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裡面改一個字,保險公司少賠幾十萬!

2020-12-05 保瓶兒

信不信?

保險條款裡面改一個字,幾十萬的理賠款就沒了。

對於很多人來說,這只是一個段子。

但是對於山東省棗莊市的馬先生來說,這是一個噩夢。

2016年3月15日,馬先生在太平洋保險棗莊中心分公司的臺兒莊營業廳,買了份安行寶兩全保險。

年交保費1778元,基本保額10萬。

保障內容看起來很豐富。

交通意外、自然災害意外、航空意外等等,都號稱有100萬保額。

滿期之後,如果沒出事,保費還能拿回來。

對於這種「有事賠錢,沒事返錢」的產品,馬先生覺得很滿意。

可惜,天有不測風雲。

2017年7月12日,馬先生在駕駛三輪車出行時,與兩輛中型牽引車相撞。

雖然撿回了一條命,但是右股骨開放性骨折,右下肢膝關節以上缺失。

達到了六級傷殘。

出院後,馬先生帶著各項相關資料,到太平洋保險公司的臺兒莊營業廳去申請理賠。

沒想到竟然被拒賠了。

保險公司認為,他們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係不假,馬先生的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他也承認。

但是,這款安行寶兩全保險,條款裡約定了只賠付意外身故和全殘,不賠付意外傷殘。

馬先生的情況構成了六級傷殘,但沒有達到全殘的標準,不符合理賠條件。

「全殘」、「傷殘」,只是變了一個字,區別有多大呢?

我們來看一下安行寶條款中,關於「全殘」的定義:

全殘指的是以下這些情況:

兩個眼睛永久完全失明;

兩個胳膊腕關節以上,或者兩條腿踝關節以上缺失;

一個眼睛失明,一個胳膊或者腿斷掉;

四肢關節永久喪失功能……

一句話概括,不變成生活不能自理的植物人,這錢您就別想拿。

那什麼叫做「傷殘」呢?

根據《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殘疾按照嚴重程度,分為1到10級。

比如說同樣是下肢損傷,如果只是兩個腳趾缺失,就屬於10級傷殘。

如果是雙足足弓結構破壞,屬於7級傷殘。

對於保障傷殘的產品,一般傷殘程度越嚴重,賠付比例越高。

比如一級傷殘(也就是全殘),通常賠保額的100%,二級傷殘賠90%。

直到10級傷殘,賠保額的10%。

意外保障只賠全殘,不賠傷殘,相當於大大縮窄了保障範圍。

那麼,傷殘這個責任很貴嗎?

一點也不貴。

比如說我們前段時間給大家測評的長安大護甲意外險,每年289元,意外傷殘保額就有100萬。

航空意外還能多賠100萬,交通意外多賠50萬。

不到300塊錢的意外險,就能達到的保障。

結果馬先生花了1778元買的東西,卻不賠傷殘。

看來「貴的就是好的」這句話,在保險行業並不準確。

繼續說回馬先生。

買了意外險,出了車禍,腿都斷了,結果保險公司竟然不賠?

馬先生越想越氣,一紙訴狀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好在,法院往往比較偏向於保護咱們消費者的利益。

法院認為,按照正常人的理解,馬先生腿都斷了,很明顯就是殘疾了。

保險公司只保身故和全殘,不符合正常人的理解,是不合理的。

產品條款規定只保身故和全殘,實際上是保險公司在故意減少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限制和剝奪了被保險人獲得賠償的權利。

但是因為馬先生的傷殘,沒有達到全殘的標準。

所以最終,一審法院判定,太平洋保險賠給馬先生50萬理賠款。

一審案件受理費13800元,減半收取6900元,也應該由太平洋人壽棗莊中心支公司承擔。

沒想到,一審結果下來,保險公司還是不賠,並且提起了二審。

於是,又是一輪折騰。

幸虧,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馬先生終於拿到了50萬元理賠款。

這個案例,結局貌似還不錯。

但是大家別忘了。

為了打官司,2018年8月就申請理賠的馬先生,等到2019年11月19日,才拿到法院的判決書。

官司前前後後,打了一年多。

從審核書下來,到拿到錢,也需要時間。

拖著殘疾的身體,歷經一審、二審,中間的折磨,只有當事人才能體會。

而在馬先生背後,這種僅僅因為條款裡面改了一個字,造成的理賠糾紛,以及背後放棄維權的被保險人,還不知道有多少。

一字之差,天差地別。

像馬先生這種,條款裡面只改一個字,引起的理賠糾紛,其實並不是少數。

我再給大家舉幾個例子。

1、「6小時」與「24小時」

現在很多意外險,都能保猝死。

但是,關於猝死的規定卻很模糊。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規定,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為猝死。

這個「短時間」,具體是多短?

