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u Xi's Conception of Nature:Its Connotation and Role
作者簡介:吳亞楠,山東高密人,哲學博士,(天津 300350)南開大學哲學院講師。
原發信息:《現代哲學》第20194期
內容提要:「自然」不僅是道家哲學的重要術語,也是包括朱子在內的儒家哲學的重要術語。在朱熹看來,「自然」是指沒有人慾摻雜或造作的,天理本體完全實現自己或者被實現的狀態。這包括三種情形:形上本體的先天存在、動植物的當下和人符合天理的行為和實踐。「自然」與「天理」的這種密切關係決定了只有符合「自然」的才可能是符合「天理」的,因此「自然」成為我們各類行為的參照標準、過程要求和境界目標,這是自然概念在朱子哲學中的重要意義。但是在「天理」的內涵和特性中,朱熹認為「當然」更切近人事,所以「當然」比「自然」更為重要,這決定了「自然」最終無法擁有像在道家哲學中一樣顯赫的地位。
關鍵詞:朱熹/自然/天理/當然/道家
一般而言,「自然」主要被看成道家思想的核心概念,但是實際上儒家對於「自然」也有許多思考①:雖然它不像「仁」「禮」或者「天理」在儒家思想中佔有那麼顯赫的地位,但也是儒家思想體系中必不可少的元素,是儒家思想所著力突出的主要精神之一。因此,有必要加強對儒家「自然」思想的研究,這對於反思儒家思想的特質具有重要的意義。
朱子作為理學的集大成者,對自然概念非常重視。一個最關注的現象是,朱子文獻中自然概念的出現頻率比「天理」一詞還要多出四五百次②。這個數量上的優勢似乎直接提示了自然概念在朱子哲學中的重要性,因此可以把朱子哲學中自然概念的意義和使用作為考察的案例,以促進我們對理學乃至整個儒學中「自然」思想的理解,同時加深我們對朱子哲學本身的理解。
一、「自然」概念的內涵
朱子在各種語境中頻繁地使用「自然」一詞,但並沒有自覺地為「自然」下一個明確的定義。這可能是由於朱子認為自己對「自然」一詞的理解,與道家對於「自然」含義的規定以及在它的影響下日常語言中對「自然」一詞的使用,非常接近而且並無明顯的不同;也可能是因為朱子認為「自然」一詞很難從正面通過概念定義的方式來表述它的內涵,相反可以通過對其反面的「非自然」因素或者現象的否定,來呈現「自然」的究竟所指。這兩種情況在朱子哲學中可能同時存在。這決定了我們想要了解朱子對自然概念的規定,就需要首先從其對「非自然」之情況的排除開始。
(一)非人所為
在朱子的各種文本中,我們時常看到類似如下的一些表達,比如:
故人之與人自為同類,而物莫得以班焉,乃天理人心之自然,非有所造作而故為是等差也。③
誠是實理,自然不假修為者也。④
太極乃兩儀、四象、八卦之理……故自此而生一陰一陽,乃為兩儀,而四象、八卦又是從此生,皆有自然次第,不由人力安排。⑤
這三段話雖然討論的對象有所不同,但都涉及朱子對自然概念的理解。在朱子看來,「自然」意味著「非有所造作」「不假修為」和「不由人力安排」,從反面而言就是「非人所為」,從正面而言則是指沒有人為因素參與的本然或者天然。具體來說,這個看似簡單的理解有其複雜性的一面,因此對它的討論尚需進一步細化。
只從「非人所為」的要求來看,滿足這個條件的情況可以大致總結為兩種:其一,本體之自然。比如上文提及的「天理人心之自然」「誠是實理自然」都屬於這種情況。在朱子哲學中,形上本體就是潔淨空闊的「理」世界,或者與「理」異取同體⑥的其他本體,比如「道」「天」「性」等,它們在邏輯或者形而上的意義上,皆在「氣」之先,故而其中沒有人為因素的參與,也就是「自然」的存在,我們把這種情況標記為A。其二,人與物之自然。這是用來指明在形而下領域中,人和物當下直接呈現出的自然狀態或面貌,又可以分為B人的現實自然和C動植物的現實自然⑦兩類。就前者來說,比如「果以徒然之敬為不足事,而必待其自然乎?」⑧這句話出自朱子答覆方耕道的書信。方耕道提出的諸多問題中就有一個牽涉到對於主敬用功的質疑,他認為必要「有所見然後有所主」。朱熹反對這種觀點,首先根據程子「未有致知而不在敬者」的發明作以駁斥,然後指出,按照方耕道的觀點,既然認為沒有致知為其前提的主敬用功不足以依恃,那麼在未致知之前難道就要順由著性情當下的自然情狀而不加以調整和節制嗎?所以這句引文的「自然」不是指向前文所論的A的情況,而是指向了當下現實的直接呈現。在此處的言說中,朱熹明顯給予它的是一種價值上的否定判斷,這是因為人在現實中的「自然」,必然與人之本性,即與天理相統一的天地之性存在一定距離。如果按照A所說,人的本性是「自然」的,那麼人的這種現實的「自然」其實是「非自然」的。不過,這種用法並不是朱子常見的一種用法,因為「自然」在朱子哲學中更多時候並不是強調一種負面意義,相反它是體會朱子哲學核心精神的主要維度,故而我們也不把B的情況作為朱子「自然」概念的典型用法,後面的討論暫時將其排除在外。而雖然朱子對人的現實情狀的自然面貌給予了否定性的價值判斷,但如果就動植物而言,它們的自然本來就是中性的,無所謂好壞,所以我們無法對之直接給予一種價值的否定判斷。這種「非人所為」的情況符合朱子對「自然」之理解⑨,即C情況。
