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喬遲)2020年7月8日,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人民法院對新京報此前報導過的懷遠縣人民醫院器官非法捐贈案做出了一審判決。6名涉案人員因犯故意毀壞屍體罪,被判處十個月到兩年四個月不等。一審判決書顯示,6名被告人在兩年時間內,違背死者本人生前意願或者死後違背其近親屬意願,共計在懷遠縣境內完成摘取屍體器官手術11例。
6名被告犯故意毀壞屍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據新京報此前報導,懷遠縣人石祥林的母親李萍在懷遠縣人民醫院重症住院期間,在石祥林不知情的情況下,肝臟和雙腎被時任懷遠縣人民醫院重症科主任楊素勳、南京鼓樓醫院肝膽外科主任黃新立和江蘇省人民醫院肝膽外科主任醫師陸森非法捐贈,李萍的一位家屬獲得20萬元補償。這筆款項由一個名為黃超陽的商人轉帳匯入。
新京報記者獲取的一審判決書顯示,2017年至2018年間,包括楊素勳、黃新立、陸森、黃超陽在內的6名被告人,在人體器官捐獻過程中沒有紅十字會人員在場監督、見證;未經批准跨地區進行人體器官捐獻及沒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籤字確認器官捐獻等情況下,實施屍體器官摘取手術。
法院判決,6名被告人犯故意毀壞屍體罪。新京報此前報導中所涉醫生黃新立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楊素勳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陸森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商人黃超陽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另外兩名被告分別是原安徽省淮北礦工總醫院蘆嶺分院口腔科醫生王海良、無業人士歐洋,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和一年一個月。
新京報記者同時獲取了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8月18日作出的刑事裁定書,顯示上述6名被告人在一審判決後提出上訴,但蚌埠中院認為原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懷遠縣人民醫院。 新京報記者 向凱 攝
兩年內共非法摘取屍體器官11例
值得注意的是,據一審判決書,除了新京報此前報導過的石祥林一案外,上述6人在懷遠縣境內還違背死者本人生前意願或者死後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屍體器官手術10例,共計11例。其中黃新立、王海良、楊素勳參與11例,歐洋參與8例、黃超陽參與1例、陸森參與1例。
一審判決書顯示,在上述非法捐贈器官案中,患者遭遇車禍、腦出血、腦梗死等意外,在懷遠縣人民醫院ICU救治期間,時任ICU主任的楊素勳向患者親屬宣傳器官捐獻,並稱有國家補償,在徵得部分親屬同意後,楊素勳將患者基本信息、病情及親屬有捐獻器官意願等情況,通過電話、微信告知被告人黃新立。
黃新立經審查認為患者器官適合移植後,聯繫器官接收醫院。隨後,在王海良的協助下,黃新立、陸森在歐洋私自改裝的救護車上和懷遠縣人民醫院,對已經死亡的受害人進行器官摘取。
該案6名被告人中,有四位被告是醫生,其中黃新立和陸森的學歷為博士研究生。
新京報記者 喬遲
編輯 王婧禕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