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中國古代政治制度處於一個不斷變遷的過程中,不僅各個朝代之間有變化,一個朝代的不同時期也有變化。促成古代政治制度變遷的動力、路徑有很多,使職與差遣是其中最基本的一種,尤其是在內輔制度、地方監察制度與行政區劃制度領域。
在很多情況下,使職與差遣制度是對正常政治體系運行中經常出現的效率不高、互相推諉等弊病的一種糾正、匡救措施,也是應付意外事件的一種應急性體制調整與適應,因而具有積極意義。但如果設計不當,它也容易造成對原有政治體系的衝擊,產生機構臃腫、重屋疊構、職責不清、互相牽制、效率低下等問題。因此,我們今天就來深度解析下中國古代政治制度變遷的一個基本路徑:使職差遣制。
差遣使職制度
「差遣」在古代特指離開本來職官而從事其他崗位的工作。「使職」是「差遣」的 一種,特指帶有「使」之頭銜的差遣。「差遣」與「使職」與加官制度密不可分,加官是指在開始設置的正常官僚體制中所沒有的官職,屬於臨時頭銜,通常沒有定額,沒有品級,多數屬於差遣性質。在大部分的「差遣」中,其職責便以差遣所到官職的一種為主。
「其官人受授之別,則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治內外之事」。
說明了「使職」與「差遣」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一個基本特徵,歷史上許多朝代都存在使職與差遣制度,到了宋代則普遍化。
各朝代使職差遣的變遷
西漢開國後,中央施行以丞相為首的三公九卿制度,丞相總百官。漢昭帝即位,霍光以大司馬、大將軍領尚書事,進行輔政,成為中朝首領。朝廷的重大決策中心由丞相移到中朝,這就出現了歷史上一個新型的政治制度,即內輔制度。以後各代政治制度的一個基本特徵就是內輔機構的存在,其職責主要是統籌、協助皇帝決策。使職差遣官制度則基本貫穿於內輔制度、宰相制度變遷的整個過程。
兩漢時期的「使職差遣」制度內輔制度在西漢漢武帝時期建立,漢昭帝時期,為了限制丞相權力,由使職差遣制而產生的內輔制度開始成型。西漢內朝官成份複雜,一類是由本官直接成為內朝官,如尚書、大司馬、將軍等;另一類是經過特定的加官,經過差遣,加大司馬、領(平、視)尚書事、給事中、諸吏等。西漢大司馬是內輔領袖,又常兼領尚書事。
東漢尚書「出納王命,敷奏萬機,……斯乃文昌天府,眾務淵藪。」
到了東漢時期,光武帝、明帝猜忌三公,尚書臺成為中央最高輔助決策機關和日常行政管理機關,尚書令、尚書僕射、尚書等成為內輔官員。但事實上,與西漢相比,東漢錄尚書事多具有臨時性特徵,每次存在的時間都很短,且多不居尚書臺辦公,基本成為榮譽性虛銜。
三國、隋唐時期的「使職差遣」制度從三國兩晉南北朝到隋朝時期,國家行政機構出現了三省制。中書、門下兩省是負責決策的內輔機構;尚書省既是內輔又秉鈞執政,公卿幾近徒具形式。這一時期的內輔者,既有通過使職差遣而出現的領尚書事者,也有將軍以及尚書、中書、門下三省官員而徑為內輔者。
隋朝三省長官包括門下省侍中、中書省納言與尚書省尚書令、僕射,都稱為宰相。通過使職差遣制度,一些官員加「參掌機密」、「參預朝政」、「參掌朝政」、「委以機務」等頭銜也具備內輔職能,成為加銜宰相。
在唐代,侍中、中書令始終是宰相、內輔,尚書令基本不設,尚書僕射是尚書省長官。貞觀十七年以前,僕射即使不加「知政事」之類頭銜也是內輔、宰相;之後到開元十四年,大多數的僕射通過使職差遣加「 同中書門下三品」或「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等多種頭銜而成為宰相。
「專掌內命,凡拜免將相、號令徵伐,皆用白麻。其後,選用益重,而禮遇益親,至號為內相,又以為天子私人。凡充其職者無定員,自諸曹尚書下至校書郎,皆得與選」。
可見,唐朝還通過差遣讓一些官員加翰林學士之銜,成為內輔。
宋、元時期的「使職差遣」制度宋朝是二府制,在很長的時間內,中書門下長官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都是宰相,簡稱「同平章事」。副宰相是參知政事,簡稱「參政」,與樞密院正副長官合稱為「執政」,「執政」又與宰相合稱「宰執」。宋代的「同平章事制度」也是沿襲唐代通過差遣加銜而產生宰相的傳統,也屬於差遣官。
