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繼承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比有重大調整,比如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增加了遺囑的形式,新增了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繼承權等。但是,對遺囑中最容易產生爭議及問題的共同遺囑,《民法典》並未作出相關規定。本文主要從共同遺囑的定義、效力、常見爭議等角度出發,歸納了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裁判觀點。
共同遺囑,又稱合立遺囑,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共同遺囑常見於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的處分。
在內容上共同遺囑通常有三種表現:
1、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
2、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
3、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並規定後死者將遺產留給某第三人。
較常見且容易產生糾紛的為第2、3種。
對共同遺囑的效力問題,無論是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還是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均未做出明確規定。本著私法領域「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結合法院判例可以看出,在共同遺囑內容、形式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共同遺囑通常被認定為有效。同時,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五條及《律師見證遺囑規則》中關於共同遺囑的公證、見證規定,也從側面反映出我國並不否認共同遺囑的效力。
雖然我國法律法規對共同遺囑的規定近乎空白,但是隨著審判實踐的增加,法律觀點的日漸成熟,法院對共同遺囑中一些爭議焦點的審判觀點也逐漸趨於統一。
01 共同遺囑中後亡者是否具有撤銷權
相似的案情,相似的爭議焦點,審判觀點卻截然不同。這兩份判決形成時間相差了近5年,體現了對該爭議焦點法院審判觀點的演變。現下,法院對該爭議的審判更趨向於1、認可已死亡共同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2、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保障在世共同遺囑人的財產處分權利。3、保護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02 共同遺囑生效時間
依據《繼承法》第二條、第五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開始,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辦理繼承。之所以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會產生爭議,是因為共同遺囑存在多個遺囑人。正常情況下多個遺囑人死亡時間存在先後。那麼,在先死亡的共同遺囑人死亡後,其名下財產份額即發生繼承,還是等所有共同遺囑人死亡後繼承才發生呢?
根據該判決,可以看出目前法院審判中對共同遺囑生效的判定根據共同遺囑的內容來確定,總括來說主要為:
目前對於共同遺囑的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上兩個問題。隨著法律意識的增強,共同遺囑數量的增多,在以後的司法實務中還可能出現各種問題,例如:共同遺囑常見於夫妻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如果設立遺囑的多個遺囑人並非夫妻關係,那麼遺囑效力、執行中的問題如何解決?筆者個人認為多個遺囑人處分的並非共有財產,應當依據繼承法或民法典的規定,首先認定個人處分財產行為的效力,再結合具體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作出判斷。當然在實務中形形色色的案件層出不窮,仍需要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作出分析。隨著公民擁有的私有財產的範圍不斷擴張,各種財產處分行為也隨之變得愈加複雜,針對共同遺囑的爭議仍有待立法者和司法裁判者早日作出明確規定,方能使得財產處分行為的效力趨向穩定。
相關法條
《遺囑公證細則》
第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律師見證遺囑規則》
兩個以上立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見證律師應當引導他們分別立遺囑,堅持共同立遺囑的,遺囑中應該寫明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合同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的開始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五條 繼承方式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六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條 遺囑的撤銷、變更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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