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 收錄於話題#法脈準繩36個
一個作品
是否具有獨創性
又是否能夠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應該如何進行判斷呢?
想了解的話
今天的《法脈準繩》千萬別錯過啦!
基 本 案 情
雲朵公司稱其是某公仔娃娃平面底稿的著作權人,並獲得了該美術作品著作權作品登記證書。
雲朵公司在該平面底稿的基礎上製作出娃娃的立體造型,認為這一過程屬於底稿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是同一美術作品的不同表現形式。
而後,其發現小魚玩具廠在淘寶店鋪使用並銷售該娃娃,認為小魚玩具廠侵犯了其作品的複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雲朵公司遂將小魚玩具廠
訴至廣州網際網路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
1.小魚玩具廠賠償雲朵公司經濟損失以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5萬元;
2.本案的所有訴訟費用由小魚玩具廠承擔;
3.小魚玩具廠立即停止在淘寶店鋪宣傳、銷售侵權產品。
面對雲朵公司的控訴,小魚玩具廠不以為然。其辯稱:
1.案涉的公仔娃娃所對應的外觀設計專利已被宣告無效,雲朵公司無權就同一客體再主張著作權保護;
2.案涉公仔娃娃屬於實用藝術品,其設計為仿真設計,不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爭 議 焦 點
雲朵公司主張保護的內容是否屬於具有獨創性、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裁 判 結 果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判決:
駁回雲朵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雖然原告針對平面底稿及立體產品等向版權部門申請了著作權登記,但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仍須以原告主張保護的內容是否具有獨創性等角度進行判斷。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具體到本案,雲朵公司主張的公仔娃娃平面底稿是由作者以繪畫方式獨立創作的平面藝術作品,具有一定的審美意義和創造性,因此,案涉平面底稿屬於可獲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其次,案涉平面底稿雖然可以認定為美術作品,但平面底稿的獨創性在於選取繪製這個嬰兒的視角、構圖、線條、陰影、神情、動作、風格的獨特組合,不能延及作為事實的五官形象,而原告生產的公仔娃娃造型主要是參照了嬰兒的五官和肢體,而非對案涉平面底稿獨創性表達部分的複製。因此,原告生產的公仔娃娃造型與平面底稿並非屬於同一美術作品。
最後,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對思想或情感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而不及於事實、操作技巧、實用功能等。原告所稱其生產的公仔娃娃手臂可以彎曲、手指造型具有娃娃動作以及腳趾形狀有利於嬰兒保持平衡不易摔跤,臉型鼻子等五官適合中外嬰兒,戴上頭髮是洋娃娃,染成黑髮像是中國娃娃等特點,均屬於功能性設計或有限表達,不具有獨創性,不屬於可獲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綜上所述,即使被告的產品與原告生產的公仔娃娃從直觀上來說構成高度相似,其對原告底稿美術作品的利用也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不構成侵權。
法 官 說 法
主審法官 周 揚
涉案立體娃娃造型
不構成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
一般而言,只有美術作品、建築作品等以線條、構圖作為表達要素的作品才會存在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且利用的都是平面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形象」。
比如,從喜羊羊的平面美術作品到立體的「喜羊羊」玩具,從「廣州塔」的外觀效果圖到廣州塔建築物,都是利用了「喜羊羊」「廣州塔」本身具有獨創性的外在形象,故屬於不同維度之間的複製,都受著作權人複製權的控制。
但是,並非所有的美術作品都存在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對於一些創造性成分主要體現在線條、角度、陰影等不能被三維立體重現的美術作品,難以實現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以日常生活中的「扳手」為例,從「扳手」平面圖到立體工具的轉化並不屬於平面到立體的複製,因為「扳手」的形象屬於公有領域不能為任何人壟斷,「扳手」平面美術作品的保護範圍不能延及「扳手」的形象。
本案中,由於平面底稿本身的寫實風格,使得它離現實生活中的嬰兒形象太近,故其獨創性不在於「嬰兒」的形象,可以獲得保護的僅為作者選擇後的個性化表達,即僅僅在於選取繪製這個嬰兒的色彩、構圖、線條、陰影的獨特組合。而涉案的立體娃娃造型,利用的是「嬰兒」形象,卻無法體現對平面底稿中上述繪畫要素的利用,故並非從平面到立體的複製。
涉案立體娃娃造型
不構成美術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對於某些立體藝術造型,除了實用功能以外還具有一定的美感,如果其藝術表達與實用功能可在物理上或觀念上分離,那麼藝術表達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在我國著作權法體系中,亦可認定為美術作品。
本案中,因為原告主張的設計理念均契合其功能利用,即使原告的設計存在一定藝術表達,亦無法與實用功能在物理上或觀念上分離,故不能構成美術作品。反之,如果對原告的設計予以著作權保護,那麼原告將可以壟斷由「實用功能」所帶來的市場競爭利益,不利於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場競爭秩序,突破了著作權法的法律邊界,有違智慧財產權法的立法初衷。
專利無效後
不排除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雖然涉案立體娃娃造型在專利無效後因缺乏獨創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在符合作品構成要件的情形下,並不排除獲得保護。著作權法與專利法、商標法在部分領域常常會發生交叉與衝突,根據智慧財產權法的基本理論,實用功能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而是屬於專利法的範疇,因此著作權法與專利法的重疊一般發生在外觀設計的保護上。工業產品的外觀設計是由產品的外形、圖案、色彩組合而成,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權,同時又可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雖然被告認為,涉案的娃娃立體造型在被宣告專利無效後即進入公有領域,由社會公眾自由使用,而不應再通過著作權法重疊保護。對此,法院未採納被告的意見。
首先,因為著作權法要求作品具有的獨創性不同於專利法上要求的新穎性,即便娃娃立體造型不具備新穎性,但只要「源於作者、獨立創作」,能體現作者的個性與思想情感,符合作品構成要件即可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其次,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根據著作權權利法定原理,作品類型、權利取得、保護範圍、權利消滅均需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因此一項外觀設計只要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自創作完成時始在法定期限內都會自動獲得保護;
最後,專利無效後尋求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人並非是對公有領域的設計重新主張權利,而是重申對原有作品的權利而已,另行給予著作權保護並不會有損公共利益。據此,專利無效後並不排除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來源: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綜二庭
通訊員:梁珺怡
原標題:《【法脈準繩】擁有作品著作權卻被「成功抄襲」?這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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