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新建孵化器可按一類工業用地供地

2020-12-22 搜狐焦點網

  產權無法分割、孵化器無法融資或投資、科技園招商受影響……這些阻礙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和發展的難題如今有了解決之道。日前,《惠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建設和產權分割管理暫行辦法》印發,成為加快推進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工作、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倍增計劃又一有力政策。

  根據《辦法》,我市新增建設用地開發建設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可按一類工業用地性質供地。新建和已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用地,均可以申請分割產權。這意味著,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用地不再僅具有單一的出租功能,而多了分割轉讓的功能。

  新建孵化器可按一類工業用地供地

  《辦法》提出,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建設和產權分割是指在工業用地、科研用地、商業用地等建設用地上,以科技企業孵化器為主要建設內容,並進行產權分割出售轉讓的產業項目。

  根據《辦法》,市、縣(區)政府根據發展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的前提下,每年可安排一定比例的計劃用地作為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用地,用地指標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定。

  在新建、已建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用地方面,《辦法》規定,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開發建設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可按一類工業用地性質供地;利用現有出讓土地、撥劃土地開發建設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提交孵化器項目發展承諾書,作為國土資源部門籤訂土地供應合同的前提條件。

  在已建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用地方面,《辦法》指出,在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不進行產權分割和出售轉讓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產和土地資源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的,可以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現有建設用地過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為限,5年期滿及涉及出售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以協議方式辦理;在工業、科教用地上建設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應符合科技部門對孵化器建設發展的要求,不再作為孵化器項目使用的或不符合孵化器建設發展要求的,應依法重新審核和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分割轉讓對象為惠州科技企業

  《辦法》提出,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實行資格認定製度。新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申請產權分割項目,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單位應是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註冊成立的獨立法人機構;自身或合作單位已經建設運營過1家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1年以上;屬企業單位的必須是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屬事業單位的開辦資金500萬元以上。而已建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項目的資格認定條件,是科技企業孵化器被認定為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

  在產權分割轉讓對象 (含再次轉讓)方面,《辦法》提出,受讓主體須是在惠州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企業,且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科技企業。首 次轉讓的對象應是入駐該孵化器並租用其產業用房滿1年以上的科技企業;該產業用房的產權轉讓後,如需再次轉讓,再次轉讓的對象必須承諾按原房屋用途使用該產業用房1年以上,且在用滿1年後方可再轉讓。

   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孵化器

  「我市出臺《辦法》,對孵化器用地和產權分割政策進行細化。出臺政策允許孵化器產權分割,最 大的意義在於,有利於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孵化器。」市科技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允許孵化器產權分割轉讓,對孵化器、在孵企業和政府而言各有利好:對孵化器投資者來說,允許產權分割後,建孵化器的資金不再被壓著,解決了其資金回籠渠道單一、回籠速度慢問題,能有效地提高社會資本參與孵化器建設的積極性;對在孵企業而言,購買了孵化器產業用房的產權後,更易於在市場上融資,解決了自身的融資難題;對政府而言,有利於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為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倍增、進一步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良好社會氛圍助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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