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德國貴族在自己的土地上與其他國家有著怎樣不同的權利?

2020-12-08 騰訊網

土地對於中世紀的歐洲來說非常重要,在以傳統農業經濟為主導的時期,土地是所有人民最主要的生產資料,擁有土地不僅代表了對土地產出的穀物、牲畜和木材等產資的持有,而且對土地耕農也有著支配權力。

這時期的歐洲除了封建傳統的採邑制外,德國境內還採用特有的土地自主地制度,自主地去除了採邑制的限制性,德國貴族都極力擴大自主地領域。

一、德意志貴族通過受封、聯姻以及戰爭的方式獲取土地,為限制國王手中領土規定領土分封法令

中世紀的德國不管是統治者還是人民,都離不開土地。土地對貴族來說是權力的象徵,土地意味著財富與軍力,而他們獲得土地的方式主要是國王的授予、擴張戰爭和聯姻。

採邑制是權利與義務薪俸結合的領地,為穩固法蘭克王國的統治,法王通過改革的方式形成王權的強化與建立強力軍事。

法王將自己掌控的土地授予王國貴族和教會,而貴族獲得土地的條件就是履行兵役與君臣的職責,不得傳於下一代;如果受封貴族不履行義務將收回土地。

法王通過這一方式最初是想使貴族履行軍務,後來逐漸成為報酬形式,直到路易統治,軍務之外的採邑獲得發展,原本的官職成為採邑,受官的人也要向賜官者效忠。

官職與軍務採邑一樣形成世襲,教會神職也使用採邑制,採邑不僅是義務,更是包含了明確的職業與行為。

1008至1016年間,採邑最早出現在萊茵地區,採邑在發展過程中形成與特殊社會等級有關的制度。

戰爭讓貴族獲得大量土地與農民,也讓他們的軍隊與隨從獲得許多戰利品,扈從則從戰利品中獲得足以贖身的財富。

各貴族通過打敗其他貴族獲得土地,這種方式導致常年發生戰爭。中世紀因土地爭奪發起的戰爭約130次,而這一時期則佔有46%。

中世紀統治者對於土地的執著不是土地帶來的利益,也不是地區所具有的軍事意義,而是對這一片土地的所有權和土地君臣關係的重視。

戰爭進行的同時為人民帶來了災難,為解決這一問題,和平與休戰的運動開始進行,雖然沒能全面禁止戰爭的發生,但對這一時期的和平起到了積極影響。

中世紀經常通過婚姻來維持聯盟關係或者將土地始終持有在自己的手中,貴族還會通過這一方式獲得土地。

「929年奧託與埃德吉塔公主結婚,第二天便將馬格德堡的土地送給妻子。」

貴族還會迎娶富貴的寡婦獲得土地。通常寡婦會遇到並喜愛的追求者,但貴族使用暴力的方式與之結婚並獲得這一片土地。

領主可以將已經給出的土地進行收回,擴大自己的土地範圍。土地受封者要始終效忠領主,但如果犯下重罪,領主有權力將土地收回,國王也可以對沒有繼承人的土地進行收回。

但並不意味著國王可以隨意收回土地,在進行回收前,要召開與領主間的會議進行討論,通過後才能收回。為了防止國王始終佔有土地,1180法令規定沒有進行分封的土地要在1年零1天內重新分封。

二、德國貴族擁有著大量完全由自己管理的領地,通過墾荒、農民獻地和王室贈予的方式不斷擴張自主地

德國貴族最初有著持有土地的農民的含義,而他們也成為了最早的貴族階級。在中世紀,擁有土地的貴族除了受封與採邑之外,還有屬於自己的自主地。

自主地最早用於日耳曼人對徵服的羅馬土地進行各領主之間的抽籤分配,得到土地的人成為土地持有者並世代擁有所有權。

法王查理進行採邑制改革後,在統治區域內對各地自主地進行採邑制管理。路易統治後才將高盧與萊茵地區實行採邑,但帝國的東部地區封建制尚未完全建立,大多數貴族仍然擁有著自主地。

11世紀後期,德國封建制度開始建立起來,大多數的小貴族成為大貴族的附庸,但自主地仍然得到保存,原本應該實行採邑制的土地沒有實行,不僅是貴族,許多自由農民也有著少量的自主地。