保險行業沒有統一的說法。

比如下面三款意外險:

產品A要求,必須在6個小時內死亡。

產品B規定,要在發生症狀後24小時內死亡。

產品C規定,只要有醫療記錄的猝死診斷證明即可。

很明顯,時間要求越寬鬆,對咱們被保險人越有利。

尤其是「6小時」和「24小時」,相對來說前者的時間限制太多,很可能還沒結束搶救。

所以選擇保障猝死的意外險時,還是要仔細看一下定義。

2、「1年」、「3年」和「5年」

隨著醫學的發展,癌症患者今後長期生存的概率越來越高了。

所以很多產品,都加上了患癌幾年後,癌症轉移、復發,或者持續治療,可以再拿到第二次、第三次賠付的設計。

在挑選癌症二次賠的功能時,最重要的就是間隔期。

還是用產品來舉例子:

這是產品A。

得了癌症之後,只要間隔365天,患者還因為癌症在治療,就可以獲得30%的基本保額。

最多可以賠3次。

這是產品B。

第一次得了癌症之後,間隔期滿3年。

如果三年後還有癌症,可以賠付保額的150%。

這是產品C。

第一次得了癌症之後,要活過5年。

如果還有癌症,才可以拿到理賠,賠付保額的100%。

都不用藉助醫學數據,大家就能明白,間隔期越長,肯定對咱們越不利。

畢竟時間越長,癌症患者身故的概率越高,拿到理賠的概率也就越小。

在目前的產品設計中,間隔期只有1年的產品,屬於非常先進的。

間隔期3年的話,是好產品的標準設計。

但如果間隔期是5年,就真的比較坑了。

3、「2米」、「5米」和「10米」

現在有些意外險,會對高空作業進行限制。

那到底多高算「高空作業」,這裡面也有講究。

比如說下面這三款產品:

A產品規定,2米及2米以上,就屬於高空作業。

如果在這個高度發生意外,就不賠了。

B產品規定,5米以上才叫高空作業。

C產品規定,3樓或者10米以上的高空墜落,保險公司不賠。

如果說你平時會在家裡換個燈泡,爬樹上掏個鳥蛋,第一種產品,我建議還是別買了。

其實還有很多產品,對於高空墜落沒有限制。

如果實在介意的話,可以優秀考慮沒有高空限制的產品。

4、「身故」和「身故全殘」

定期壽險,通常可以保障身故和全殘兩種情況。

比如說下面這類產品:

無論是保障期內身故,還是全殘,都可以獲得理賠。

也有隻保障「身故」的定期壽險。

這種產品的話,如果被保險人不幸全殘,是拿不到理賠的。

但是對於咱們來說,全殘恐怕比身故更難熬,也更需要錢。

所以這個細節,買定壽的時候,也需要關注一下。

類似這種,條款裡面改一個字,保障完全不同的例子,其實還有很多。

從業這些年,聽過、見過、經歷過的案例,也確實不少。

比如前段時間寫過的:

條款就差一個字,得了癌症相互寶竟然拒賠了

也是一個很典型的案例。

如果都寫出來,恐怕一篇文章寫不完,大家也記不住。

這篇文章真正的目的,是想告訴大家:

買保險,最重要的是條款!

公司大小、名氣如何、業務員是不是你二舅,真的沒那麼重要。

企業會有成長和衰退,名氣會轉瞬即逝,你賣保險的二舅,可能沒幾年就離職了。

當你真的遭遇傷害,命懸一線的時候。

那份白紙黑字的條款,才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也是唯一靠得住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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