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學院教學沙龍第四期 | 曹志勳:對德國博士論文寫作的觀察

2021-02-20 中國法律評論

2019年5月10日中午,北京大學法學院青年教學沙龍系列第四期「對德國博士論文寫作的觀察」在陳明樓102會議室舉行。

本期教學沙龍由曹志勳老師主講。曹志勳老師是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德國雷根斯堡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其研究領域為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強制執行法學、比較法學和司法制度,從事民法與民訴法交叉研究。

本期教學沙龍由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閻天老師主持。

本期教學沙龍中,曹志勳老師主要從兩個方面予以展開:一是其在德國撰寫博士論文的個人經歷,二是與中國留德法學博士相關的數據分析。曹志勳老師簡明扼要地概述了在德國博士論文寫作中的體驗與感悟,並論及德國法學博士教育模式。

曹志勳老師正在攻讀位於德國巴伐利亞州的雷根斯堡大學的法學博士學位。他分享了在德國攻讀法學博士以及博士論文寫作過程中的個人感受。

首先,曹志勳老師分享了在雷根斯堡大學的生活環境以及生活體驗,其中涉及學習與家庭之間的平衡。

其次,他展示了在攻讀法學博士期間的學習環境,比如每個博士生均可在圖書館申請小型工作檯以供學習。

再者,德國法學博士與導師交流不如國內密切,但是教席作為一個整體,在導師之外也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最後,關於博士論文寫作,曹志勳老師的博士論文題目是《競爭法上停止侵害之訴的訴訟標的——基於對德國、美國和歐洲法的比較考察》。博士論文的寫作是一個不斷學習的過程,比如曹志勳老師在撰寫過程中需要學習競爭法、智慧財產權法等相關內容;導師的指導對於論文寫作也至關重要,曹志勳老師的導師對其博士論文進行了細緻周密的修改。

曹志勳老師參考卜元石教授的文章:《中國法科學生留學德國四十年的回顧與展望——基於博士學位論文的考察》,對於中國留德法學博士的學位論文進行簡要分析。

其一是近四十年來,中國留德法學博士的數量不斷增長,已經構成外國留學生在德國攻讀法學博士學位的重要群體。

其二是選題具有傾向性。中國留德法學博士多傾向於進行中德法律比較,也出現了一些以中國法為主,間或與德國法進行對比的論文;且一定程度上,選題取決於特定時期中德兩國彼此之間對相關法律知識的需要;此外,中國留德法學博士的選題也更加傾向於德國法語境的時效性。

其三是專業方向的選擇亦具有傾向性。其中,私法領域的博士論文佔據主流。刑法領域的博士論文在近年來發表較多,主要原因是對德國刑法知識的需求、國內資深刑法學者對德國刑法的認同以及德國刑法學界對中國刑法興趣之強烈。在公法領域,博士論文較少,增長也較為緩慢。在其他領域,比如國際私法與國際公法、法理學與法哲學、社會保障法以及海商法等領域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博士論文。

其四是授予博士學位的高校有分布差異。分布差異主要體現在更偏向大城市;更偏向「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所在地的大學;授予博士學位最多的八所高校均與國內高校有合作辦學項目或其他合作關係;且對於中國博士生而言,德國大學的排名只有參考作用。

其五是導師的選擇上具有兩個特點,一是名師多,二是導師選擇比較集中。德國知名導師指導中國學生總數較多的原因在於:一是名師的吸引力;二是選擇已經指導過中國學生的導師是比較保險的做法;三是德國教授招收博士生沒有名額限制。但是此種選擇瑕瑜互見,知名學者事務繁忙通常導致師生關係遠不如國內密切。

其六是花費的時間較長,中國留德博士生大約均在30歲左右畢業,德國基金會與中國留學基金委資助攻讀博士的時間最長為四年,這基本為留德博士完成畢業論文所需時間。且中國留德博士的論文篇幅一般在二百頁上下。

其七是在推動德國對中國法的研究上,對於中國留德博士學位論文的影響力評價包括以下幾個因素:一是論文發表的出版社;二是是否獲取書評,如果一篇博士論文能夠獲得積極的書評,且能夠刊登在知名期刊,那麼即是對論文品質的肯定;三是論文獲獎情況。

其八是在對中國法學的影響上,一方面,留德學生回國後從事學術和非學術的比例大致各為一半;另一方面,不同專業中前述比例有差異,比如刑法、法理、公法與民事訴訟法方向的博士從事學術研究的比例較高;而智慧財產權、破產及公司法方向的比例則較低。

其九是關於對個人求學以及學術積累的意義及反思。一方面,留學中的博士論文訓練是一個漫長而艱辛的過程。如果中國留德法學博士撰寫論文的進度較慢,在多數情況下會導致完成時間的成倍增加,因為所有文獻必須使用最新版本,而德國常用法學文獻如法律評註等更新的速度非常快。但是另一方面,應當看到,在德國攻讀法學博士學位的群體本身具有很大的異質性,考察留學的意義不應僅限於對學術界的影響。