(二)非人所能為
關於如何理解朱子的「自然」概念,我們還會發現另一類文本,比如:
君臣之義,根於情性之自然,非人之所能為也。⑩
大衍之數五十,蓋以河圖中宮天五乘地十而得之。至用以筮,則又止用四十有九,蓋皆出於理勢之自然,而非人之知力所能損益也。(11)
聖人只是見得分明,便只依本畫出,元不曾用一毫智力添助。蓋本不煩智力之助,亦不容智力得以助於其間也。(12)
這幾段文本的共同特點是它們都從人力「能」與「不能」參與的角度來談論「自然」的意義。朱子認為無論是以「君臣之義」為代表的人倫道理,還是以《易》之象數為代表的自然物理,它們都是客觀必然的,因此人力無法參與其間,這是「自然」的意義所在,我們把這種情況代稱為D。它的特點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其一,既然是發明人所不能參與之義,那麼它顯然只是圍繞形上本體的一種發明,因為形而下的層面中,人的符合本體的行為已經屬於人為的範圍;而物的自然狀態是人可以幹涉和影響的。其二,「非人所能為」其實就是「必然」的意思,結合上文所言,D所體現的實際上是本體的必然性特徵。需要注意的是,我們並不是從「自然」中直接分析出「必然」的意涵,「自然」所以與「必然」存在關聯,是以「天理」或者其他異取同體的本體為中介而實現的。
(三)非人所強為
在朱子哲學中,「自然」並不僅僅指向本體或者動植物的現實存在。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現實中人的一切行為都要被歸為「非自然」的範圍,「自然」問題的現實意義就被削減了。因此,除了上述的「自然」含義,朱子哲學中還有一種「自然」的含義,即人的符合本體之「自然」的行為或實踐,我們把這種情況代稱為E。E的內部包含很多不同的情形。例如,理學的共同目標是令學子們變易氣質,成就聖賢品格,因此工夫論非常重要。那麼,嚴肅而必要的道德工夫實踐,難道因為其中有學子們「自明而誠」的勉力而成為不「自然」的行為嗎?顯然,朱子的答案是否定的。在他看來,符合本體的要求,順從天理和本性去努力,勿忘勿助之間就是「自然」的體現(13)。為了方便下文的討論,先把上文分析的三種情況列出一個表格:
「自然」概念 形而上 形而下
「非人所為」(A) 「非人所為」(C)
「非人所能為」(D)/必然 「非人所強為」(E)
通過這個表格,我們可以進一步提煉和分析:首先,這三種情況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非人所為」之A與「非人所能為」之D都屬於對形上本體的發明;二是「非人所為」之C和「非人所強為」之E是對形下世界中的自然物或人,呈現或者符合本體之狀態或者行為的一種發明。綜合而言,它們或者直接言說本體,或者根據於本體,因而,朱子哲學中「自然」的本質即是天理本體實現自己或者被實現的狀態。其次,「天理」的實現或者被實現的狀態,就是沒有「人慾」幹擾的狀態,所以前述朱子對於「人為」的三種不同形式否定的共同特點在於否定「人慾」的諸種摻雜或者造作;換言之,朱子認為「自然」的真意在於對「人慾」的排除。再次,在朱子哲學中,「天理」的核心含義在於「當然」,所以「自然」作為「天理」的實現或者被實現的狀態,也就必然具有當然的特性。對此,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既然「自然」的也是「當然」的,那麼「自然」理所當然就成為朱子學中一種重要的行為標準和精神,這是「自然」概念在朱子哲學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原因之一;其二,「當然」並不是從「自然」概念中直接分析出的,而是以「天理」為邏輯中介而實現的,「自然」與「當然」各有不同的概念功能,所以它們既是相互聯繫又是相互區別的。
綜上,朱子對「自然」的理解可以概括為三點:第一,「自然」是指沒有人慾摻雜或造作的,天理本體完全實現自己或者被實現的狀態;第二,「自然」體現在本體的存在、動植物的當下和人符合天理的行為與實踐當中;第三,「自然」的也是「當然」的,但作為概念兩者並不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