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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由南陽市新野縣檢察院提起的兩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該縣上港鄉白河岸邊公開開庭審理,新野縣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潘雲依法出庭支持訴訟,新野縣法院院長張萬波作為主審法官開庭審理,部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500餘名群眾參加了旁聽。
案情回顧
2020年三月十三日晚21時許,鄭某某用自製的鐵皮小船在新野縣紡織大橋下的河灘處,將電瓶連接在捕魚器上進行非法捕撈水產品計28.4公斤。2020年三月十八日晚,薛某某在新野縣上港鄉南白河段處,將電瓶連接在捕魚器上進行非法捕撈水產品計34.3公斤。新野縣檢察院審查認為,鄭某某、薛某某在禁漁期內使用電捕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其違法行為破壞了白河水生資源和生態環境,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庭審現場
庭審中,公訴人向法庭展示了二被告人使用電捕魚的方法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相關證據,公益訴訟起訴人緊緊圍繞保護公共利益這一核心,詳細向法庭展示了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實。並指出,本案被告人雖然非法捕撈的魚類數量不多,但是使用了電捕魚工具,能夠導致一定範圍內魚類直接死亡、危害魚類繁殖能力,進而影響白河水生資源和生物多樣性,嚴重影響白河生態環境,危害後果巨大。
建議對被告人判處刑罰的同時,判令鄭某某、薛某某賠償漁業損失及恢復天然漁業資源,分別購買不低於113.6公斤、137.2公斤的原種魚苗增值放流,並通過南陽市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被告人鄭某某、薛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認罰,願意承擔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
合議庭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認定二被告人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公訴機關和公益訴訟起訴人的建議予以支持,並當庭宣判,二被告人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觀摩庭審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庭審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不僅打擊了犯罪,還保護了社會公共利益,起到了「辦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警示教育作用,對於倡樹全社會形成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具有重大意義。
普法小常識
電魚,又稱為「絕戶「捕撈,屬於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中禁用的方法,電魚不僅破壞生態平衡,影響魚類生產繁殖,而且還易發生觸電危險,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電捕魚時,小魚一般會被電死,被電暈後的大魚即使僥倖活下來,也大多喪失了繁殖能力。電流通過水體後,會造成一定水域面積內氧氣耗盡,造成水體真空,導致其他魚、蝦、藻類等水生生物死亡,造成「死水」現象。
公益訴訟是指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由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和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制度。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的代表」,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方面,承擔著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職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在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源自:南陽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