進一步地,對於如何利用留學契機以培養中國未來的法律人才,首先,在參考域外文獻的同時,應對本土法學知識給予重視;其次,「留學國別主義」問題的解決,除了通過教義學等研究使法律知識本土化之外,恰恰需要充分利用留學的契機與該國法律專業人士進行溝通,解決比較法研究視野有限的問題;此外,應當更多地參與當地學術活動及國際交流,爭取與導師溝通的機會,這些都有助於準確把握外國法。

對於卜元石教授的上述分析,曹志勳老師表示贊同,並就其中的部分闡述予以補充。

其一,博士論文選題的重要影響因素包括學生與導師的互動及學生個人的學術追求。

其二,關於授予博士學位的高校,雖然雷根斯堡大學沒有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但是於該校取得民事訴訟法博士學位的學生較多,重要原因之一在於該校在民事訴訟法方向有兩位十分活躍的教席教授。

其三,在導師的選擇上,不容忽視的背景是德國本土學生和外國留學生的博士生在招錄上的差異。對於前者有最低分數線和資格的要求,比如王洪亮教授曾在論文中提及柏林洪堡大學要求博士申請人通過第一次國家考試或第二次國家考試,且成績是很好(vollbefriedigend)或者優秀;但是對於後者,錄用與否的決定權掌握在導師個人手中,因而導師的國際化視野以及對國際影響力的關注均是影響導師對外國博士生的招錄和博士候選人選擇導師的重要因素。

其他老師補充道,博士生招錄不設限制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德國法學博士的培養幾乎不佔用任何教學資源;且由於德國法學博士的核心任務是撰寫博士論文,沒有額外的研究任務和發表要求,因而不存在研究費用的需求。但是招收學生愈多,不在導師教席工作的博士生與導師在專業方面的交流就愈發有限。

其四,關於博士論文所需時間,對國內高校博士論文、嘗試和學習國內論文寫作等各類事項的兼顧會影響中國留德法學博士的畢業時間。

其五,在對中國法學的影響上,值得思考的是「留學國別主義」的影響,即體現為只推崇自己曾經留學國家的法律制度或理論,而對其他國家的法律制度或理論予以輕視甚至排斥。

曹志勳老師認為正確的發展方向也許可以理解為是「留學主義」,即受留學經歷影響而重視比較法的研究。以中國留德學生為例,不僅應當由於閱讀德文方便而重視德國法律體系,而且應當重視不同法系主要代表國家的資料,在民事訴訟法學領域至少包括德日英美等代表性國家。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留學生歸國進行學術研究的過程中,水土不服的原因之一在於將在國外進行的學術訓練當作不言自明的標準,從而與國內的學術體系,比如學術期刊的相應要求並不完全契合,這中間有個人調整和適應的空間。

其他老師補充道,確有部分學者論文一邊倒地選擇德國材料,且缺乏對為何選擇德國材料的說明,亦無將德國與其他國家的材料進行對比分析。也有老師補充認為,上述問題的準確表述是「研究國別主義」。比如說行政法領域中,留學英美等國家的學者佔據主流,但是行政法的知識體系參考了大陸法系。因此,行政法領域的研究是在大陸法系的知識體系下補充英美法系資料,這是受學術傳統的影響。

綜合上述個人經歷和數據觀察,曹志勳老師簡述了攻讀德國法學博士學位及法學博士論文寫作過程中與各方的關係。

其一涉及與導師的關係。應當認為導師對於博士論文寫作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博士生需要在導師指導下選題、閱讀文獻和階段性地匯報研究成果等;同時教席也對博士論文的寫作至關重要,類似於國內高校中青年老師與學生或者師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

其二涉及與學院的關係。一是學院對於博士生招錄具有較少的控制權,主要進行程序性限制;二是不同於德國本土博士生,外國博士生需要語言和心理的幫助,因而學院會提供相應支持,比如雷根斯堡大學法學院會設置語言陪同和組織課外活動的專門職位;三是提供其他物質幫助,比如博士生在圖書館的工作檯均由學院經申請特別劃撥。

其三涉及與學界的關係,主要包括和德國法學界的關係以及和中國法學界的關係。不可否認的是,中國學者在德國法學界的影響是十分有限的。

因此,中國留德法學博士生主要面臨著如何與中國法學界保持聯繫的問題。曹志勳老師基於個人經歷認為,在德國撰寫博士論文期間,除了發表文章,難以依託於其他方式與中國法學界保持聯繫。因此,如何將在德國學到的知識體系融於中國的學術體系之中,是時刻縈繞在每一位留德法學博士生心頭的問題。

其四涉及與個人的關係,博士論文寫作不僅僅只有學術創作的過程,其涉及知識的增量、生活等諸多方面。

 

本次教學沙龍最後,曹志勳老師與其他老師進行了熱烈討論。這一環節中,曹志勳老師回應了其他老師的提問,也有老師分享了自己的觀點,更為細緻地展現了德國法學博士教育制度。

