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30 07:24:40 來源: 國際金融報 作者:鄧旭
上海密集新政再救樓市 昨夜出臺經適房管理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昨晚,《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出臺,並且從12月30日起公開徵求市民意見。在28日出臺「新8條」鬆綁二套房貸之後的第二天,上海繼續加大穩定樓市、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體系的力度。 《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分7章、46條;主要通過建設、供應、管理和退出等4個機制,規範經濟適用住房運作。其中最受關注的就是經濟適用房的申請條件。《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中表示,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並且共同生活的上海市城鎮家庭,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成員均具有達到規定年限的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且戶口在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區(縣)達到規定年限;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限額;家庭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一定年限內未轉讓過住房。達到規定年齡的單身人士,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單獨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於特別規定限額、同時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申請條件的上海市城鎮家庭及單身人士,可以申請租賃經濟適用住房,具體細節將在近日公布。 《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對於經濟適用房的回購也作了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自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後滿一年仍未出售的,按照項目協議書約定由政府指定機構收購,繼續用於住房保障。房屋權利人取得房地產權證後,擁有有限產權,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擅自轉讓、出租、出借或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不得辦理除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貸款以外的抵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可以上市轉讓,購房家庭應當按照購房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合同的約定,從轉讓總價款中,根據政府在經濟適用住房中的土地等優惠費用佔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與優惠費用之和的一定比例,向原先審核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區(縣)財政部門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上海:滿足5項條件可申請購經適房 東方早報 為建立健全本市住房保障體系,進一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市政府自2007年10月起,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了《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的制訂工作。該項工作歷經前期準備、文件起草和修改完善三個階段,目前《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已經形成。 《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擬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是面向本市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分七章、四十六條;主要通過建設、供應、管理和退出等四個機制,規範經濟適用住房運作。 根據市委、市政府要求,今天起至2009年1月8日,《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將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網站」(www.shfg.gov.cn)、「中國上海」門戶網站(www.shanghai.gov.cn)和「東方網」(www.eastday.com)上公示,公開徵求市民意見。 與此同時,為了方便市民具體了解《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有關政策,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將就市民關心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方式、戶型標準、室內裝修、價格管理、準入條件、供應標準、申請審核、輪候選房、上市轉讓以及物業管理等問題進行解答,並於12月31日在上述網站和相關媒體上刊登。上海零點指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設計的市民調查問卷也將於31日在上述網站和《新民晚報》刊登。 本市相關部門表示,熱忱歡迎廣大市民在《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示期間,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和填寫調查問卷的方式發表意見和建議。 其中,調查問卷反饋,請登錄「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網站」、「中國上海」門戶網站或者「東方網」相應專欄填寫;也可以在《新民晚報》相應專欄進行填寫,再通過信函、傳真方式反饋。 單身人士也可申請購買經適房 申請條件 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並且共同生活的本市城鎮家庭,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家庭成員均具有達到規定年限的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且戶口在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區(縣)達到規定年限;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限額; (三)家庭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四)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一定年限內未轉讓過住房; (五)其他規定條件。 達到規定年齡的單身人士,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可以單獨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於特別規定限額、同時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申請條件的本市城鎮家庭及單身人士,可以申請租賃經濟適用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具體標準,由市政府根據本市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確定,並且向社會公布。 如何申請 申請家庭成員應當推選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其他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 主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交申請,如實填報申請表,提交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明、房地產權屬憑證(或者租用公房憑證)、收入和財產證明等相關材料,並籤署同意由政府指定的機構對其住房與經濟狀況進行核查和對審核結果進行公示的書面文件。 轉讓後不得再次購買租賃經適房 獲房產證滿5年,可上市轉讓 經濟適用住房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可以上市轉讓,購房家庭應當按照購房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合同的約定,從轉讓總價款中,根據政府在經濟適用住房中的土地等優惠費用佔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與優惠費用之和的一定比例,向原先審核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區(縣)財政部門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 購房家庭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取得家庭全體成員的書面同意,並徵詢原先審核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意見。該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可以按照相同地段、質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格優先回購;如決定不回購的,購房家庭方可向他人轉讓。 經濟適用住房轉讓後,原購房家庭成員不得再次申請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 獲房產證不滿5年,可回購 經濟適用住房取得房地產權證不滿5年,購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原先審核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由該住房保障機構按原購房價格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回購;申請家庭成員購買其他住房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由原先審核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按原購房價格回購。 意見反饋方法 信函:請將書面意見或者調查問卷寄至上海市北京西路99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訪辦(郵編:200003),並請在信封上註明「《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徵求意見」字樣。 傳真:請將書面意見或者調查問捲髮至63193570、63193105、63192851、63192642或63192470。 電子郵件:請將書面意見發至jsf@shfd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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