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近日,某知名女明星在美國代孕一子一女並棄養的新聞刷爆朋友圈,使得代孕問題又成為了社會熱點話題。當事人與提供代孕服務的機構籤署的代孕合同是否有效?非法代孕的費用當事人是否有權要求返還?
知名女明星在美國代孕一子一女並棄養?關於代孕,法院這樣認定 | 附:最新規定+理解適用+典型案例
【實務要點一】當事人籤署的代孕合同違背了倫理道德、公序良俗,屬於無效合同,關於非法代孕的費用返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7條進行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1009條的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代孕違背了倫理道德、公序良俗,當事人籤署的代孕相關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關於非法代孕的費用返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7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行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趙某姣與陳某清合同糾紛一案時明確指出:「趙某姣提供卵子、陳某清提供精子在國外進行代孕生子的行為,屬於規避國內法律法規,違反了國家《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的規定,趙某姣因此向境外機構支付代孕相關費用、出入境費用,亦屬於規避我國法律行為的支出,因此產生的費用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趙某姣與陳某清在此代孕協議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均有過錯,且由此趙某姣墊付了相應的費用,考慮到雙方在此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為等同,本院確定雙方對於已經發生的代孕費用應當各負擔一半。」
【實務要點二】關於代孕子女的母親身份如何認定問題。
關於代孕子女的母親身份認定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基本採納學術界的「分娩說」,該學說認為分娩者為母」是民法的傳統原則,不能因為代孕母親而改變,懷孕及生產對婦女是一個漫長的煎熬的過程,把最後的親權賦予代理孕母體現了對其付出的辛勞的一種回報。在現有法律條件下,代孕子女的親子關係,應根據「分娩說」認定代孕母親為生母,有血緣關係的委託父親認領的,應認定為生父,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典型案例一】陳某某訴某泰海外醫療旅遊集團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我國法律不允許任何機構通過從事或提供代孕服務而謀求商業利益。委託代孕者與海外代孕中介機構籤訂名為《海外醫療翻譯服務合同》,實為代孕居間合同的,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背了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為無效。代孕失敗的,雙方應當按照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裁判要旨:在現有法律條件下,代孕子女的親子關係,應根據「分娩說」認定代孕母親為生母,有血緣關係的委託父親認領的,應認定為生父,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根據《婚姻法》關於「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這一條款的立法目的及意圖,其子女範圍可擴大解釋至包括夫妻一方婚前、婚後的非婚生子女,其形成要件為同時具備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觀意願和撫養教育的事實行為。故,與代孕子女生父有合法婚姻關係的養育母親可基於其撫養了丈夫之非婚生子女的事實行為及以父母子女相待的主觀意願,而與代孕子女形成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代孕行為的違法性並不影響對代孕子女在法律上給予同等保護,在確定其監護權歸屬問題上應秉承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案件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滬一中少民終字第56號裁判要旨:趙某姣提供卵子、陳某清提供精子在國外進行代孕生子的行為,屬於規避國內法律法規,違反了國家《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的規定,趙某姣因此向境外機構支付代孕相關費用、出入境費用,亦屬於規避我國法律行為的支出,因此產生的費用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趙某姣與陳某清在此代孕協議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均有過錯,且由此趙某姣墊付了相應的費用,考慮到雙方在此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為等同,本院確定雙方對於已經發生的代孕費用應當各負擔一半。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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