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面積丈量錯誤 業主重大誤解獲賠償

2020-12-27 中國法院網

2012-12-04 16:26:36

       近日,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房屋面積測量錯誤而要求補繳租金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由於原告趙某申請的是變更租賃協議的租金條款,遂判決將租賃協議中「46.8萬元/年」自合同籤訂之日起變更為「681431元/年」,並判令被告某銀行補繳租金6萬餘元。

  2007年,趙某經拍賣從甲單位取得縣城一處房屋的所有權,當時的拍賣面積為1516.04平方米,與該房產登記的面積一致。2009年3月,趙某與某銀行以該處房產為標的籤訂了《房屋租賃協議》,約定租賃期為2009年3月23日至2014年3月23日,共計5年;租金為46.8萬元/年。雙方一直按該協議履行相關義務。2010年,經有關部門重新測量,確定該房產的實際面積為2207.45平方米,與原拍賣公告和房產證載明的1516.04平方米相差691.41平方米。甲單位在獲知此情況後,於2012年2月13日向法院提起以趙某為被告的不當得利之訴。該案以趙某補交購房款39萬元的調解結果結案。趙某在補交購房款後向房產局申請補辦了691.41平方米的房產證。然後基於同樣的理由,將某銀行起訴至安鄉法院,要求其補繳從房屋租賃協議籤訂之日起至今少繳的691.41平方米的租金。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原告趙某對出租房屋的面積這一重要、關鍵內容存在錯誤認識,且錯誤認識的原因非原告本身的重大過失,故認定趙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誤解,該房屋租賃協議為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根據趙某的訴求和有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以上判決。

