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1.論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性 —— 以人工智慧生成物的著作權保護為視角
作者:許春明 (上海大學法學院 );袁玉玲(智慧財產權學院)
內容提要:人工智慧生成物著作權保護的核心問題就是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性問題。以現有法律為認定標準,人工智慧不具法律主體資格,其生成物不構成作品;拋開人工智慧的法律主體性,人工智慧生成物符合作品構成要件,可以認定為著作權法上的作品。現有技術條件下人工智慧不具有法律主體資格,未來超人工智慧也不應具有法律主體資格。基於激勵理論,人工智慧生成物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其核心問題是權利歸屬,著作權應歸屬於開發者、所有者或使用者。
關鍵詞:人工智慧;法律主體;著作權;權利歸屬
2.商標反向混淆救濟路徑的實證分析及其完善
作者:唐玉欣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易健雄(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內容提要:商標反向混淆侵害了在先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理論及司法實務領域對於反向混淆理論和侵權認定有了較為成熟的認知。但經實證分析發現,由於請求權基礎不一致、停止侵害存在狹隘化理解傾向、損害賠償標準不明確以及消除影響並未真正實現其效果等原因,權利人多難以獲得充分救濟。因此,完善救濟路徑時應堅持公平、正義理念,理性看待商標知名度,並側重鼓勵市場競爭。在具體制度及裁判考量上應進一步明確救濟的請求權基礎,完善停止侵害請求權的適用規定,提高損害賠償的標準,細化消除影響的具體適用。
關鍵詞:反向混淆;侵權救濟;停止侵害;損害賠償;消除影響
3.個人數據保護的法治難題與治理路徑探析
作者:劉學濤(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資訊時代的來臨在給人類社會帶來深刻變革的同時,也在法律領域蘊藏著一場深刻的革命。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在為我們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在使得公民個人權益遭受損害,究其原因主要在於個人數據保護的相關法律問題還有待解決。為了更好地保護個人數據,我們需要從個人數據保護面臨的形勢、界定標準及主要範疇、原則、價值四個層面作為邏輯理論起點,進一步分析可以發現個人數據保護主要面臨著數據權屬不明、專項立法滯後、監管機構缺失、合作交流較少、自律機制不夠五大法治難題。為了更好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從明確數據權屬、加快制定《個人數據保護法》、設立監管機構、加強國際合作、建立自我規制路逕入手,以期對我國個人數據保護機制的建構有所裨益,使得個人數據保護將持續發展。
關鍵詞:個人數據;洩露;數據權屬;監管;規制
4.網路遊戲虛擬物數據本質之回歸—— 兼論非法獲取網路遊戲虛擬物的行為認定
作者:皮勇(武漢大學法學院);葛金芬(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目前對遊戲裝備、遊戲幣等為代表的網路遊戲虛擬物的性質認定仍久爭不決,主要體現為財物說和系統數據說,而非法獲取該類虛擬物的相關刑事案件處理結果也尚不統一,罪名認定分歧主要表現為盜竊罪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從根本上來說,網路遊戲虛擬物的本質並非財物,而是遊戲玩家與遊戲運營商締結的服務合同項下為合同完全履行所必備之「工具」,是遊戲開發者以二進位01串進行的編碼,以電磁記錄的方式存在,本質上應是可以進行商業化利用的計算機系統數據,因此稱之為「網路遊戲虛擬物」而非「虛擬財產」更適宜,非法獲取該類虛擬物的,應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論處。
關鍵詞:網路遊戲服務合同;遊戲虛擬物;系統數據;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5.當前我國企業智慧財產權證券化路徑選擇—— 兼評武漢智慧財產權交易所模式
作者:朱尉賢 (華東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 )
內容提要:201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鼓勵海南探索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工作,使得國內對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的討論進一步升溫。為了配合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的需求,本文旨在進行有益的嘗試。本文先通過分析國外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成功經驗,結合國內學者的研究、資產證券化實踐,在此基礎上評價武漢智慧財產權交易所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模式。經過對比分析,本文認為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的關鍵是高質量的智慧財產權資產和成熟的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尤其是活躍的智慧財產權許可市場。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在當前智慧財產權質量不高、智慧財產權許可交易市場不成熟的情況下,我國企業智慧財產權證券化應該選擇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子公司設立的專項資產計劃作為常設特殊目的機構,以許可歷史、市場需求、技術成熟程度作為參考因素,按照一定比例給資產池配置中高級的智慧財產權,或者可以選擇幾個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的未來的許可收益、智慧財產權產品或服務的未來收益組成混合基礎資產,兩者均是不同企業的智慧財產權集中進行證券化。
