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 語
在工作場所、交通工具、學校、飯店等場所因為意外的事故受傷時,由誰來賠償是最關鍵的問題。很多人認為,在特定的場所出現意外事故受傷就應該由場所的負責人來負責。但根據韓國法律,賠償的責任並不是僅僅的讓場所的負責人去負擔的。具體按照何種標準來劃分責任呢?金毅律師通過澡堂摔倒的韓國判例來告訴大家答案。
本文出自:微信公眾號laweui 《韓國專家金律師的服務快車》
轉載到其他平臺,請務必註明出處。
經典案例
韓國人A某(女)於去年11月去了瑞草區的一家桑拿浴。預約了搓澡服務之後,在休息室等候。A某聽到搓澡師的叫喚之後,其身走向搓澡室。走向搓澡室的路上,A某不慎滑倒。摔倒後A某起身,並表示沒有事兒,繼續走到搓澡室做完了搓澡。A某回家後感到腰部不適,便去醫院檢查。隨後將桑拿浴老闆B某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損害賠償訴訟。
法院判決
A某向法院表示,自己摔倒是因為踩到了掉在搓澡室地上的搓澡油導致的,並且因此主張老闆B某承擔賠償責任。但B某反駁稱,A某是從休息室出來的時候失去重心摔倒,並非是在搓澡室因搓澡油滑倒的。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的民事49號獨審庭的林法官認為:『雖然無法明確事實關係,但可以肯定的是A某在桑拿浴摔倒的是事實,並因此尾椎骨受傷的可能性很大。但A某摔倒之後表示沒事,並繼續前往搓澡室搓澡而且結束後自己走回了家。本法官無法理解的是骨頭受傷的情況下怎麼可能繼續搓澡呢?搓澡的時候肯定會有壓力,但A某當時沒有表示疼痛。因此B某因管理上的疏忽、違反客戶的保護義務導致A某受傷是無法認可。』最終判處原告A某敗訴。
金毅律師的點評
根據上述的判例我們可以得知,若想要在桑拿浴摔倒導致受傷從而要求賠償時,必須要證明摔倒受傷的行為和桑拿浴存在因果關係。比如:在桑拿浴摔倒,表示疼痛,並指責桑拿浴沒有做好容易滑倒的提示等。但是本案中,A某雖然摔倒在桑拿浴卻當時沒有表現出任何受傷的狀態。很有可能A某忍痛做完了搓澡回家。但是在法律上,當時沒有做出任何受傷帶來的痛苦表示的話,回家後在表示受傷引起的疼痛也很難看作是在桑拿浴受傷的(因為也有可能是在回家的過程中受傷的)。因此,法院也沒有草率的去認定A某的受傷一定是在桑拿浴的摔倒引起的。
本案中,要是A某提前知道了賠償和因果關係的關聯性的話,應該不會敗訴的。很多中國人在韓國生活的時候,在各種場合可能會面臨這種受傷。但大部分人先忍著之後,回家覺得不行了才想到維權。看完本文大家應該明白,此時已經晚了。繼續關注金毅律師的本公眾號,認真學習韓國法律知識,有效爭取自己的利益。
工作過度腦出血,公司有賠償義務嗎?
下班後在宿舍死亡時的賠償責任
被韓國警察無辜抓獲,有沒有賠償?
壓力過大自殺,家屬能不能向公司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