在現代,無論是中國還是歐洲國家,老齡化社會的壓力都在迫近,面對日益增長的老年人群體,中國採取的是以傳統孝道和儒家文化為主題的家庭養老,儘管近年來隨著養老機構的持續發展,中國的機構養老有了一定的起色,但是大部分中國人還是選擇自己的子女作為未來養老的依靠。
而反觀西方歐洲國家,他們的政府養老或者機構養老有著一套十分完備的法律機制,使得大部分歐洲人都對自己的老年生活後顧無憂,有的國家甚至被稱之為「福利國家」,那裡的人們從生到死似乎都沒有可以發愁的事情。那麼很多讀者就會感到好奇了:在歐洲的「福利國家」形成之前,他們又是用怎樣的方式進行養老呢?實際上,現代歐洲養老制度的完備,都是往日歷史制度的積澱,在近代歐洲歷史上,歐洲養老制度的發展為現代歐洲福利制度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近代歐洲老年群體概念的形成
在歐洲中世紀晚期和近代早期,關於老年群體的具體劃分,歐洲學者一直都是眾說紛紜。在現代人均壽命普遍得到提高的情況下,人們一般在60歲或者65歲從自己的工作崗位退休,因此60歲或者65歲通常成為了劃分老年群體的分隔界限。但是在中世紀晚期至近代早期的歐洲社會,當時歐洲人們的平均壽命十分短暫,自然也不能以現代人的標尺來劃分歐洲近代的老年群體,而要想了解怎樣年齡段的人才算是老人,近代歐洲人的平均壽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參考指標。
這裡我們以義大利城市佛羅倫斯為例,從13世紀中葉至16世紀初,義大利地區人口的平均壽命曾經發生過劇烈的震蕩。在公元14世紀初,男人的平均壽命只有40歲,而女性還要短至少5年。100年之後,肆虐歐洲的黑死病使得當地人口的平均水平發生斷崖式下滑,人口壽命衰減到了瘟疫發生之前的50%,不過在這場災難過去之後,佛羅倫斯人口的平均壽命又開始再次升高,在50年的時間裡恢復到了正常的40歲水平。
而在英格蘭,人類的平均壽命也不容樂觀。在公元16世紀初,英格蘭生活條件最好的上層貴族無論男女,他們的平均壽命也無法超過40歲,這種水平一直維持到了18世紀中葉。直到19世紀初,英格蘭的人均壽命才從40歲增長至45歲,而佛羅倫斯和英格蘭兩個地區人口壽命的歷史發展大致可以代表歐洲人在18世紀以前的平均壽命水平。
受限於當時有限的醫療技術,40歲的壽命在現代人看來著只是半輩子的事情。不過「平均壽命」這一數字很容易讓廣大讀者產生誤解,以為當時的人們活到35歲之後再活5年就會去世,實際上平均壽命僅僅是用來衡量一個時代人們生活的質量水平,就個體壽命而言,能夠活到40歲以上的人其實並不罕見,只是因為近代歐洲大量在孩童時代夭折的青少年群體拖垮了當時人類的平均壽命。
受限於近代歐洲醫療水平的限制,歐洲地區新生兒的夭折率一直居高不下,大約有25%的嬰兒在呱呱墜地之後還未活過一年就會因病早夭。即使能夠成功撐過脆弱的幼兒期,處於成長之中的青少年也隨時會被一場戰爭、一個水塘甚至一道傷口奪去年幼的生命。不過,一旦渡過青少年時期,身體健康的青年能夠得到長壽的機會就會大幅增加,即使在當時醫療水平落後的時代,歐洲能夠活到60歲甚至80歲的人也比比皆是。
大體來說,近代歐洲老年群體的劃分並沒有一個特別明確的年齡界限,在處於農業社會的歐洲中世紀時期,大部分勞動者主要從事體力勞動,人類從青年轉變為老年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當身體的衰老表現在勞動生產之上的時候,才能代表一個人真正成為了老年人。在歐洲農業歷史上,很多農民在50歲至60歲的時間將自己的家產交給下一代人進行打理,因此該年齡段可以說是近代歐洲人逐步老齡化的一個重要年齡段。
近代歐洲人的傳統養老觀念
從傳統倫理道德出發來講,兒女們為父母養老送終似乎是天經地義的行為,在古代中國,儒家文化提倡的「百善孝為先」的傳統養老觀念一直延續到今日,而在歐洲基督教的教義之中,也十分強調兒女對父母的尊敬,比如說在父母行動不便之時,兒女們應該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幫助;父母去世之後,兒女們要在教堂之中做禱告,祈禱他們的靈魂升入天堂,因此從基本道德觀念來說,東西方文化觀念有著本質上的相似之處。
但是另一方面,歐洲人早就意識到,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情和丈夫與妻子之間的愛戀並不是相同的,相對於子女之間的親情,他們更加重視夫妻之間的和睦關係。很早以前歐洲人就意識到,僅僅依靠道德觀念束縛兒女為自己養老是不可靠的,只有自己在生前積累足夠的財產,才能防止自己年老之後陷入悲慘的境地。
