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精神是歐洲文化的重要特性之一,它對歐洲中世紀的社會產生了重要影響,甚至對現代全球文化也是影響深遠。契約精神在歐洲封建社會中的作用則甚為明顯。這一思想範式對近現代歐洲的民主革命運動起了深刻的影響。
一、契約精神的來源
中世紀的歐洲文化是由日耳曼傳統、古典文明和基督教在一定社會條件下融合而生的,因此此時期契約精神的來源也應從這三個因素中發掘。
契約精神在日耳曼人的社會中就有體現。據《日耳曼尼亞志》記載,古代日耳曼人對刑罰就有著非常嚴格的規定,日耳曼人的首領也不過是精神首領並沒有絕對權力,而且日耳曼人社會中的奴隸主和奴隸也僅僅是從屬關係,雖然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但這些觀念已經在無形中成為了後來明文契約關係的雛形。
以羅馬法為中心的古典文明也是契約精神的重要來源。羅馬法作為古代歐洲重要的法典,對後世影響深遠。公元476年,日耳曼人入侵並滅亡西羅馬帝國後,建立了許多日耳曼國家,並均效仿羅馬帝國立法。不同於羅馬法中主要以契約為原則,日耳曼人建立的國家多採取與羅馬法不同的習慣法作為其法律基礎。經過數個世紀的發展,帶有羅馬法痕跡的法律和法典漸漸在日耳曼地區的法律條文中顯露。經過從外部留學歸來的法律學者的不懈努力,羅馬法逐步戰勝了以《薩克森法典》為代表的日耳曼習慣法。而且中世紀法律中更加突出契約原則由這種契約原則逐漸衍生出了影響後世深遠的一種權利,這便是契約權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反抗的權利,後來也成為近代歐洲「三權分立」學說產生的源泉之一。
基督教中的契約精神在《聖經》中則表現得更加明顯。《聖經》由《舊約》和《新約》組成,這裡的「約」字就是契約的意思,也就是上帝與信徒之間立的約比如摩西十誡。根據《聖經》,立約必須是雙方自願籤訂,違約必須受罰。這種原則在基督教化的歐洲社會中的契約精神產生了重要影響。
二、封建制度中的契約精神
歐洲中世紀的封建制度使封建領主和封臣之間的契約取代了國家權力。封君與封臣之間通過行臣服禮和封受土地等手段結成君臣關係,在上的稱封君,在下的稱封臣。封臣對封君行臣服禮並宣誓效忠,從封君那裡接受採邑。封臣的義務主要是奉詔為封君服軍役,出席封君法庭,提供意見並共同裁決某些案件,以及在特定情況下,如封君被俘須贖身時,向封君提供一定的財政支援。封君對封臣的義務主要是授予採邑以維持其生活,並在封建無政府狀態下對其提供保護。
封君封給封臣的土地也稱採邑,後來採邑逐漸變成了一種土地佔有制度,即採邑制。受領採邑者必須服軍役,如果封臣不履行軍役義務,則採邑應該收回。受封採邑享用期以封君或封臣在世時為限,雙方任何一方死亡 ,採邑都應交回;但得到採邑的封臣都力圖把採邑變成自己世襲佔有的土地。後來隨著加洛林王朝的衰落,採邑世襲已成為不可阻遏的趨勢。轉化成為世襲領地的採邑,習慣上稱作封土。採邑的封賞使一些農民淪為封建主的依附農民,促進了歐洲封建土地制的發展和封建主階級的強大。
無論是封君封臣制度還是採邑制,都是相互立約,使契約關係逐漸超過了國家權力,這種契約關係正是歐洲封建制度的核心內容。
三、封建莊園之中的契約精神
封建莊園中有契約因素的存在,首先體現在它得到法律制度中獨具特色的莊園習慣法的保障。11- 12世紀,隨著封建莊園制度的興起,傳統習慣演變為「習慣法」,也逐漸融入人們的法制觀念之中。這種法律意味著莊園法對於保護農民階級的利益並非無足輕重。在莊園制度存在的幾個世紀裡,英國獨特的法律體制特別是莊園習慣法,為領主和農奴提供了一個較量的空間領主與農奴經常通過討價還價達成這樣的協議:農奴交納一筆現金,領主則免除他們的勞役義務。因此,慣例形成的過程,也是領主與農奴之間圍繞各自的利益不斷鬥爭和妥協的過程。其內容一旦確定,無論是對領主還是對農奴,都具有很強的約束力。農奴通過習慣法與莊園主的鬥爭,正是契約精神在雙方內心中的體現,如果任何一方沒有遵守契約精神,莊園法的作用都會是無效的。因此,絕不可以低估契約精神在維護個西歐社會運作中的作用。
四、總結
契約精神是歐洲社會的重要的社會靈魂,可以說是促進西方文明進步的核心。它不僅存於封君封臣制、採邑制、莊園制,更在整個歐洲中世紀社會中發揮著核心作用,正是這種精神促使不同階層的人不斷爭取主體權利,追求自由、平等、協商,使得歐洲產生了人文主義、理性主義。啟蒙運動時期,由啟蒙思想家盧梭所著的《社會契約論》,體現出了契約精神已經不僅局限於封君封臣、農場主與佃戶等政治關係之間,而已經深入到社會各個方面各個階層,至於以後深入到國家與國家的外交之間。最終為歐洲近代的民主革命打下基礎,也為全世界的民主法治化起著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