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共同遺囑的法律爭議

2020-10-20 權股論今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繼承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比有重大調整,比如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增加了遺囑的形式,新增了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繼承權等。但是,對遺囑中最容易產生爭議及問題的共同遺囑,《民法典》並未作出相關規定。本文主要從共同遺囑的定義、效力、常見爭議等角度出發,歸納了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裁判觀點。

共同遺囑的定義

共同遺囑,又稱合立遺囑,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共同遺囑常見於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的處分。

在內容上共同遺囑通常有三種表現:

1、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

2、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

3、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並規定後死者將遺產留給某第三人。

較常見且容易產生糾紛的為第2、3種。

共同遺囑的效力

對共同遺囑的效力問題,無論是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還是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均未做出明確規定。本著私法領域「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結合法院判例可以看出,在共同遺囑內容、形式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共同遺囑通常被認定為有效。同時,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五條及《律師見證遺囑規則》中關於共同遺囑的公證、見證規定,也從側面反映出我國並不否認共同遺囑的效力。

雖然我國法律法規對共同遺囑的規定近乎空白,但是隨著審判實踐的增加,法律觀點的日漸成熟,法院對共同遺囑中一些爭議焦點的審判觀點也逐漸趨於統一。

01 共同遺囑中後亡者是否具有撤銷權


相似的案情,相似的爭議焦點,審判觀點卻截然不同。這兩份判決形成時間相差了近5年,體現了對該爭議焦點法院審判觀點的演變。現下,法院對該爭議的審判更趨向於1、認可已死亡共同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2、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保障在世共同遺囑人的財產處分權利。3、保護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02 共同遺囑生效時間

依據《繼承法》第二條、第五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開始,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辦理繼承。之所以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會產生爭議,是因為共同遺囑存在多個遺囑人。正常情況下多個遺囑人死亡時間存在先後。那麼,在先死亡的共同遺囑人死亡後,其名下財產份額即發生繼承,還是等所有共同遺囑人死亡後繼承才發生呢?

根據該判決,可以看出目前法院審判中對共同遺囑生效的判定根據共同遺囑的內容來確定,總括來說主要為:

結 語

目前對於共同遺囑的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上兩個問題。隨著法律意識的增強,共同遺囑數量的增多,在以後的司法實務中還可能出現各種問題,例如:共同遺囑常見於夫妻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如果設立遺囑的多個遺囑人並非夫妻關係,那麼遺囑效力、執行中的問題如何解決?筆者個人認為多個遺囑人處分的並非共有財產,應當依據繼承法或民法典的規定,首先認定個人處分財產行為的效力,再結合具體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作出判斷。當然在實務中形形色色的案件層出不窮,仍需要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作出分析。隨著公民擁有的私有財產的範圍不斷擴張,各種財產處分行為也隨之變得愈加複雜,針對共同遺囑的爭議仍有待立法者和司法裁判者早日作出明確規定,方能使得財產處分行為的效力趨向穩定。

相關法條

《遺囑公證細則》

第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律師見證遺囑規則》

兩個以上立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見證律師應當引導他們分別立遺囑,堅持共同立遺囑的,遺囑中應該寫明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合同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的開始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五條 繼承方式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六條 遺囑與遺贈的一般規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條 遺囑的撤銷、變更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丁蓮律師