在中世紀晚期,一系列的悲劇故事都在告誡著歐洲人,依靠子女進行養老是一個不切實際的幻想,這其中尤以15世紀德國傳教士的一則布道故事最為出名:在德國曾經有一個腰纏萬貫的富商,年老之後他決定將自己的女兒許配給一位優秀的年輕人,隨後將自己的家產全部交給了自己的女婿,希望自己能夠安度晚年。一開始,女婿對他十分尊重,自己家裡人吃什麼,也給予老人相同的待遇;但是隨著時間的流逝,女婿對於老人的態度越來越差,最後老人甚至喪失了和家人共進晚餐的權利,被攆到了廚房之中獨自進餐。
這時的老人才後悔不已,但是此時自己卻已經一無所有。為了改善女婿對自己的態度,他就撒謊對女婿說:「我生前還有一大筆財富,本來是打算為自己買棺材準備的,不過我決定在死後交給你們處置。」得知老人還有剩下的財富,於是女婿一家人又恢復了老人從前的尊貴地位。然而在老人去世之後,他們在老人的屋子裡掘地三尺,最終在老人的枕頭下面發現了一把小木錘,上面刻著老人最後的遺言:「以後誰要是像我一樣因為提前交出財產淪為乞丐,就活該遭受此錘的擊打。」
由這則故事可見,西方老年群體的生活水平到底如何,並不在於他生前養活了幾位子女,而在於自己生前控制了多少財富。只有在生前牢牢掌握財產的權力,兒女們才會尊重自己,因為他們覬覦著老人手裡的這筆巨款;但是一旦自己失去了全部財產,那麼老人就會成為兒女們的累贅,甚至遭到排擠和唾棄,因此近代歐洲人的養老觀念所重視的唯一資源即是財富。只有掌握了自己的財富,才算掌握了自己年老之後的命運。
退休協議與機構養老
相比於口頭約定,歐洲人很顯然更加相信法律條文的約束,因此用自己財產的繼承權作為擔保,通過「退休協議」這一形式與他人籤訂契約,以一份書面的養老協議來保障自己晚年的生活幸福。儘管在近代歐洲,大部分的退休協議都是老人與自己的子女或者其他親人之間所籤訂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養老協定」帶有濃鬱的親情成分,相反我們能夠在字裡行間看出兩方利益關係的無情。
事實上所謂的「退休協議」屬於一種契約關係,因為籤訂契約要通過正式的法律程序,如果有人違反約定,那麼當地法庭就需要出面調查,對於違約者(通常是贍養人)處以嚴厲的罰款。通常來說,養老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老人所需要的衣食住行等諸多方面,根據老人生前財產的多寡,養老協議之中的內容也有較大的差距。
比如說,沒有什麼積蓄的歐洲農民在晚年時期經常是實屬無奈才籤訂養老協定的,在這份協定之下贍養人能夠繼承的財產少得可憐,因此被贍養者一般只敢提出一些簡單的條件,保證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就行;但是如果贍養人繼承了一大筆財產,那麼被贍養的老人就可以在退休協議之中提出更多要求,比如說允許親友探訪、規定自己下葬時所要採用的規格和禮儀,甚至還可以獲得自由出入房屋的權力。
所以「退休協議」事實上是以贍養人和被贍養人的互利共贏作為前提條件的,贍養人接受了土地和資產,就要從法律意義上負擔起被贍養人的養老義務;而被贍養人通過自己的資產保障了自己老年生活的平穩幸福。而除了委託親人或者其他人籤訂養老協議之外,近代的歐洲老人們也可以委託相關機構承擔自己的養老責任,而中世紀的修道院與教會就是其中重要的兩種社會福利機構。
中世紀晚期,越來越多的老人選擇將自己的財產全部捐獻給修道院,讓修道院來承擔自己的贍養義務,當然他們不一定住在修道院,而是以自己的財產作為基礎,獲得修道院所發行的「養老津貼」來完成養老義務的轉移。修道院所提供的養老津貼規定了老人們可以享有自己的房屋,並且修道院每日都會供應給老人們一定的食物以及生活必需品。從以修道院為首的歐洲近代機構養老來看,這種養老方式就更是簡單的利益交換了,因為不同規格的「養老津貼」有著較大的差距,所以老年人自己擁有財富的多寡直接決定了他們晚年所能夠享受到的待遇。
除了修道院之外,教會的救濟也對廣大中下層階級的老人們提供了必要的幫助,特別是一些幾乎沒有財產的貧困農民,教會的救濟更是雪中送炭一般的存在。從16世紀以來,英格蘭的貧苦農民基本上依靠教會的救濟來渡過自己的晚年,其中很多都是因為喪偶而不能結婚的守寡老婦。教會通過支付給他們的鄰居一定的救濟金,使得這些貧苦的老人得到幫助,這種現象一直持續到19世紀初期。
那麼可能就會有讀者指出,近代歐洲這種以財產多寡來決定老人晚年生活的方式是否太過冰冷無情?實際上,正是因為財富在晚年養老方面所佔據的絕對地位,使得西方家庭的父母們更加傾向於培養孩子們的自主獨立,這樣才不至於讓他們在將來年老無依的時候落得悽慘的下場。歐洲近代這種以個人財產作為基礎,傾向於使用法律條文來約束贍養人義務的養老模式,正是歐洲現代「福利社會」所形成的基礎,其中所蘊含的一些哲理確實值得我們去借鑑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