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網信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相關條款,對視覺中國網站運營主體漢華易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作出從重罰款的處罰。但30萬元的罰款,不知會讓這場網絡風波告一段落,還是再起漣漪。
在對此事的報導、評論中,很多人認為視覺中國超範圍宣示版權、高額索賠的底氣和依據,源於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哈爾濱正林軟體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華蓋創意(北京)圖像技術有限公司其他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審判監督民事判決書》((2014)民提字第57號)中的一段:
「本案getty公司、華蓋公司擁有數量巨大的圖片,基本採取在官方網站上登載圖片並可直接網上購買的方式經營。其網站上登載圖片,雖然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在公開出版物上發表,但同樣是『公之於眾』的一種方式。故網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權利聲明和水印,構成證明著作權權屬的初步證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享有著作權的證明。」(註:華蓋創意目前即由視覺中國持有100%的股權)
該案歷經一審二審直至高院再審,案情複雜、專業,絕非這一段裁決所能代表。但正因案情複雜、專業,此案也成為典型,影響深遠。有律師認為:「這個案件表明了最高法院的態度,決定了後續的裁判規則。簡單地說,就是最高法院認為,網站公布圖片水印就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署名,署名是誰的,誰就擁有圖片的權利。」這裡水印和署名的關係,又有複雜的法律辨析,暫且不提。實際情況是,圖片網站的確憑藉對圖片做了「標記」(水印)打贏了官司,並以此為據警示市場,謀取利益。
這個判例讓人想起一百多年前美國的一起「馬糞爭奪案」。
1869年的一天,美國康乃狄克州斯坦福德市的某甲看到路上有很多馬糞,就僱了兩個人沿途撿拾。當時馬糞對務農者來說就是一筆財富。他們在馬路邊堆起了十多堆馬糞。然後某甲回去取車,準備把馬糞拉走。但他走的時候,就把馬糞堆在那裡,沒做任何提示和標記。等他第二天回來時發現,馬糞已被某乙拉走。雙方由此爭執不下,打上了法庭。
某甲認為,馬糞是馬主人拋棄的個人財產,自己已經有效擁有,而且還付出勞動和金錢,讓馬糞更好用更方便運輸,也就是升值了,憑這些就應該獲得名義所有權。而某乙認為,原告只是對馬糞的佔有,在某甲離開的時間裡馬糞堆無任何標記、告示,原告並未擁有對馬糞的名義所有權,也沒有維持有效的控制,馬糞相當於被拋棄了,從而也就不能主張恢復財產。
庭辯雙方自然還要你來我往,那麼法官最後是如何裁判的呢?法官判某甲勝訴。判詞中有這樣的要點:因為原告在被告之前改變了被拋棄物(馬糞)原狀並極大提升了其價值(即對原物進行了「轉化」),從而獲得對馬糞的名義所有權(無需標記、告知)。而為了獲得運走馬糞的必要工具,原告在合理時間內離開,不是拋棄,其權利仍然應該受到保護。
為何對比這兩個案子?因為都和「標記」有關。一個認為沒有標記的就可以是我的,一個認為我標記了就應該是我的。在不同的環境下,一個得到法律的支持,另一個沒有得到。這兩種判例影響恐怕是不一樣的。
法學界、經濟學界對「馬糞爭奪案」做過很多解讀,尤其是經濟學界,甚至做了「越界」或「過度」的解讀,中間自然爭議不斷。但有一點大家還是有共識的,就是馬糞案的裁判向人們傳達了這樣的信息:財富是人的勞動創造的,這樣的財富一定是有「主人」的,你因為財富沒有標記就把它佔為己有,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同理,你付出勞動創造出財富就是你的,沒有標記,管理不善,法律也會保護你的權利。經濟學者認為,如果一個社會能基於這種共識和價值觀,那人們一定會更願意去創造財富、積累財富,而不是挖空心思去佔有別人的財富。長此以往,這個社會更容易走向繁榮。這就是法律對社會的影響。
評論者對「圖片案」的疑義,集中在把「水印」當作主張權利的依據上。如果拋開複雜、專業的案情,這種理念的確有鼓勵「標記財富」的意味。如果這種理念成為共識或價值觀,那人們自然會更願意花精力去標記財富——不管自己是不是有權利,或者花精力通過標記去獲取財富。現實中有些圖片公司就是這麼幹的,他們贏了官司,以此判例向有關方面示威,而且他們也的確把版權有爭議的黑洞照片、國旗國徽圖案、知名公司logo打上水印以主張權利。如果標記就能獲得財富,那創造才能獲得財富的理念就不那麼理直氣壯了。而由此產生的維權、官司也要大量增加社會運行成本。這也是法律對社會的影響。
不談具體案情,單從法律對社會的影響看,法律是最高的社會規則,也是人們的行為規範,很多時候司法裁判比思想教育、宣傳引導更具教化功能,更能影響社會風氣。2006年南京的「彭宇案」因種種原因產生巨大的「負面效應」,今天看來,我們當然不能說「彭宇案」造成了之後所謂的「道德滑坡」,但其影響恐怕是當事各方始料未及的。同樣地,「馬糞爭奪案」被反覆闡釋,「圖片案」引人議論,這些都在提醒我們,在堅守法律嚴謹、專業、理性的同時,世道人心也應進入司法人員的關懷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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