北京大成(常州)律師事務所 專職律師

專攻領域:保險法、爭議解決

歡迎關注權股論今,關注後可免費獲得半小時諮詢~~

相關焦點

  • 不公證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嗎?要如何申請遺囑公證呢?
    在現實中和電視上我們經常能了解到,對於沒有遺囑的情況或者沒有公證過的遺囑總是會引發遺產爭議。那麼沒有經過公證處公證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嗎?又應該如何申請遺囑公證呢?接下來就由法律快車小編帶各位了解一下吧!
  • 淺析《民法典》實施後的遺囑效力衝突現象
    二、遺囑、協議效力衝突辨析實踐中,對於同一財產,被繼承人在不同時段可能存在不同的分配意思,從而實施不同的法律行為,如訂立遺囑、籤署相關處分財產的協議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相關當事人可能會對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各類文本的法律性質及法律適用產生爭議,其效力衝突之辨析、被繼承人真意之探尋是在繼承糾紛實務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關係到遺產範圍的認定以及遺產的分割與歸屬
  • 【遺囑繼承】淺析列印代書遺囑的效力認定
    這起案件使筆者深刻體會到精英律師中的一句話「善律者不訟」在實踐中的不易,尤其是在繼承案件中,不光要考慮到法律適用的問題,同時也要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的特殊身份主體,有時候律師在繼承案件中解決的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家庭的和諧幸福。
  • 遺囑怎麼寫法律才具有法律效力,個人自立遺囑範本
    立遺囑人於某,男,86歲,江蘇**人,現住上海市**路150弄28號202室,身份證號碼******************。 為了防止本人身後發生財產糾紛和其他爭議,在我頭腦清醒、思維清晰、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時,根據我國《繼承法》《物權法》有關規定,特立此遺囑如下。
  • 遺囑中處分他人財產,法院如何裁判?實務爭議及經驗總結
    圍繞上述爭議焦點,人民法院的裁判要點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 遺囑信託:民法典向信託伸出的橄欖枝
    原告曾某甲作為遺囑執行人要求被告李某履行遺囑內容遭拒絕後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遺產後交由其管理使用。爭議焦點:1、曾某所立遺囑是否有效,是否可執行? 2、曾某甲是否有權分割、管理、使用遺產? 3、曾家村小組是否有權設立曾氏基金並受益?
  • 遺囑怎麼寫才有法律效力?律師詳細解讀
    民法典明年就開始實施了,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設立不同形式的遺囑,不同形式的遺囑各自都有不同的要求。婚姻家事與法律顧問律師建議,要按照法律的規定,設立符合法律規定的遺囑,才能儘可能地避免日後遺囑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
  • 張哥說法:遺囑應當這樣寫 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 並於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那麼,遺囑怎樣才具有法律效力呢?遺囑具有以下條件時成立。
  • 什麼樣的遺囑才有法律效應?如果沒有遺囑,那第一繼承人是誰
    打個比方,小明的父親過世了,如果母親和爺爺奶奶尚在人世,那麼小明是需要和母親、爺爺、奶奶共同繼承遺囑的,只有當他們也不在了之後,他才有資格獨自繼承所有遺產。如果以上幾個繼承者都沒有出現,那麼這份財產才會被兄弟姐妹或者其他的親屬所繼承。
  • 繼承法律問題全面講解 遺囑篇
    所有關於繼承的法律知識都在這裡了!作者:褚曉天上期說了遺產,這期我來說說遺囑。一、遺囑的主要內容應包含:立遺囑人的姓名,身份證號,需要處分的具體財產信息,繼承人姓名,時間,親筆籤名。常見的還會加上自己精神狀況良好,本人真實意思表達之類的內容。
  • 夫妻共同遺囑其中一方可部分撤銷嗎?
    按法律規定,公民可以按自己的意願更改遺囑,那麼,夫妻雙方約定所寫的遺囑,是否可以在一方過世之後另一方部分變更遺囑,處分自己名下的財產?尤其是再婚重組家庭,在共同財產的認定及子女繼承分配問題上,面對親子女與繼子女,遺囑約定更需要慎重。
  • 民法典施行後對遺囑效力順序有什麼影響
    本案所爭議的位於廣州的房子是我爸和我媽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我爸和我媽一人一半,根據我爸在廣州立下的公證遺囑,我爸享有的50%份額歸我所有,根據我媽立的公證遺囑,我媽享有的50%份額歸我和我弟共同繼承,每人分得一半,即各佔25%,這樣的話,我總共可以繼承房子75%的份額,我弟錢小2可以繼承房子25%的份額。
  • 遺囑沒有經過公證,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擁有法律效力嗎?
    導語:遺囑沒有經過公證,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擁有法律效力嗎?對於我們每個人的一生都是會面臨到死亡這一件事情的,那麼有一部分人他們會提前的將自己財產進行一個分配,提前買好墓地,安排好一切,這樣也算是可以安心的走了,但是面對這些問題還是會有一些老人擔心自己立下的遺囑是否能有效?
  • 如何立一份合法有效的代書遺囑?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家庭財富也有所積累,同時伴隨著法律意識的增強,越來越來的家庭有了通過訂立遺囑提前防範風險的意識。法妞網友諮詢:如何立一份合法有效的代書遺囑?石江超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有多種法律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其中,代書遺囑是最常見的遺囑之一,但由於立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往往缺乏對遺囑方面法律知識的了解,導致所立遺囑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遺囑。
  • 法律英語:遺囑範本
    遺 囑   立遺囑人 [中文姓名(英文姓名)] [婚姻狀況/職業] (香港身份證號碼: XXXXXX(X)),茲鄭重聲明,將本人所有以前訂立之遺囑、遺囑修訂附件及遺囑性質的產權處置,盡行作廢,並立此囑書為本人最後之遺囑。
  • 這份遺囑有效嗎?
    對此,另外兩個子女小雨和小俊表示,房子是他們父母婚後的共同財產,雙方離婚時沒有分割,他們的母親即劉女士有一半的份額。而且,父親生前已立遺囑。他們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列印的遺囑,內容大致為:老陳在兩位見證人的見證下立遺囑,房產由小雨和小俊共同繼承,房產以外的財產和債權分為3份,小雨佔35%,小俊佔50%,小兒子佔15%。
  • 如果遺囑沒有經過公證,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擁有法律效力嗎?
    導語:如果遺囑沒有經過公證,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擁有法律效力嗎?對於我們每個人的一生都是會面臨到死亡這一件事情的,那麼有一部分人他們會提前的將自己財產進行一個分配,提前買好墓地,安排好一切,這樣也算是可以安心的走了,但是面對這些問題還是會有一些老人擔心自己立下的遺囑是否能有效?
  • 遺囑訂立不注意這些細節,很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所以,書寫形式訂立的遺囑內容務必清晰明了、用詞準確、筆跡清晰、詳盡無誤,否則法律效力將大打折扣。那麼在這個提筆忘字的年代,還有更為方便的遺囑形式嗎?還真有。雖然訂立遺囑的方式很多,也較為便捷,但自行訂立還是會存在因不嚴謹、形式不完備等情況導致遺囑法律效力低甚至沒有法律效力的情況,比如視頻遺囑要求與遺囑內容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在場,可是這個不在場該如何證明呢?
  • 財富傳承|立遺囑的那些法律事兒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繼承人郭先生和史女士去世前所立遺囑為子女之一代為書寫,屬於代書遺囑的性質。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因子女之一系郭先生和史女士的法定繼承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代其書寫遺囑,故該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應屬無效。
  • 每日學典:《民法典》繼承權5大變化+遺囑合法有效的8個法律要點
    有辦法:民法典規定,可以讓老人有一次修改遺囑的機會,最大程度上保證了立遺囑人的權益。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遺囑人可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