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監事會及全體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公示情況及核查方式
2020年11月12日,廣東丸美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等相關議案。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對擬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監事會結合公示情況對《激勵計劃(草案)》首次授予激勵對象人員名單進行了核查,相關公示情況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對激勵對象的公示情況。
公司除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激勵對象名單》外,並通過內部張榜對本次擬激勵對象名單及職位予以公示。
(1)公示內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激勵對象姓名及職務;
(2)公示時間: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25日,時限不少於10日;
(3)公示方式:公司內部公告欄進行公示;
(4)反饋方式: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反饋,並對相關反饋進行記錄;
(5)公示結果:在公示的時限內,沒有任何組織或個人提出異議或不良反映,無反饋記錄。
2、關於公司監事會對擬激勵對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監事會核查了本次擬激勵對象的名單、身份證件、擬激勵對象與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籤訂的勞動合同、擬激勵對象在公司擔任的職務及其任職文件。
二、監事會核查意見
公司監事會在充分聽取公示意見後,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激勵計劃(草案)》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查,並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1、列入《激勵計劃(草案)》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具備《公司法》、《管理辦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任職資格及激勵對象條件。
2、首次授予激勵對象不存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勵計劃(草案)》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符合《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中層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骨幹,在實施本次《激勵計劃(草案)》時均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或僱傭關係。
4、本次《激勵計劃(草案)》首次授予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監事、獨立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參與本《激勵計劃(草案)》。
綜上,公司監事會認為,本次列入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勵計劃(草案)》所規定的條件,其作為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廣東丸美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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