10世紀初至13世紀中期,德國雖然常年戰爭不斷,但經濟發展始終保持著上升的水平,人口也在不斷增長,從9世紀的300萬增長到12世紀的800萬。

人口增長使穩定地區的地價顯著提高,沼澤荒地的面積不斷減少,說明德國貴族持有的土地在不斷增加。

國內大部分貴族與人民在已經持有的土地上有著所有權,領主不斷接受採邑制的土地,開墾的沼澤荒地也成為了自己的自主地。

中世紀的國王出於特殊目的會將土地不附帶任何義務的作為賞賜授予臣民,奧託三世時期,貴族成為國王土地的管理者,他將土地送給貴族達到守衛邊境的目的。

中世紀的農業經濟非常不穩定,常年戰爭和自然災害都很容易讓農民陷入貧困。當時德國實行民兵制,服役的農民還需要自備裝備和馬具,拒絕服役還會遭受大量的金錢處罰。

參軍會導致農民拋棄土地甚至失去生命,農民為逃脫服役將自己的土地送予大領主希望得到保護。大領主作為地區統治者有權利將這片土地進行任意的分配,可以為自己持有,也可以重新給農民耕種。

「部分領主為擴大自己的土地,強迫周圍地區的農民將土地獻給自己。」

人口的增長使人民對土地的需求日益加大,而沼澤、荒地和森林成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德國是通過不斷的開墾建立起來的國家,任何人只要開墾就能獲得土地所有權。

王室貴族和教會投身到開墾新土地的熱潮當中,金錢與人力佔據優勢的貴族有著極大的優勢。沼澤都會被開墾為新土地或草原,而部分森林則會被砍伐轉變為農耕地,或者圈佔作為狩獵場地由專門人員對進入森林的伐獵者收費。

三、自主地貴族的權利仍然會受到限制並履行著軍事義務,土地能夠世代相傳讓貴族成為大勢力集團導致德國長期分裂混戰

進入12世紀後的德國仍然有著大量自主地,與國王授予的採邑土地一起組成了貴族的財產。但他們在自主地上並沒有完全的權利,制約權利行使的不是國王,而是領主之下的小貴族附庸與農民。

附庸和農民在領主地所持有的土地是世代相傳的,這嚴重限制了領主在土地行使權利。另外自主地領主仍然需要進行服役,德國軍制在需要出徵時根據土地大小的比例參軍,許多貴族都會虛報土地面積。

領主兵慢慢取代了民兵,教會和貴族為德國軍隊提供著主要兵力,但農民仍然需要服兵役,只是在比例上遠不如領主兵。

能夠讓土地在自己的手中世代相傳是領土受封者是最為關心的問題,由於各地法律不同,關於繼承的問題也會有著不同的規定。

自主地持有者不用擔心土地繼承的問題,因為自主地普遍會世代相傳,除非是沒有繼承人或領主犯了重罪被國王收回,而且採邑土地比自主地更容易沒收。

1181年亨利伯爵放棄了國王授予的領土,收回了布倫瑞克和呂訥堡的自主地。不管是繼承還是收回,自主地始終佔據著優勢,1200年後,王國法律替代了各地習慣法,雖然給自主地增加了各種義務,但仍然比採邑土地少得多。

德國境內並不是所有的採邑土地都需要承擔義務,部分採邑土地在授予時沒有規定履行義務,而且國王還會授予豁免權使受封者免除義務。

1156年腓特烈一世將奧地利公國授予亨利公爵,在國內實行自己的統治,男性女性都擁有繼承權,公爵只需要參加王室會議和必要時進行出兵。

免除的義務種類也非常多,軍事上免除軍事義務,經濟上免除稅收義務,部分地區主動承擔軍事義務的附庸可以免除領主的稅務,是受到豁免的土地獲得一定的自治。

王室賞賜土地附帶的權力與義務在賞賜時進行規定,在繼承和轉讓內容上進行了說明。繼承權一般只維持數代,不能一直繼承,除非重新與國王確認賞賜土地。

而且國王允許土地轉讓,在履行兵役的前提下,贈予的同時也給出了土地所有的權利,回收時需要經過法庭的審理。國王賞賜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有著與自主地一樣的權利。

德國貴族自主地雖沒有完全自主的權利,但從各方面增強了貴族的力量。貴族將自主地通過採邑授予附庸和農民,受封者履行義務並效忠領主,貴族將自主地所有利益歸為自己所有。

貴族在不斷地張佔中擴大自己的土地與勢力,形成了一個個能夠與國王抗衡的集團,也成為了中世紀直到近代德國長期處於分裂的主要原因。

參考文獻

《中世紀經濟社會史》

《德意志史》

《德國貴族文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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