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廣傳媒消息 (記者 張微 通訊員 門怡)近日,工商順義分局接到消費者高先生關於預付卡的投訴,高先生稱他本人於2014年5月中旬在順義區某遊泳館辦理了價值2500元的遊泳儲值50次卡一張,近期使用時被商家告知該卡內仍有17次未用,但因超出一年有效期故無法繼續使用。高先生認為卡內仍有餘額商家應當繼續提供服務,在與商家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高先生向工商部門進行了投訴。
根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企業可發行記名卡和不記名卡,」第十九條規定:「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餘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在與高先生取得聯繫後,執法人員了解到高先生辦理的遊泳儲值50次卡屬於不記名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商家自己設定的1年有效期顯然和《管理辦法》相違背,此外,由於該卡內仍有餘額,商家應當為消費者提供激活或者延期服務。經過執法人員的耐心講解和普法宣傳,經營者認識到了自身的問題,及時為消費者辦理了延期,並表示以後會避免此類現象再次發生。
日常生活中,消費者為了使用方便、享受折扣等原因往往會辦理此類預付式儲值卡,然而一旦發生消費爭議應當如何維權呢?在這裡,工商部門提示大家:
1、根據發卡單位的性質不同,消費爭議歸屬不同行政部門監管。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了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適用本辦法,並對具體的行業進行了分類列舉。
列舉出來的行業如百貨商場、大型超市發生的消費爭議應由商務部門協調處理;
如果消費者投訴非企業法人主體的或者投訴《辦法》適用範圍列明行業以外其他行業的,由工商部門進行協調處理。
2、根據辦卡類型不同,調解情況也不同。
如果消費者辦理的是儲值類的按次計費的會員卡,那麼如果卡內有餘額不受有效期限制;
如果辦理的是周期性的會員卡,如季卡、年卡,由於購買的是商家某一時間段的服務,因此要受到商家設定的有效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