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高法院精準實施民事財產保全

2020-12-05 澎湃新聞

重慶市高法院精準實施民事財產保全

2020-07-13 15:5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

7月7日,中華工商時報記者從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市高法院)獲悉,該院制定下發《關於精準實施民事財產保全的意見》(下稱《意見》),進一步推動全市法院民事財產保全工作高質量運行。

人性化的良法善治

自2016年6月以來,全市法院共辦理民事財產保全案件191213件,保全金額2787.8億元。訴前保全不起訴率為25%;訴訟案件保全後主動撤訴率12%;保全的執行案件自動履行率達34%,切實發揮了民事財產保全制度功效,有力促進了矛盾糾紛妥善化解。

重慶市人大代表、渝北區工商聯副主席、重慶瑞恩醫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朱炳清表示,《意見》中的亮點工作、創新舉措對於支持全市經濟復甦和民營經濟發展有效有力,特別是在當前企業遭受疫情衝擊的情況下,依法有效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產權,營造更好發展環境,契合國家做好「六穩」、落實「六保」的相關要求,真正做到了人性化的良法善治。

該《意見》以「依法」「規範」「精準」「落實」四個關鍵詞為主線,在「平等善意文明」理念指導下制定,突出了五個方面的重點。

合理界定保全標的額

《意見》要求各法院辦理民事財產保全案件,要依法裁定保全標的額,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的保全標的額不得超過申請標的額,訴訟財產保全案件的保全標的額不得超過訴訟標的額。申請保全人申請的保全標的額高於訴訟標的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引導其在訴訟標的額範圍內合理確定;申請保全人堅持要求保全的標的額超過訴訟標的額的,裁定保全標的額仍應以訴訟標的額為限。利害關係人、當事人申請保全特定標的物的,要依法審查保全標的物的價值,確保裁定保全標的額不超過訴訟標的額,但該特定標的物系訴爭標的物除外。

嚴禁明顯超標的額保全

《意見》要求,各法院保全被保全人的財產,一般以採取保全措施時為基準時點對保全財產進行估值。保全財產的範圍,原則上以其價值滿足保全標的額為限;對於財產價值受行情影響變化較大、財產整體不可分的,一般不得超過保全標的額的20%。申請保全人以綜合考量財產未來價值變化、進入執行程序後財產變價折扣、實現債權費用等因素為由,申請保全更多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保全人名下有多項財產可供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合理確定保全財產順位。保全部分財產即可達到保全標的額的,不得再對被保全人名下的其他財產採取保全措施,已經採取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保全估值有異議,堅持認為系明顯超標的保全或保全明顯不足值的,應當引導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起執行異議。

準確估算保全財產價值

《意見》要求,各法院辦理民事財產保全案件,應當按照《關於在財產保全工作中合理估算保全標的額的指導意見(試行)》要求,根據保全財產的權屬狀況、保全順位、權利負擔等情況,逐一估算價值。因情況緊急,未經事先估值逕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完成後及時對保全財產進行事後估值。事後估值發現保全財產價值與裁定保全標的額明顯不相當的,應當解除或追加相應的保全措施。

根據已有財產信息難以確定保全價值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先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議價;議價一致的,該議定價值為保全財產價值;當事人議價不能或不成的,可以再選擇通過定向詢價、網絡詢價等方式確定保全財產價值。當事人堅持要求評估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費用由評估申請人負擔。

推進保全措施不斷完善

《意見》規定,各法院辦理民事財產保全案件,應當區分不同的保全對象、財產類型,準確估算保全財產價值,有針對性地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確保既依法保全,快速控制財產防止轉移;又活封活凍,儘可能不影響被保全人的基本生活或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妥善採取變更財產保全措施

《意見》規定,在當前形勢下,各法院辦理變更保全措施案件,應當客觀把握履約基礎發生情勢變更因素,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前提下,依法妥善變更保全措施,保障被保全人的基本生活或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保全完成後,被保全人提供擔保申請變更財產保全措施的,可以區別情形分別處理。

同時,各法院辦理變更財產保全措施案件,嚴格遵循變更保全案件辦理程序。應當事先徵求申請保全人意見,申請保全人同意的,直接裁定變更保全措施;申請保全人不同意的,應當嚴格審查變更保全理由的合理性、擔保財產的等值性以及對當事人權利實現的影響等因素。擔保財產等值的舉證責任,由變更保全申請人承擔。第三人提供實物擔保的,在採取變更保全措施之前,應當首先保全擔保財產。決定是否準予變更保全財產,應當由合議庭研究決定,並報請分管院領導審批。

責任編輯 | 遲明霞

原標題:《重慶市高法院精準實施民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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