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其精通法律的鮑毓明曾撰文指出,我國對幼女性侵打擊力度不足,為此他呼籲採取有效可行的立法和司法舉措,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儘量避免給有特權的人可乘之機。
01量變到質變
我們都知道嫖娼是違法的,雖然不犯罪,但若被捉了現行,可是要受到治安處罰的,罰款、拘留總是少不了。還發生過人大的高材生,因為被抓了現行,倉皇逃走,結果命喪黃泉的。
這一次、一次臨時性的,可以看作量變。但而若是有錢人,找個房子,包了個「小三」,學起了金屋藏嬌,就變成了長期,成了質變。但很遺憾,這種模式不但不犯罪且也說不上違法,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最多只能被譴責罷了。而且由於見怪不怪了,所以譴責的聲音都不會很大。
而至於完全陌生的兩個人,通過社交媒體,相約到了一起,纏綿過後,一方給另外一方發個紅包、買件衣服,從此一拍兩散,雖然也有交易的表象,但若想有效的監管,可能難如登天。
02揚州瘦馬
古代揚州,鹽商富甲一方。特別有錢有權的男人,如果既不追求天下大同,又不追求長生不老,同時還不願閒雲野鶴,那麼他們想幹什麼,可想而知。
於是從事「養瘦馬」的牙公和牙婆低價買來貧家幼女,養成後再高價賣給這些富商。因為類似商人低價買來瘦馬,養肥了之後再高價賣出,所以這些慘遭買賣的女孩就被稱作「瘦馬」。
03拐賣婦女兒童
法治社會,赤裸裸的「揚州瘦馬」模式,早已不存在了。而現在,典型的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也都有人販子的介入,拆散家庭,特徵尤為明顯,失去孩子的父母恨不得食肉寢皮。而這屬於嚴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可被判處死刑。
但在我小的時候,隔壁鄰居一直想要個兒子,卻只偷偷生了七個女兒。越窮越生,養不起怎麼辦,於是就把七個女兒悉數送人。提前聯繫好了願意領養的人,三更半夜前來,攜帶兩萬塊錢,美其名譽「營養費」,然後抱走了孩子,貌似毫無破綻。
所以,在買賣婦女兒童這樁罪惡中,如果父母成為幫兇甚至是元兇,那無疑是灰色的地帶,監管的難度不言自明。
04鮑毓明的步步為營
以鮑毓明的身份,比作古代的富商卓卓有餘。隨便幾個頭銜:具有中國律師資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師資格,曾獲全國十佳總法律顧問、教育部認證高層次海外留學人才、國家外國專家局認證的外國專家、紐約長島商學院講師、西南政法大學兼職研究員、中國行為法學會客座教授。
隨便一個,都令人望而生畏、肅然起敬。至於職務,就不說了,錢自然是不缺的。巧的是,在被害女孩剛滿14歲那年,其母親就被「網友」介紹給了鮑毓明,當時他43歲,單身。過了半年,他就把女孩從其母親身邊帶走,先後輾轉北京、煙臺。
用鮑毓明在寫給她《保證書》中的話——「給我現在的女兒,未來的妻子」。可謂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或許鮑毓明從一開始就知道,她不可能是他的女兒,如果當初他是以「領養」的由頭帶走了她,但他們並沒有辦領養手續,況且根據我國《收養法》規定,成年男性收養女性,必須相差40周歲,而鮑毓明只比她大29歲。
既不是養女,就不受《婚姻法》中規定的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約束。那麼,一個43歲的單身男子,帶著一個14歲的女孩,從那年開始在一起生活了近4年,這算什麼。
所以此刻東窗事發以後,鮑毓明回應說,事情說來話長,但自己和她從未以「養父女」的關係相處。
也許在他帶走女孩那一年,他就想好了自己的退路——情侶關係,且第一次發生關係是在14歲以後。那麼4年的朝夕相處,如何才能證明是違背女孩意志的,自然是個難題。所以他有恃無恐,他不僅否認了女孩所有的控訴,並且聲稱還要追究女孩誣告陷害誹謗的責任。
前後那麼久,受害女孩幾經摧殘,其母親一直不知道,直到東窗事發,女孩幾度報案,並且幾次試圖自殺。
05灰色地帶
受害女孩已經年滿14周歲,不再屬於幼女的範疇,所以能否構成強姦罪要看是否違背其意志。但一來,她還那麼小;二來,她還要和鮑毓明一起生活。自願還是不自願,較界限分明的當事人關係,就更為模糊。
這就是「揚州瘦馬」在現代社會中,所抓住的法律漏洞和監管的又一個灰色地帶,令人不寒而慄。我們國家的《刑法》對此只有14周歲這一道防線,不似西方有些國家設置了多道防線,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等等。
就比如說,14歲以下,行為人只要明知故犯,一律構成犯罪;而14至16歲,只有相仿年紀比如相差正負3歲,發生關係,在自願的情況下不為罪,而若是大了十多歲甚至是29歲,即使自願,依然構成犯罪。因為老男人的套路,那麼小的女孩怎麼能分得清,況且是鮑毓明這樣的人。
九年前鮑毓明指出,中國的法律對幼女性侵打擊不足。而在該案中我們看到了,我們國家的法律對性侵未成年少女打擊同樣不足,且存在灰色地帶和監管空白。
我們尚且不知步步為營精心設計的鮑毓明在身敗名裂之後,能否逃脫刑法的制裁,但好在現在舉國關注。然而該案暴露出的法律漏洞應該儘快補上,「揚州瘦馬」,不管「養馬」的人是誰,都應該讓他無處藏身,在法律面前付出應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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