元朝長期實行一省制,中書省是既有內輔色彩、又秉鈞執政的中樞機關。《元史·宰相年表》中所列的官職,包括中書令、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參知政事。不過,元朝的上述官員都有了各自的品級、員額,不再是差遣官。
明、清時期的「使職差遣」制度明成祖即位後,特簡翰林「講、讀、編、檢等官參預機務。簡用無定員,謂之內閣」。
明初中央官制基本沿襲元朝,設中書省與六部等;不久即廢掉中書省,政務遂由皇帝親攬、六部分理。由這些翰林官員通過加殿閣大學士之銜成為內輔,這也是差遣官。閣臣的「初官多為翰林」,但入閣時多為卿貳,並基本都是加上「參與機務」這樣的特定表述後才有資格參謀大政。
清朝重要的中央機構包括內閣、部院等。內閣成為正一品正式衙門,尊於部院,內閣大學士、協辦大學士不再屬於由使職差遣制度而產生。清初內輔機構是南書房,是康熙帝的機要秘書處。入值者稱入值南書房、入侍內廷,「同議機密」,不計本來的官職、官品,皆稱「南書房翰林」、「 南書房行走」、「南齋侍從」,也屬於內輔制度中常見的差遣官。
雍正以後,軍機處為「行政總匯」、「隱然政府」,即全國的行政中樞與隱形的大政決策中心,具備統籌、內輔職責,而內閣僅輔佐決策次要政務。軍機處無衙署,僅有值房,無專官、無編制、無品級,軍機大臣屬於臨時差遣,由大學士、尚書、侍郎、督撫、京堂等奉特旨應召入值。與明閣臣相比,清軍機大臣兼管部院事務的情況大大增多。
使職差使制與內輔體制
使職差遣通常會逐步走向職官化,由此又會有新一輪的使職差遣出現。使職差遣制度在很多情況下是對政治體系、官僚體系運行中經常出現的效率不高、互相推諉等弊病的一種糾正、匡救措施,也是應付意外事件的一種應急性體制調整與適應。
以歷代內輔體制為例。內輔機構具有加官、差遣與團隊型組織特徵。一個朝代開國後,功臣多居高位,有志向、有才幹而非功臣或其後代的賢士如何順暢而迅速地施展才幹,這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另外,品秩、官位高的官員未必是皇帝最信任者,也未必是最具輔佐能力者。外朝官僚體系遵循的多是資歷原則,皇帝對於外朝官員不便更換頻繁。而內輔團隊多為差遣型,無定額與編制,皇帝可靈活地從官僚體系中抽調一些他認為合適的精英組成內輔團隊,動態化地打造精英團隊,實現管理的扁平化,提高決策與管理水平。
內輔機構又多有統籌性的職能特徵。部門分割、協調配合機制不暢、遇事推諉、效率低下、是古今管理中的通常現象。管理的慣性需要一個統籌協調機構的存在,具備高於各職責部門之上的綜合協調、統籌乃至管理職能。在克服上述弊端方面,通過差遣制度而完善的內輔機構多有可圈可點之處。而使職差遣制度對古代內輔制度、宰相制度實在是功不可沒。
使職差遣與其他政治制度
由地方監察制度變化帶來行政區劃制度的變遷與調適,這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一個基本特徵,而使職差遣又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
行政區域劃分兩漢以前,行政區劃是郡縣二級制,然後到了兩漢後期和魏晉南北朝初期,地方行政區劃變成了州郡縣三級制。兩漢時期刺史與司隸校尉具有明顯的使職特徵,刺史號稱「使君」。刺史每年八月起巡察部內郡國,年底回中央報告,起初只有監察權,沒有處置權;辦公上基本沒有固定處所,到了東漢才有,而且權力更加廣泛。
都督州軍事制度魏晉南北朝的都督州軍事制度也是源於使職差遣制度。西漢設置了西域都護,「以騎都尉、諫大夫使護西域三十六國」,為西域的最高長官,也屬於使職差遣。西漢常以諸大夫、郎吏、謁者、博士等充任使者,出行郡國、外域。
董卓之亂後,州郡擁兵割據稱雄,有以將軍都督某州或兼督數州的稱號。曹丕即魏王位,將沿邊諸州分為五個都督區,吳、蜀也各在其邊境建立都督區。這樣,都督區(鎮)就逐漸成為在州之上的類似一級行政區劃的設置,都督成為該區域的軍政長官。
