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亞里斯多德的理論中,對人的行動以目的論解釋本質上是基於社會角度的考慮,而不是基於生物角度的考慮。人的行動目的,以及行動的好和壞或者成功和失敗都在於是否合於德性(virtue),而不是人的感情或能力,因為對於感情或能力往往只能做到區分,這也導致對他者行動的分析成為可能。亞里斯多德關於行動概念的理論構建與其倫理學和政治學的理論主張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對後世的經院哲學影響頗深。亞里斯多德的理論還是當代行動理論構建的理論淵源,這使得當代對於主體行動進行考察時,亞里斯多德哲學成為其中不可或缺的參考部分。
目的論下的「行動」
亞里斯多德將人的生活劃分為三種主要的類型,分別是享樂的生活(the life of enjoyment)、政治的生活(the life of politics)和沉思的生活(the life of contemplation)。而亞里斯多德對行動的考察就是在這種對人的生活的劃分下展開的。他將善(Good)作為一般性的概念,即在這三種類型中始終存在著對應的滿足人的善,而屬於沉思的生活的善是愛智者的善,是高於其他生活類型的善。所以,善有不同的層次。亞里斯多德認為沉思是人身上最具神性的東西,具有人的其他實現活動不能體現出的獨特性,而且沉思又是「幸福」的實現行動,所以幸福被亞里斯多德作為最高的善,也是沉思的生活所追求的結果。此外,亞里斯多德以社會屬性作為人的特有屬性,認為「幸福」作為最高的善也是政治學研究的目的。在亞里斯多德看來,幸福雖然是沉思的一種結果,但是沉思也促使我們追求幸福。如何理解沉思呢?沉思在亞里斯多德那裡可被認為是一種實踐行動,而且被認為是靈魂中最高部分的實現活動。要達到這種實現活動,亞里斯多德以德性作為參考標準,以德性作為沉思的生活中獲得幸福的關鍵所在。
亞里斯多德認為德性是使事物的狀態變好,且其實現活動出色的完成的品質。而對於人而言,亞里斯多德認為德性在於人的靈魂的實現活動,促使人把握行動的程度,達到人的情感與行動的相對平衡。德性也可用於人們對出色的實踐行動的稱讚,它是對人的行動能適度出色地完成的稱讚。幸福作為最高的善,會以人的一生為參考的時間,且其他實踐中的善受到這個最高的善的指引,這種指引就是稱讚。稱讚往往作用於行動或行動的結果,總是與一種更完善的或者更出色的事物相聯繫。當然,稱讚也可作用於具體的人,但這也是由於人所做的某個具體行動而導致的稱讚。亞里斯多德認為幸福不是稱讚的,而是崇敬的,因為幸福就是最完善的,而無法稱讚。但是,在稱讚的作用下,幸福作為最高的善切實地影響著人的行動,即人會對合乎德性的行動目的進行稱讚。所以,實踐中的行動目的能夠指向幸福在於合乎德性。
所以,人的一切行動都是為了獲得幸福,幸福作為最高的善指引著具體的主體行動,即使這些生活中的具體行動的目的可以分為不同的層次,但最終都指向幸福。從而,亞里斯多德的「善」也是具體的,即不同的行動以不同的「善」為目的,只不過最高的善是幸福。對應地,具體的行動需要合乎德性,只有這樣行動目的才會達到。
邏各斯下的「行動」
亞里斯多德認為善的事物被認為是善的,是在於其對應的某個具體目的而導致的,而不是通過對善的一般性概念來對其進行把握,這其中的關鍵在於對具體目的是否合乎德性的考察。在人的行動上,則是行動的目的應合於人的德性,並使得行動得以出色的完成。在這一點上,亞里斯多德對德性進行了相關的論述,解釋了德性具有邏各斯,以說明德性何以保證人的行動的善。
亞里斯多德認為靈魂中有邏各斯的部分和非邏各斯的部分,但在非邏各斯的部分中有一小部分受到邏各斯部分的影響。由此,亞里斯多德認為德性對應這種靈魂的劃分可分為邏各斯的部分和非邏各斯的部分,並分別稱作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亞里斯多德認為理智德性是通過教育而獲得的,道德德性是通過習慣而獲得的,它們不是自然出現的人的品質,但確是自然地賦予了人們獲得它們的能力。所以,對於是否擁有德性的標準在亞里斯多德看來就在於人的具體行動中。亞里斯多德曾說「簡言之,一個人的實現活動怎樣,品質也就怎樣」。但是,人的行動要達到德性的稱讚,就是要符合邏各斯。
