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區人民法院向虛假陳述的當事人「亮劍」
正義殿堂豈容謊言褻瀆 妨礙司法必當依法懲處
漫畫
每日甘肅網11月6日訊據蘭州日報報導 10月29日,當安寧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向當事人李某宣布罰款決定時,她追悔莫及,流下了悔恨的淚水。這在全市法院開創了對虛假陳述的當事人進行罰款的先河。
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為何會被法院採取罰款措施?原來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2020年4月1日,安寧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蘭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寧支行與被告甘肅長宏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王某某、李某、賀某某、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在該案送達過程中,法院工作人員向被告李某詢問被告王某某的現住址及聯繫電話,李某稱其與王某某已於2019年離婚,沒有聯繫電話,也無法聯繫到王某某。法院工作人員前往被告甘肅長宏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地七裡河區建西東路送達時,該公司已不知所蹤,無法向其送達,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電話也無法聯繫,法院工作人員遂前往王某某的戶籍地慶陽市進行送達,得知其戶籍地的公房因棚戶區改造已拆除,故仍未能找到王某某。該院只能依法將該案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向被告甘肅長宏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及作為其法定代表人和本案被告的王某某進行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期屆滿後,上述被告仍未到庭。10月26日,該院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缺席審理。在庭審前和庭審中,法官再次向李某詢問王某某的聯繫電話和方式,李某仍堅稱其本人與親朋好友均無法聯繫到王某某。但庭審結束後,被告賀某某於當日13:30許,在蘭州市阿西婭飯店偶遇此案被告王某某和李某同去吃飯,並當即拍照後向該案書記員反映。辦案法官知悉此情後,迅速聯繫相關當事人,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並對李某虛假陳述妨礙訴訟的行為向本院院長進行了匯報。經安寧區人民法院院長決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對李某罰款6萬元。
近年來,一些民商事案件當事人,為了規避法律,不僅不配合人民法院送達工作,而且處心積慮逃避送達和審判,給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造成極大負累,拖延了審判周期,增加了訴訟成本,浪費了司法資源,敗壞了社會風氣,既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又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五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中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出:要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為了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講話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安寧區人民法院黨組十分重視發揮法律的導向作用,要求通過審判工作引領全社會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多次強調,在當前民商事審判領域虛假訴訟、惡意訴訟較多的情況下,要轉變過去在民商事審判中用「優勢證據」定案的觀念,樹立嚴格審查理念,加強證據審查力度,特別是對基礎法律關係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的案件,要適度加強依職權調取證據的力度,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協調公安機關移送偵查,避免以法律事實掩蓋客觀事實,做出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判決。同時,要加強對當事人虛假陳述、妨害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讓撒謊者在昭昭日月下無處遁形。此案即是安寧區人民法院的首次「亮劍」行動。今後,該院將繼續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以及虛假陳述行為的打擊力度,為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貢獻司法智慧和力量。
普法小貼士:
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一項重要內容,誠實信用原則是民商事訴訟活動的基本原則。當事人對案件及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有進行真實、完整陳述的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採取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張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