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聞之聲全媒體聯播網(記者 彭高峰)2020年8月4日註定將會是法制中國歷史上載入史冊的日子。當天下午4點,蒙冤入獄26年、三次被判決死緩的張玉環被江西高院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無罪釋放。公開資料顯示,這是國內被關最久的冤獄犯。律師表示,將幫助張玉環申請約700萬國家賠償。對於普通人來說,700萬當然會是一筆巨款,就算不坐牢可能一輩子也賺不到。但和與世隔絕9778天的漫長人生相比,如果有選擇,相信不會有人主動交換。何況還是蒙冤入獄、拋妻棄子後讓那充滿希望的人生青年和壯年一去不返,還有讓含辛茹苦養育自己的年邁母親、至親的妻兒,由此沉淪在鄉村社會異樣的目光之中。
蒙冤入獄26年、三次被判決死緩的張玉環被江西高院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無罪釋放回到家中
1996年10月,張玉環作為嫌疑人被警方戴走,隨後屈打成招,成為村中兩個孩子被害的重刑犯。
26年後,身體勞損,視力也嚴重退化的張玉環,終於有機會向鏡頭回顧從天而降的那場噩夢:
「他們放出狼狗咬我,咬在大腿上,褲子也被咬破了,滿腿都是血……將我雙手反銬在背後,用掃把撬手臂,同時對我拳打腳踢。我的肋骨被打斷一根……」
起初,張玉環被關在進賢縣看守所。老實的木匠,反覆申訴自己沒有殺人。後來,他被偵查人員從看守所提出,先後關在進賢縣長山宴鄉派出所和雲橋派出所。由此開始一場六天五夜的蒙冤噩夢。
同年11月3日,偵查人員牽來兩條狼狗(應當是警犬),威脅張玉環說,如果不招,就讓狗把他吃了。隨後民警手一揮,一條狼狗衝上來,狂撕亂咬,張玉環褲子被撕爛,大腿鮮血直流。
連番恐嚇和施虐後,張玉環認命了。他按照辦案人員意思編造了口供。
沉冤昭雪26年後,張玉環面對媒體一一報出了8個當年刑訊逼供他的名字,他們分別是付某文、吳某才、周某、袁某華、周某華、支某華、付某選、胡某芳。
8月9日,江西省進賢縣,張玉環在臨時住處。攝影/萬小軍
網際網路是有記憶的。媒體找出了其中幾個人的蹤跡。
1996年2月的《警察天地》刊載作者為胡星文的文章《為了這片熱土——進賢縣公安局採訪札記》,記載副局長吳某才德高望重,經常與年青幹警一道,沒日沒夜戰鬥在同刑事活動鬥爭的前沿。為偵破95夏季系列搶劫案件,他們35個晝夜沒睡一個囫圇覺。
《信息日報》則報導2005年進賢縣李渡派出所原所長付某文涉嫌徇私枉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支某華2017年被免去進賢縣李渡派出所所長。
刑訊者還有幾個,但能記下名字的,他都記住了。
江西省高院宣判張玉環無罪後,有關負責人代表該院向張玉環賠禮道歉。一個細節能反映出當時所遭屈辱帶給張玉環的巨大傷害。
「這道歉我不要了,我只希望也給我一個機會,把那些衣冠禽獸也放到狼狗群裡嘗嘗被咬的滋味。」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二)洩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僱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張玉環家屬在老宅前合影,左1為其前妻,中間為81歲的張母
以張玉環的自述和造成的後果來看,華聞之聲全媒體聯播網認為,當年刑訊逼供張玉環的8人「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達到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
按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以上,國家賠償法負責賠償張玉環因刑訊逼供造成「身體傷害」部分,那其他因此失去青春、自由的人身損失是不是也應該由國家來賠呢?
8月9日,江西省進賢縣,張玉環在臨時住處。攝影/萬小軍
當行兇者論功行賞之時,受害者妻離子散,卻還要用微弱的力量,流著血和淚,自行尋找洗刷清白的機會。
但真正該愧疚的是誰呢?全體國民支付的賠償金,能夠減輕他們心中的罪責嗎?
2020年8月10日,針對兩孩童死亡案是否重啟調查及是否對當年辦案人員啟動追責等問題,進賢縣公安局政治處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相關事宜目前由進賢縣委政法委統一協調部署,有新進展會再告知。
對此,進賢縣委政法委副書記汪義華在接受澎湃新聞電話採訪時表示, 「這個(追責)不是我管的範疇」,政法委這邊主要是負責張玉環後續的安置工作,「一個是我們要叫志願者幫助做心理疏導,同時,讓張玉環的兒孫也幫他慢慢地適應。」
對此,有評論人士認為,如果張玉環被刑訊逼供調查屬實,那麼他指認的那8人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對張玉環「失去自由的人身損失」應當由他們負責賠償。並且,由此之後的他們繼續作為公職人員的收入都可以被認為是非法的,可以沒收作為賠償。
「張玉環人身損失必須賠償,但不是由全體國民承擔,而應該是造成這一後果的人負責。」評論人士告訴華聞之聲全媒體聯播網說。
張玉環手捧無罪釋放判決書在26年前的老屋前孤獨的留影
法制中國精神強調,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華聞之聲認為,現在國家不僅出臺了首個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還在《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等文件中明確,「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所有這些努力,都是在呵護司法公正的國家形象。
讓刑訊逼供張玉環的當事人負責賠償,而不是由全體國民為他們的違法行為買單,這也將為未來的類似事件不再重演敲響警鐘。也只有以讓刑訊逼供者品嘗更重的後果,才能讓那些以違法手段獲得辦案「功勞」的行為以儆效尤。
關於張玉環當年究竟是否被刑訊逼供的討論很多,暫時還沒有看到職能部門對此展開調查的回應。希望江西有關部門能正視問題,以深入調查回應社會關切,以嚴厲追責補償「正義的遲到」,並以徹底的司法公正避免悲劇重演,許法制中國一個明亮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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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胡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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