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2 10:19:17 | 來源:中國法院網上海頻道 | 作者:沙兆華
【案情】
2013年2月某天,甲醉酒駕車撞傷了路邊行走的17歲少年乙,交警部門認定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司法鑑定中心作出鑑定:乙受傷後的休息期為2個月,營養期為3周,護理期為2周。甲駕駛的機動車投保了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一審法院認定乙的總損失為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鑑定費及律師代理費共計5784.30元,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賠償乙3784.30元,甲賠償乙2000元,駁回乙主張其受傷休息2個月期間母親誤工費4400元的訴訟請求。二審經調解,三方達成協議:保險公司賠償乙3784.30元;甲賠償乙2000元;甲補償乙3000元。本案最終以調解結案。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乙的母親的誤工費應否支持。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應支持。乙系未成年人,且沒有勞動收入,不會產生誤工損失,而法律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所指的誤工費主體,應為受害者本人,其母親誤工費除與護理費重疊的部分外,沒有請求權基礎。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予支持。未成年人受傷休息期間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陪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應對司法解釋規定的誤工費主體作目的性擴張解釋,將受害者為未成年人時,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誤工損失視為未成年人的誤工損失。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據此,誤工費的產生關鍵有三點:1.誤工費是受害人的損失;2.受害人受傷後需要休息;3.受害人受傷前有收入。本案中,未成年人乙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時,雖已滿16周歲,但並未參加工作,無收入來源,且乙主張的誤工費是其母親的誤工費,而不是乙本人的。故一審認為,乙系未成年人,且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要求甲賠償其母親4400元誤工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未成年人乙受傷後需要休息2個月是事實,乙亦提供蓋有上海某自行車修理部發票專用章的說明,證明其母親照顧其2個月產生誤工費。這就產生了兩個問題:1.未成年人受傷休息期間是否需要陪護?2.如需要,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因此產生的誤工費,應否由侵權人賠償?
1.不論民法通則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均規定監護人應積極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督、教育、保護職責。《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看護好未成年人,避免讓學齡前兒童獨處。」第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飲酒、流浪、沉迷網絡和電子遊戲;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閱讀、觀看不適合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影視節目、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賭博、吸毒、賣淫等違法行為……」南京餓死女童案即是母親未盡到監護責任的典型案例,引起社會對監護責任的深刻反思。本案中乙受傷時雖已17歲,但畢竟還是未成年人,系限制行為能力人,父母仍負有監護責任。況且,乙是受傷休息2個月,雖僅需要護理2周,但2周後其飲食起居不一定可以完全自理。相反,如將受傷後的乙獨自留在家中,缺少父母、學校等監護,對乙的成長是極為不利的,比如,無法防止其沉迷網絡和電子遊戲,觀看不適合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影視節目、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等。
2.按照《人身損害解釋》對誤工費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未成年人沒有勞動收入,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陪護產生的誤工費,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上所述,未成年人受傷休息期間是必須受到監護的,這就產生了法律規定與現實需要之間的矛盾,也是本案上訴的主要原因,需要法官運用合理的解釋方法解決。針對《人身損害解釋》關於誤工費的主體適用範圍狹窄,不能細緻保護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受害人,根據全部賠償原則,應採用目的性擴張解釋方法,將受害者為未成年人時,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誤工損失視為未成年人的誤工損失。
鑑於此,二審法院法官耐心細緻地做調解工作,釋法明理。最終,根據乙母親實際陪護的時間,甲同意再補償乙3000元,以此了結本案糾紛。然而,要徹底解決此類糾紛,建議立法將受害人為未成年人且其無收入來源時,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因陪護產生的誤工費損失,與受害人為成年人時產生的誤工損失同等對待,以此彰顯法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周到和完備,同時,也為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以物質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