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門在實際執法活動中,從人性化管理的角度出發,對電動自行車在人行道上騎行的行為,視違法情節輕重,採取勸導、教育、警告、罰款等不同方式,得到了廣大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電動自行車在人行道上騎行,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電動自行車在人行道上騎行,違法!)
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加強南寧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第十五條規定,非機動車在本市城市道路通行時,禁止在人行道上騎行,有交通信號引導至人行道通行的,可以騎行,但應當避讓行人。(圖為碧湖路上設置的引導電動自行車至人行道通行標誌,行人享有優先路權)
即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在人行道上通行的應當推行,不得騎行,遇有交通標誌或者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標誌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
除非有交通信號、交通標誌引導或者交警現場指揮,否則電動自行車不能在人行道上騎行,違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對駕駛人作出處罰。
換而言之,如果電動自行車要在人行道上通行,可以推行。比如:推行至人行道上劃定的非機動車泊位內停放,推行跨越人行道進入行車道或單位、小區等。
遵章守法,各行其道
讓城市交通
更加安全、暢通、文明、有序
需要你、我、他的共同努力!
綜合自:南寧交警微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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