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一公司因生產與香奈(J.P.CHENET)冰爽起泡酒包裝近似的葡萄酒,被香奈品牌方吉喜福酒業(北京)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吉喜福公司」)以擅自使用香奈特有包裝、裝潢糾紛為由告上法庭。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二審判決,青島驪龍葡萄酒釀酒有限公司侵權成立並賠償10萬元。
驪龍侵權香奈一審敗訴不服,以「香奈並非知名品牌」向中院起訴
香奈(J.P.CHENET)冰爽系列起泡葡萄酒是法國大酒窖股份有限公司(LESGRANDSCHAISDEFRANCES.A.S,以下簡稱「大酒窖」)在2015年推出的產品。而吉喜福公司作為大酒窖的子公司,負責旗下產品在中國的運營。
在2018年第98屆全國糖酒商品交易會上,吉喜福公司發現青島驪龍葡萄酒釀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驪龍公司」)在糖酒交易會上對其生產的聖卡羅(SANCARO)起泡葡萄酒進行展示和招商活動,其中幾款起泡葡萄酒的包裝裝潢與香奈(J.P.CHENET)冰爽起泡酒包裝、裝潢高度近似。
通過一系列調查與證據收集後,吉喜福公司將驪龍公司告上法庭,2019年,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涉案款式的聖卡羅與香奈起泡酒在視覺特徵上的相同點大於不同點,足以使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或認為驪龍公司與吉喜福公司存在特定聯繫,判決驪龍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然而,驪龍公司認為法院認定吉喜福公司多個證據卻不認可驪龍公司證據,有失公允,故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並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驪龍公司認為:吉喜福公司提供的多個證據並不能證明該公司的香奈起泡酒由吉喜福公司設計,並在2015年就啟用了涉案包裝。而且還辯稱香奈起泡酒並非知名品牌,並稱雙方的包裝並不構成類似。
吉喜福公司辯稱:香奈的包裝、裝潢最晚於2015年開始啟用,但其遠早於被控侵權商品包裝、裝潢的啟用時間。
浙江杭州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期間也認為一審法院對證據的認定並無不當。法院認為:結合吉喜福公司提交的關於銷售、宣傳的證據,自2015 年開始吉喜福公司以多渠道多形式持續對「香奈冰爽半乾型起泡葡萄酒(白色瓶裝、桃紅色瓶裝)」產品進行全方位推廣。其次,香奈冰爽半乾型起泡葡萄酒(白色瓶裝、桃紅色瓶裝)產品整體設計有著較為明顯的特色,不同於行業內慣用的包裝、裝潢,經過長時間使用和大量宣傳,已能夠與其他同類產品的包裝裝潢區別開來,應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的包裝、裝潢」。
杭州中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經比對被訴侵權商品與吉喜福公司主張權利的商品在要部設計、整體形狀與色系選擇、文字與圖案的布局方面基本一致,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與誤認。同時驪龍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並不能證明其使用被訴包裝裝潢的時間早於權利商品的包裝裝潢,故驪龍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杭州中院駁回了驪龍公司的上訴,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並判處驪龍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並銷毀所有庫存侵權產品,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吉喜福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10萬元;另外,在淘寶網銷售侵權產品的玖禾拾公司也被判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銷毀所有庫存侵權產品,並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吉喜福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7000 元。
就此,一名既熟悉葡萄酒市場又熟悉法律的從業者指出:吉喜福公司此次勝訴關鍵在於其對香奈的長期推廣。其次,從主體資料整理、域外證據的收集、授權關係的完善,到宣傳推廣的證據,吉喜福都極為重視並盡力予以舉證,使得兩級法院最終均認可了香奈冰爽起泡酒的知名度,將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有一定影響商品」,包裝裝潢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此為勝訴之關鍵。
部分內容源自《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浙01 民終2844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