相關焦點

  • 重大誤解的辨析
    2、該調解協議是在公安交管大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之前籤訂的,從結果來看,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與根據事故責任認定獲賠數額相差5.5—21萬元,將導致原告利益重大受損,原告不論經濟能力,還是身體傷殘情況,均處於弱勢一方。如果機械地按照契約自由原則,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保險以外的50%損失,辦案社會效果較差,並可能引起原告上訪。綜上,該協議符合顯失公平的特徵,屬於可撤銷或可變更的協議。
  • 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無意識地與其真實意願不一致的行為。它表現為表意人對民事行為的重要條件在認識上發生錯誤,並因此作出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屬於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 因判決房產面積存異,起訴要求法院進行再審
    調解書生效後,成某請有權測量部門對其分得的房屋建築面積進行測量,發現該房屋建築面積(包含公攤面積)僅85平方米,與調解書誤差15平方米。 成某認為,法院調解時其對房屋面積存在著重大誤解,據此以測量部門的測量報告作為新證據,向法院提起申訴,要求法院進行再審。
  • 重大誤解合同撤銷權期限
    在實踐中,如果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對於合同內容產生了重大誤解之後籤訂的,可以依法行使合同撤銷權,請求法院判決合同撤銷,那麼重大誤解合同撤銷權期限是怎麼規定的呢?閱讀完以下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 業主自家窗上貼標語聲討開發商 被判賠償1萬元
    法官:消費者具有批評權但不能濫用權利  因為房屋質量存在問題,中山永怡聚豪園小區的業主在自家窗戶上貼出大字報,聲討開發商,卻被開發商兩度告上法院。一審法院判決業主此舉損害了開發商的名譽權,判令賠償10萬元。
  • 韓世遠:重大誤解解釋論綱|民商辛說
    重大誤解固然可以發生撤銷權,有些場合變更合同更符合實際需要。考慮相對人對於誤解方誤解的參與因素,損害賠償一般不是誤解方賠償相對方,而是相對方賠償誤解方;此種賠償是對於信賴利益的賠償。關於重大誤解的解釋論,應實現從二元論向一元論、從意思主義向表示主義的理論轉型。
  • 帶租約銷售的房產引發利益捆綁糾紛
    2008年2月19日,肯德基公司與廈門萬聯房地產有限公司籤訂租約,約定萬聯公司將其所有的一處使用面積為367平方米的房產出租給被告使用,租賃期為10年,租金按照租賃房產所開立的餐廳營業額的8%計取租金。
  • 韓世遠:重大誤解解釋論綱 | 民商辛說
    法律行為已成立乃是當然的前提,誤解的重大性只是必要但不充分的條件,此外,還應補充相對人對於誤解的參與以及消極要件。通過類比第三人欺詐場合的立法價值判斷,並參考比較法,上述要點理應吸收進入第147條的解釋論。重大誤解固然可以發生撤銷權,有些場合變更合同更符合實際需要。考慮相對人對於誤解方誤解的參與因素,損害賠償一般不是誤解方賠償相對方,而是相對方賠償誤解方;此種賠償是對於信賴利益的賠償。
  • 深圳:土地性質變工業用地 業主房產流通遭凍結
    ●證上土地性質由「住宅用地」變「工業用地」,華僑城高發公寓294戶業主房產流通遭凍結  ●市規土委稱涉事地塊出讓時就為工業用地,但未解釋為何標註住宅用地  南都獨家  位於南山華僑城片區的高發公寓,當294戶業主手中所持的房產證土地性質由住宅用地變為工業用地後
  • 開發商「誤導性宣傳」售房 業主可獲賠償嗎?
    如果你聽信這樣的宣傳廣告購買了房產,當發現這是誤導性宣傳廣告時,自認為自己遭受了巨大損失提出賠償,你要知道,法院不一定會支持你的訴請。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雲譜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誤導性宣傳廣告」而引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審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 房產開發商有什麼行為可屬於欺詐,房產開發商欺詐的行為有哪些?
    那麼房產開發商有什麼行為可屬於欺詐,房產開發商欺詐的行為有哪些? 網友諮詢: 房產開發商有什麼行為可屬於欺詐,房產開發商欺詐的行為有哪些?
  • 對客觀事實的認識錯誤超出「合理」範圍可構成重大誤解
    對客觀事實的認識錯誤超出「合理」範圍可構成重大誤解
  • 賣臍橙錯寫「26元4500斤」被萬人「薅羊毛」 是否屬於「重大誤解」
    【裁判理由】法院認為,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對於民事行為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的理解,並且基於這種錯誤理解而為的民事行為。經查:1993年4月27日中國銀行寧夏分行在寧夏日報刊登了標題為「153萬元巨獎在中行,張張紅。
  • 小區162戶業主獲綠化賠償 維權團隊得8萬勞務費
    162戶業主獲得綠化賠償 維權團隊勞務費8萬元  業委會主任越權代理訴訟成被告  小區業主的綠化賠償款遭遇「三等分」,其中一份被當作「勞務費」,而作為維權代理人的業委會主任也從中分得一杯羹,因此在之後遭到了業主們的質疑。
  • 層高5.6米變4.2米,山東首例商品房欺詐賠償案判了:退房退款還得...
    代理此案的山東眾尋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永傑介紹,這是山東首列商品房銷售領域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認定商業欺詐判決賠償的案件,被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方式讓原告誤以為買到的商品房層高為5.6米,實際層高為4.2米,構成欺詐行為,「在一些的商品房賠償索賠案件中,這個案件具有突破性的意義。」
  • 合同重大誤解的認定
    對合同內容重大誤解的認定可以參考如下方面:  1、重大誤解應當是由於誤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經驗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失,而非合同相對方的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  2、重大誤解中的誤解應是對合同內容構成重大誤解。也就是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 徵地拆遷中的3個重大誤解,看完後別繼續誤解下去了
    但律師在另一方面也感到很無奈,因為被徵收的農民朋友畢竟不是專業的法律人士出身,在交流學習的過程中,會將一些錯誤的觀念傳達出來,給許多被徵收人帶來了錯誤的引導,最終造成了無法補救的結果。並且教大家練就一雙可以拆穿謊言的「火眼金睛」,幫助被徵收的農民朋友了解真相……重大誤解一
  • 拆遷賠償是按土地使用面積還是建築面積呢
    徵地拆遷補償在補償的標準上,一般需要結合周圍住宅的成交價格以及當地的經濟條件和被拆遷人的實際情況來補償,補償的標準中包括了使用面積,那麼拆遷賠償是按土地使用面積還是建築面積呢?下面由劉勇進律師進行詳細解答:一、拆遷賠償是按土地使用面積還是建築面積房屋拆遷只補償房產證上的房屋面積,不會再單獨補償其他土地面積
  • 重大誤解合同撤銷權期限有哪些?
    對於合同來說,合同在籤訂以後需要按照相關的一個合同的效力來履行合同,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需要按照合同的條款來履行,那麼如果合同存在重大誤解的,需要將合同撤銷,那麼重大誤解合同他的撤銷權期限有哪些呢?下面由李陽律師為大家進行相關介紹:  一、重大誤解合同撤銷權期限有哪些  法院判決後,義務人有能力執行而不執行的
  • 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包括哪些
    一、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包括哪些構成重大誤解必須具備以下4個要件:1、必須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並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2、誤解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