晉惠帝後,都督例兼所駐州的刺史。都督在很長時間內屬於加官、差遣性質,直到北魏才成為職官。在北魏太和年間頒布的第一次「職令」中,才明確都督中外諸軍事的品秩是正一品下,都督若干州諸軍事者也有了相應的品秩。
巡察使唐武德元年罷郡置州,地方行政區劃由魏晉南北朝以來的州郡縣三級制變回州(府)縣兩級制。唐貞觀時,遣使以六條巡察天下,黜陟官吏,名為巡察使。武后時,多以左右御史臺官充之。神龍初年分天下為十道,每道設巡察使二人,以左右臺五品以上官二十人分為十道巡察使,二年一替。開元年間分為隴右道、河北道、河南道、山南東道等一共十五個道。
此後又設按察使、採訪處置使,有戍卒之處則稱為節度使。至德年間又分天下為40餘道,改採訪處置使為觀察使,每道皆置觀察使,雄藩重鎮則帶節度使之銜,不帶節度使者則帶都團練使或都防禦使。採訪處置使或觀察使一般以所治州的刺史或所治府的府尹、長史為本官。
玄宗時期,北方逐漸形成平盧、範陽、河東、朔方等8 個節度使區,加上劍南、嶺南共為 10 鎮。
「安史之亂」爆發時,安祿山既任平盧、範陽、河東 3 鎮節度使,又兼任河北採訪使、御史大夫、左羽林大將軍。道(藩鎮、節鎮)逐漸由監察而兼管軍事、行政、司法等,所統州縣的長吏實際聽命於節鎮,所謂「 制敕不下支郡,刺史不專奏事」。
但上述諸使始終是使職差遣。
路制宋朝出現了路制,通過使職差遣,路制官職也得到不斷地完善補充。宋朝的地方基本上是兩級制,即州(府、軍、監)縣制。宋代地方官均以中央官吏出任,兼有地方官員與中央官員這兩類的職務、品級,這是一大特色,也是宋代差遣制度的重要內容。因此,宋代地方官多稱「知某某事」,高級官吏出任則稱「 判某某事」,知州多稱「權知某某軍州事」,因為他們例兼廂軍正印職。
宋太宗時開始把全國共分為15路,後析為18路,後又析為20路。開始時一路只設置1個轉運司即「漕司」,專司徵收和運輸轄區的稅賦。後來,「邊防、盜賊、刑訟、金谷、按廉之任,皆委於轉運使」。後又加設提點刑獄公事司即「憲司」,掌管刑獄訴訟和吏治;以及加設提舉常平司即「倉司」,管理通貨、倉儲、水利等。於是一路同時存在上述3個平級的管理機構,統稱「監司」。同時還有統管一路軍事的安撫司即「帥司」,安撫使例兼禁軍軍區的馬步軍都總管等軍職,又例兼駐地州(府)的知州(府)。一路軍、政、財、監四權分散,四司互不統屬,互為監察。
一省三司制明、清省制、道制、總督與巡撫制的變遷完善中,使職與差遣也是一條基本路徑。明洪武九年改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全國除南、北直隸外,分為十三布政司,號稱十三省。三司為一省之常設機構:布政使為行政長官,左右各一人;按察使司設按察使一人;都指揮使是軍事長官。三司互不統屬,互相監督,類似於宋代的路。因此,嚴格說來,明代的省也不算一級正式的行政區劃。
由於一省三司事務繁劇、轄區廣大,遂由布政使、按察使的分司管理部分專務或一至數府州事務,即形成了「道」,逐漸成為府州之上的類似一級行政區劃的設置。道分為布政分司道、按察分司道。一些府的同知、通判被派駐至府城以外的縣城或鄉鎮,管理一定區域的某項事務。到了清代,一些同知、通判的轄區逐漸向行政區劃演化,稱為「撫民廳」、「理事廳」,一些直隸廳開始領縣。可見,道與廳機構都帶有差遣的性質。
清代也通過使職差遣來變更地方監察制度、行政區劃制度,許多方面與明代相似。不過清代的督撫、道員都有了自己的品級,總督、巡撫成了一省長官,在總督巡撫制與省制的統一方面, 清代比明代更加完備。但嚴格說來,清朝的省仍不算是一級正式的行政區劃,如對其稱謂依然是「等處」而非「省」,總督、巡撫的使職差遣的性質依然很明顯。
總結:
使職差遣制度可謂貫穿於歷代,除上述以外,還有一些沒有細述,如明朝以都督府、指揮使司官員充任總兵官的制度,歷代遇到較大規模戰事時以朝廷重臣出任臨時指揮官乃至欽差大臣的制度等。使職差遣制度的普遍存在,充分說明了它具有很大的合理性、必然性。它對當代管理如各類決策議事協調機構、領導小組、工作組等也有深刻影響。深化對這一制度的研究,對完善政治體制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