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蛹蟲草幹製品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標籤、包裝、運輸、貯存和保質期。
本標準適用於以蛹蟲草子實體為主要原料,經選料、烘乾、粉碎或不粉碎、篩分或不篩分、包裝製成的蛹蟲草幹製品。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GB 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4789.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總則
GB 4789.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
GB 4789.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
GB 4806.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製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水分的測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灰分的測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鎘的測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總汞及有機汞的測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GB 1488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
GB 2805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
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機磷、有機氯、擬除蟲菊酯和氨基甲酸酯類農藥多殘留的測定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75號令(2005)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3號令(2009)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修訂版)
衛生部關於批准塔格糖等6種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號)
3 要求
3.1 原輔料要求
3.1.1 生產用水: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
3.1.2 蛹蟲草子實體:應符合衛生部公告(2014年第10號)的規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理化指標
3.4 微生物指標
致病菌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致病菌指標
3.5 淨含量
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75號令(2005)的規定。
3.6 食品添加劑
3.6.1 食品添加劑質量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3.6.2 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和使用量應符合GB 2760的規定。
3.7 生產加工過程
生產加工過程衛生要求應符合GB 14881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4.1 感官
取適量的樣品置於自然光下用肉眼觀察其色澤、組織形態及有無外來雜質:將樣品衝溶後觀察其溶解情況並嗅氣味、嘗其滋味。
4.2 理化指標
4.2.1 水分
按GB 5009.3規定的方法測定。
4.2.2 灰分
按GB 5009.4規定的方法測定。
4.2.3 總砷
按GB 5009.11規定的方法測定。
4.2.4 鉛
按GB 5009.12規定的方法測定。
4.2.5 鎘
按GB 5009.15規定的方法測定。
4.2.6 總汞
按GB 5009.17規定的方法測定。
4.2.7 二氧化硫
按GB 5009.34規定的方法測定。
4.2.8 六六六、滴滴涕、敵敵畏、氯氰菊酯、溴氰菊酯
按NY/T 761規定的方法測定。
4.3 微生物指標
4.3.1 沙門氏菌
按GB 4789.4規定的方法測定。
4.3.2 金黃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第二法規定的方法測定。
4.4 淨含量
按JJF 1070規定方法檢測。
5 檢驗規則
5.1 組批
以同一批配料,同一生產班次,同一包裝規格包裝完好的產品為一批。
5.2 抽樣方法
在每批產品中,按3%隨機抽取箱數樣本,再從每箱中抽取2個最小包裝,樣品數不可少於18包(袋)。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
5.3 產品檢驗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5.3.1 出廠檢驗
產品應由公司質檢部門按出廠檢驗項目檢驗合格後,並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方可出廠。檢驗項目為感官指標、淨含量、水分、灰分。
5.3.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為本標準所規定的全部項目。正常生產時每半年進行一次型式檢驗。有下列情況下之一時,也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投產時;
b) 主要原料來源、關鍵工藝或設備有明顯改變時;
c) 連續停產三個月以上又恢復生產時;
d) 產品質量出現明顯波動時;
e) 食品安全監管機構提出要求時。
5.4 判定規則
檢驗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判為合格品。檢驗結果若微生物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判為不合格品。其它指標中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允許對該批留樣產品進行復檢,若復檢結果仍不符合要求,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6 標誌、標籤、包裝、運輸、貯存、保質期
6.1 標誌、標籤
6.1.1 產品銷售包裝標誌應符合GB 7718、《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修訂版)及GB 28050有關規定;標籤中應當標註不適宜人群(嬰幼兒、兒童、食用真菌過敏者)。
6.1.2 產品運輸包裝標誌應符合GB/T 191有關規定。
6.2 包裝
應採用密封、防潮包裝;包裝材料應乾燥、清潔、無異味、無毒無害,且應符合食品包裝材料衛生標準的要求。塑料包裝材料應符合GB 4806.7的要求。運輸包裝材料用瓦楞紙箱應符合GB/T 6543的要求。
6.3 運輸
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禁止與有害物品混裝、混運,搬運過程避免劇烈撞擊,防止日曬、雨淋。
6.4 貯存
產品應貯存於通風、乾燥、陰涼倉庫內,不得與有害、有毒、有腐蝕性、有異味物品混合貯存。
6.5 保質期
產品在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條件下,未經啟封,從生產之日起保質期為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