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倫理學(增訂版)
(當代中國人文大系)
作者:邱仁宗
ISBN:978-7-300-27951-0
定價:98.00
出版日期:2020-09-15
內容簡介:
生命倫理學是20世紀60年代誕生的新穎交叉學科,50多年來一直發展迅速,現已擴展到世界上幾乎所有重要國家。生命倫理學目前不僅在學院之內活動,而且已經深入實踐,走向生活。生命倫理學的發展不僅有助於解決生命科技以及醫療衛生中的倫理問題,也有助於指出人文社會科學理論如何綜合科學技術發展應用實際的進路。
本書1987年出版,是對當代生命科學技術倫理問題的討論,這些生命科學技術包括輔助生殖、生育控制、遺傳和優生、生命維持、器官移植、行為控制等。本書在對生命科學技術以及醫療衛生中的倫理問題,即應該做什麼和應該如何做的問題進行探討的基礎上,也提出了對生命科技以及醫療衛生進行管理的建議,其中不少建議已經被採納在法律、法規、條例之中。今天增訂再版此書,並附有作者近年來的多篇學術論文,可幫助讀者一窺我國生命倫理學發展的歷程。
作者簡介:
邱仁宗,江蘇蘇州人,畢業於清華大學文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研究員,應用倫理研究中心名譽主任;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學院社科系/生命倫理學中心教授、學術委員會主任;華中科技大學生命倫理學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倫理學與道德建設研究中心研究員、生命倫理學研究所所長;廈門大學醫學院生命倫理學研究中心名譽主任;美國喬治敦大學甘迺迪倫理學研究所終身成員;美國海斯汀中心研究員;國際哲學學院院士;2002年世界技術網絡倫理學獎獲獎人,2009年教科文組織阿維森納科學倫理學獎獲獎人,2011年美國亨利•諾爾斯•比徹生命倫理學獎獲獎人。
文|邱仁宗
「安樂死」一詞源自希臘文euthanasia,原意為無痛苦死亡。現指有意引致一個人的死亡作為提供他的醫療的一部分,有時也譯為「無痛苦致死術」。由於生物醫學技術的新進展,人們有可能以一種過去世代的醫生不能夢想的方式延長人的生命。結果是一個人的生物學生命在繼續,而人的真正生命在任何意義上說都已停止了:一種情況是病人處於不可逆的昏迷中,即只是植物性的存在;另一種情況是病人只能在難以忍受的疼痛和藥物引起的麻木之間交替存在。這個人的生命質量已經退化,生命已經失去了意義。對於這種情況,本人以及他周圍的人會希望死亡快點來臨,對這樣的人來說,「死比活好」。安樂死並不是新問題。在史前時代就有加速死亡的措施,如遊牧部落在遷移時常常把病人、老人留下來,加速他們的死亡。在古希臘羅馬,允許病人結束他們自己的生命,有時有外人幫助。在中世紀,基督教絕對禁止結束病人的生命,而另一方面,鍊金術追求延長生命。13世紀的羅吉爾·培根主張戰勝衰老。17世紀以前,euthanasia是指「從容」死亡的任何方法,如生活要有調節、培養對死亡的正確態度等,並不一定與延長生命相對而言。17世紀的弗蘭西斯·培根在他的著作中則越來越把euthanasia用來指醫生採取措施任病人死亡,甚至加速死亡,即現在意義上的無痛苦致死術。他主張控制身體過程,或延長生命,或無痛苦地結束它。他讚揚延長壽命是醫學的崇高目的,也認為安樂死是醫學技術的必要領域。解除痛苦就要中止臨終醫護,因此醫生有時可加速死亡。其目的相同:使長壽擺脫衰老體弱,使臨終擺脫痛苦。科爾納羅(LCornaro)在歷史上第一個主張被動安樂死,或「任其死亡」。而莫爾(TMore)在《烏託邦》一書中提出有組織的安樂死,患有痛苦的無望的疾病的病人可根據一組教士和法官的建議通過自殺或由當局採取行動而加速死亡。此外還提出了「節約安樂死」概念,即社會可以用某種手段了結那些「不適當地」耗費有限資源的生命。這與當時的重商主義思想有關:僅鼓勵延長有可能增加生產力的生命,不需要大量上了年紀的人。與這種重商主義傾向相反,洛克主張生命是不可剝奪的權利,既不能被取走,也不能放棄,結束自己生命的人必定是「異化」了,即選擇自殺或安樂死的人暫時「不是他自己」。休謨說,如果人類可以設法延長生命,那麼同理,人類也可縮短生命。19世紀中葉,蒙克(WMunk)把安樂死看做一種減輕死者不幸的特殊醫護措施,但他反對加速死亡。1882年魏斯曼(A Weismann)指出,自然要求高等動物在生殖年代結束後死亡。1905年奧斯特(Oster)提出人在40歲後不再有創造性,成為無用的人。赫克爾(EHackel)建議毒死數十萬無用的人。20世紀30年代,歐美各國都有人積極提倡安樂死。但由於納粹的興起,這種提倡都被看做是一種納粹主義而得不到人們的支持,旋即銷聲匿跡。希特勒在1938—1942年用安樂死的名義殺死了有慢性病或精神病的病人、異己的種族達數百萬人。雖然有人反對任何形式的安樂死,理由是有些晚期癌症病人被宣判在3個月內就要死亡後,病人仍然活了下來,安樂死會導致醫生放棄控制疼痛和發展臨終護理措施的努力,但是大多數人認為某種形式的安樂死,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實際上某種形式的安樂死是醫務界業已採取的常規措施。連教皇保羅六世也說:「醫生的職責與其說在於用一切手段儘可能長地延長一個不再完全是人的生命,不如說是努力解除疼痛。」1973年12月4日,美國醫學會在國會的代表聲明說:「一個人有意結束另一個人的生命——無痛苦致死術——是違反醫業本性的、違反美國醫學會政策的。」「當有無可辯駁的證據證明生物學死亡即將來臨,中止利用非常手段來延長身體的生命由病人和/或他直系親屬決定。醫生的建議和判斷應該自由地供病人和/或他直系親屬利用。」安樂死的結果是病人的死亡。不實行安樂死這種死亡也許要晚一些才來到。但是能夠因為這一點而在道德上否定安樂死嗎?有人認為不能。第一,安樂死的對象僅局限於死亡已不可避免、治療甚至飲食都使之痛苦的病人。對於這些病人來說,生命價值或生命質量已經失去,有意義的生命已不存在,延長他們的生命實際上只是延長死亡、延長痛苦。因此,實行安樂死是符合他們的自身利益的。第二,安樂死有利於死者家屬。家屬對家庭成員負有照料的義務,但是為了一個無意義的生命去消耗有意義的生命,是過分的要求。對於上述種類的病人,家屬已承受極大的感情或經濟壓力,他們處於十分為難的處境。安樂死可把他們從這種壓力和為難處境下解脫出來。第三,涉及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可以預測,隨著醫學技術的發展,這類病人將越來越多。社會有義務分配相應的資源去救治鰥寡孤獨、殘廢人、年老體弱者,但是維持這些越來越多的無意義生命,終有一天將使社會不堪負擔。安樂死可使社會將有限資源合理使用於急需之處,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但能夠為了有利於家庭和社會而違反病人意願去實施安樂死嗎?安樂死要在倫理學上得到證明還涉及主動與被動、通常與非常、有意與無意、自願與非自願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