關鍵詞:高價值智慧財產權資產;智慧財產權交易;智慧財產權證券化;集中證券化
6.智慧財產權濫用概念的反思與重構
作者:張以標(江西師範大學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濫用智慧財產權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中智慧財產權濫用概念的缺位將給執法帶來爭議和困難。現有的智慧財產權濫用概念學說具有片面性,「主觀惡意行使說」僅關注濫用行為的主觀狀態,「違反權利本旨說」和「超越界限說」則僅反映濫用行為的客觀形態,均不能揭示智慧財產權濫用概念的內涵,且不具有周延性。智慧財產權濫用概念既要做到濫用行為的主客觀狀態相統一,也要求濫用行為客觀形態的外在表徵與內在本質具有一致性,並在外延上涵蓋反壟斷法領域。重構後的智慧財產權濫用新概念不僅內涵豐富,而且擴展了適用範圍,有利於促進我國智慧財產權創新。
關鍵詞:智慧財產權濫用概念;反壟斷;本質;反思與重構
7.人體胚胎基因編輯的倫理及法律問題研究—— 以「基因編輯嬰兒」事件為分析對象
作者:陳偉偉 楊勝果 劉毅(西南醫科大學法學院 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 )
內容提要: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引發學界對基因編輯技術的重新審視,在依據現有法律框架和倫理原則從技術、目的、後果三方面對事件進行評析的基礎上,針對該事件所暴露的現有倫理審查制度的不足、基因編輯嬰兒未來人權保障、科學不端行為的法律規制缺陷等問題進行探討,並提出相關的完善建議。
關鍵詞:基因編輯;基因增強;基因治療;倫理;法律
8.論神經科技時代的神經權及其保障
作者:楊學科(吉林大學法學院 )
內容提要:本文對神經權採取文獻研究、總體性評述的研究方法,認為神經科學高速發展,神經科技濫用的風險,還有現行人權結構無法解決涉神經相關問題,這都是神經權提出的原因所在。神經權本身可分為精神隱私權和精神自由、自主、自決權兩方面。對於神經權的保障措施方面,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將神經權納入國際人權保障框架、以神經權為基構建出神經權法治制度體系、神經權權利主體應增強神經權意識。最後,稍作樂觀展望,認為神經權也可能推動現有的人權制度走向新的範式。
關鍵詞:神經權;神經科學;精神隱私權;新興權利;隱私權;神經法學
9.數字遺產的法秩序反思—— 以通信、社交帳戶的繼承為視角
作者:楊勤法(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季潔(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據在不斷資產化的過程中形成了諸多徘徊在法秩序邊緣的產物—「——數字遺產」便是通信秘密與人格權博弈中衍生的焦點。較之於「傳統遺產」,「數字遺產」具有虛擬性、期限性、佔有雙重性等特徵。「通信、社交帳戶」作為重要的數字遺產,是網絡實體的顯性代碼,承載了個人隱私、用戶財產與人格等多重屬性,故此,對於其背後繼承問題的探討更需要審慎把握。文章試圖通過社交媒體的服務協議及隱私協議的分析來探討當下通信、社交帳戶的基本屬性認知,並基於此深入探究通信、社交帳戶繼承的爭議解決。
關鍵詞:數字遺產;社交帳戶;服務協議;權利界定;繼承爭議
10.「網際網路+」時代下民事送達新路徑探索——以實名制手機支付軟體為核心的電子送達方式
作者:梁峙濤(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內容提要:隨著立案登記制的實行,法院案件數量急劇增多。民事送達效率的停滯不前,與日益增長的案件數量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在信息化時代,推行電子送達更具實踐意義。然而,傳統電子送達有其法律要件和局限性,包括需受送達人明示同意電子送達、需配備電子傳送設備、需能確認收悉的方式、需排除三種特定法律文書等。筆者通過分析其價值取捨,把握立法者意圖,提出「以實名制手機支付軟體為核心的電子送達方式」的新模型,並對各要件逐一闡釋。從實現「直接關聯」的社會契約論的分析、實現「確認收悉」的內涵與外延以及可行性的分析等三個方面掃清理論障礙,以期對司法實踐有積極的影響和幫助。
關鍵詞:民事送達;電子送達;實名制;手機支付軟體
11.《山西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政策系統研究——資源型經濟轉型綜改背景
作者:張繼宏(太原科技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爨瑞(太原科技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
內容提要: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創新驅動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將對山西綜改計劃的順利實施、發展山西新經濟、推動山西轉型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完善和優化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政策系統具有較強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本文在現有研究基礎上,應用系統功能-結構成對模塊化分析方法,對山西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政策系統進行全面分析,發現和揭示該系統存在的系統問題及其功能—結構屬性,進而精準、全面地提出政策建議。
關鍵詞: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功能—結構;系統;經濟轉型;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