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道檢刑訴〔2020〕64號
被告人韓克俊,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251988********,仡佬族,小學文化,職業務農,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住本縣**鎮**村**組。2012年8月28日因犯盜竊罪被道真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5000元,2016年1月3日刑滿釋放。2016年11月30日因犯盜竊罪被道真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2017年7月12日刑滿釋放。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盜竊罪被道真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於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道真自治縣看守所。
本案由道真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韓克俊涉嫌盜竊罪,於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韓克俊在道真自治縣玉溪鎮新城社區林達步行街與韓某某、李某某(另案處理)相遇,被告人韓克俊便提議去偷東西賣錢買來東西吃,韓某某、李某某表示同意。被告人韓克俊與李某某、韓某某便一起在道真縣城內閒逛,尋找作案目標。2020年7月20凌晨1時許,被告人韓克俊與李某某、韓某某竄至道真自治縣上壩鄉齊星安置地御馬房旁,發現一輛油電混三輪車,趁他人熟睡之機,將被害人冉某某停放在「永紅烤魚」店旁的大將牌油電混三輪車盜走,價值人民幣5580元。後由李某某駕駛將該三輪車開至道真自治縣玉溪鎮東街社區鴨子壩農勝農機專業維修部對面,被告人韓克俊與李某某、韓某某一起將被害人周后江放置在公路旁的一臺柴油機抬到三輪車上盜走,價值人民幣375元。後三人將盜得的柴油機運至道真自治縣上壩鄉八一社區新車站,因李某某駕駛不慎導致三輪車側翻,李某某腿部受傷,於是三人將損壞的三輪車遺棄在現場後,被告人韓克俊又與韓某某到道真自治縣上壩鄉八一社區隆興路口,將被害人蔡某某用停放在該路口公路旁的一輛「新之秀」牌油電混三輪摩託車盜走,價值人民幣6365元。之後被告人韓克俊駕駛該三輪車將盜得的柴油機裝運往道真自治縣玉溪鎮新城社區順達綠色回收站,以200元的價格將柴油機變賣給順達綠色回收站,後被告人韓克俊將盜竊的三輪車駕駛到道真自治縣玉溪鎮新城社區後山組,棄於公路邊的竹林旁。
2020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韓克俊竄至道真自治縣玉溪鎮新城社區迎江一號A區後門對面居民樓,將江某某停放在居民樓下的一輛「勁隆」牌兩輪摩託車盜走,價值人民幣4850元。後將該車騎至道真自治縣**鎮**村**組家中藏匿。
2020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韓克俊竄至道真自治縣玉溪鎮新城社區馬金臺,將王某某停放在「兄弟食府」旁的一輛「黔馳」牌三輪電動車盜走,價值人民幣4234元。後駕駛該車在縣城內尋找盜竊目標,因沒有找到合適的盜竊物品,於是被告人韓克俊將該三輪車丟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逮捕證、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韓建修等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冉某某、江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韓克俊的供述和辯解;5.道真自治縣價格鑑定服務中心鑑定意見、重慶市精神衛生中心精神醫學司法鑑定意見書;6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克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盜取他人財物,共計價值21404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克俊因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在五年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是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官 劉龍康
檢察官助理 唐竣欽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