亞里斯多德認為,道德德性直接與實踐和感情相關,因為習慣在於日常生活的實踐和這些感情的適度把握。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這種適度總會出現偏差,這就需要人盡力地去追求適度。亞里斯多德認為這種適度由邏各斯所規定,「就是說,是像一個明智的人會做的那樣確定的」。亞里斯多德對理性德性的分析是先將靈魂中具有邏各斯的部分劃分為思考始因不變的事物和思考可變的事物兩部分,分別稱為知識的部分和推理的部分,以此對理性德性的作用進行分析。靈魂對應這兩部分具有知識的沉思理智和推理的實踐理智,它們二者在人的實踐行動中發揮的作用不同。沉思理智所需的德性是一種對知識的把握,不僅有對自身知識的理解,更有對獲取知識方式的合理性認識,這一點在亞里斯多德對科學和智慧的論述中得到明確的論述。實踐理智的品質在亞里斯多德那裡就是明智,明智是一種合乎邏各斯的,善於考慮符合自身的善和有益事物的品質。明智應該是更多的與具體的實踐情景相關的,而沉思理智的德性是在一個更大的框架下對明智能夠達到的程度的一種限制,因為對知識的把握應該是實踐的基礎和前提。
理智德性與後天的教育相關,這在很大程度上是指受愛智者的教育或者說是單指受享有沉思生活的人的教育。對於這一點,雖然亞里斯多德並未直接說明,但這樣的結果是很顯然的,沉思是靈魂中最神性的實現活動,通過它才能得到幸福,而未享有沉思生活的人顯然無法教育他人如何掌握德性的知識。
主體自願下的「行動」
導致人做出具體行動選擇的因素是外在的還是內在的呢?換言之,是人自身的內在原因導致的,還是由一個外在原因導致的。亞里斯多德對自願行動的分析是對實際生活中如何由人的行動去評價其德性,因為在生活當中有很多看似非自願的混合行動(mixed-action)和無知(ignorance)導致的行動被人所採取,此時對德性的評價是值得考慮的。亞里斯多德理論中的自願相當於當代哲學中所提及的意向(intention),當代美國最活躍的哲學家之一唐納德·戴維森(Donald Davidson)曾提及「亞里斯多德對自願的分析,或者我們可以稱之為意向的」。
第一原理(the first principle)是亞里斯多德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所提到的一個重要概念,可以理解為最原初的原因、理由或者人進行推理、判斷的那些技術性的規則,它不是指具體的行動導致採取行動的直接原因,更多地是指導致人採取行動的信念。所以,有人將此稱作道德的基礎信念(ethic basic belief)。在對人的具體行動進行是否自願的分析時,第一原理是否屬於人自身是其中的一個關鍵因素。換言之,這些基礎信念是由其自身考慮得到的,還是由外界強迫其建立的。亞里斯多德曾說:第一原理是外在的,即行動者就如被颶風裹挾或者受他人脅迫那樣對這第一原理完全無助,則此行動是被迫的。亞里斯多德還認為涉及時間的情景是判定第一原理是外在的或者人自身的一個重要依據,行動是出於意願還是違反意願,只能就做出行動的那個時刻而言。對於那些處於無知而採取的行動,亞里斯多德認為所有處於無知而採取的行動都是非自願的,且當人感受到悔恨(regret)時,不會對這種行動產生無自願的想法。
依據第一原理是內在的還是外在的,人的行動對應有自願行動和非自願(involuntary)行動,但在這二者外,還顯示出一個衍生的概念,即無自願(non-voluntary)。悔恨是人的一種感情種類,在悔恨下對由於無知而採取的行動的認識就是無自願的。因為此時人不是採取行動,而是對曾發生的行動進行反思。人如果產生了悔恨,顯然人的德性不是導致其採取行動的因素,而無知是主要的,從而可以說此行動是非自願的。與此同時,當人悔恨時,無知的狀況已得到改善,人對已發生的這一非自願的行動進行解釋時,會認識到這一行動的方式或目的並不如他自身所想的。由此在悔恨的那個靈魂狀態,這一行動肯定是無自願的。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聲明:圖片來源於「視覺中國」
獲取更多學術資訊 請關注中國社會科學網官方微信公眾號cssn_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