有老師提出疑問:德國法學院中的教席職位是指向什麼?曹志勳老師回應道教席指向為教授配置的研究人員,其屬於學院僱員;其他為教授配置的人員包括大小助手,主要由部分教授資格論文撰寫者、博士生、學生等擔任。教席和助手均在幫助學生修改論文和答疑解惑方面發揮實質性作用。

其他老師對此補充道,教席制是一種編制。教席的設置是按照私法、公法和刑法三個大類予以劃分,並根據教授的數量予以配置,配置教席的教授稱之為「教席持有人」。比如柏林洪堡大學曾設置24位教席,其中私法領域設置12位教席,公法領域設置8位教席,刑法領域設置4位教席,分別配置給24位教授。

此外,教席項下的各類經費均由學院提供。關於助手,聘任助手所需經費亦由學院提供,從類型上可以劃分為全職助手、半職助手、三分之一職位的助手、四分之一職位的助手等數個等級。

曹志勳老師回顧並分享了自己的留德經歷。基於此經歷,他展現了在德國撰寫博士論文是一個遠離親人和熟悉的環境、漫長且艱辛的過程;且這一過程中,留德法學博士面臨著與國內學術界脫節的風險,進而歸國後面臨著融合德國學術訓練與國內學術體系的挑戰。但是留德經歷,尤其是撰寫德國博士論文的過程依然大有裨益。

此外,曹志勳老師的分享以小見大地展現了德國法學博士的教育模式,比如法學博士生的招錄由教授予以掌控;法學博士生的培養模式重在撰寫博士論文;法學博士生與導師的聯繫相對有限;教席的重要地位與作用等均一一呈現。

一個小時的精彩分享後,閻天老師向曹志勳老師表示感謝,宣布本期教學沙龍正式結束。

 

撰稿人:劉穎 ·北京大學法學院2018級民商法學碩士

 

曹志勳老師是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德國雷根斯堡大學博士候選人,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後。

曹志勳老師研究領域為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強制執行法學,比較法學和司法制度,從事民法與民訴法交叉研究。

研究成果:

1.「論我國法上確認之訴的認定」,《法學》2018年第11期,第45 - 60頁;

2.「不作為訴訟之訴訟標的」,載姜世明主編:《訴訟標的理論與重複起訴之禁止》,臺灣新學林出版社2018年版,第277 - 303頁;

3.「停止侵害判決及其強制執行」,《中外法學》2018年第4期,第1070 - 1100頁;

4.「德國訴訟標的實體法說的發展」,《交大法學》2018年第1期,第33 - 44頁;

5.「論民事一審漏判的更正」,《法學》2017年第7期,第22 - 38頁;

6.「論我國民事判決補正裁定製度的細化」,《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4期,第70 - 79頁;

7.「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的強制程度及其與辯論主義第三命題間的關係」,載姜世明主編:《修正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時代論爭》,臺灣新學林出版社2017年版,第285 - 304頁;

8.「論指導性案例的『參照』效力及其裁判技術——基於對已公布的42個民事指導性案例的實質分析」,《比較法研究》2016年第6期,第111 - 134頁(《人大複印資料》2017年4月全文轉載;觀點轉載:《人民法院報》2017年2月16日第5版);

9.「立案形式審查中的事實主張具體化」,《當代法學》2016年第1期,第130 - 139頁;

10.「民事地域管轄制度釋疑」,《法學家》2015年第6期,第75 - 87頁;

11.「對民事判決書結構與說理的重塑」,《中國法學》2015年第4期,第224 - 244頁;

12.「論我國商事法庭的建構及其模式」,《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5年第1期,第121 - 130頁;

13.「反思事實預決效力」,《現代法學》2015年第1期,第130 - 138頁;

14.「起訴中斷訴訟時效規則的理論展開」,《當代法學》2014年第6期,第115 - 124頁(《人大複印資料》2015年3月全文轉載);

15.「論普通程序中的答辯失權」,《中外法學》2014年第2期,第483 - 508頁(《人大複印資料》2014年9月全文轉載);

16.「『真偽不明』在我國民事證明制度中確實存在麼?」,《法學家》2013年第2期,第95 - 105頁(《人大複印資料》2013年9月全文轉載);

17.「論可仲裁性的司法審查標準:基於美國反壟斷仲裁經驗」,《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2年第4期,第56 - 65頁;

18.「書證搜集裁判:模式比較與本土改造」,《現代法學》2011年第5期,第151 - 160頁;

19.On the Non-liquet Status of Factual Allegation in China, in Cadiet u.a., Procedural Science at the Crossroads of Different Generations, Nomos, 2015, pp. 225—248.

20.The Position of the Judges in Civil Litigation in Transitional China: Focusing on Judicial Mediation and Case Management for Trial, in Lei Chen & C.H. van Rhee (eds.), Towards a Chinese Civil Code: Comparative and Historical Perspectives, 2012, pp. 495—519. (with Prof. FU 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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