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安全責任,一直以來,眾說紛紜。79南寧判決則給了我們一個較為明確的答案。
以下是我個人對該判決的一些理解,寫出來,與大家共同探討。
1.組織者
什麼是組織者,讓我們看看判決書裡對「組織者」的認定:
「活動的發帖人,制定出行日期、線路、經費、召集人員匯合併安排車輛」,具有這些特徵的人,便是組織者。
在活動召集帖中,表示自己是組織者,或要求隊員「服從指揮」,這無疑就明確的表示,自己就是組織者。
如果自我否認自己是組織者,但只要具備上述認定要素,仍然是法律意義上的組織者。
需特別提醒的是,即便活動沒有盈利性,組織者仍然需要承擔責任,原因很簡單,就因為你是「組織者」,是整個活動關鍵過程的決定者,自然應為整個活動的順利開展承擔責任,包括對安全承擔責任,並且法律規定,不能免責。
所謂的「權利有多大,責任就有多大」,是一個道理。
問題:自助活動,如果不想承擔如此重責,該如何避免成為「組織者」?
2.盈利與AA
前面說到,「組織者」無論盈利與非盈利均需承擔責任,但「盈利活動」會承擔更多的責任。
南寧79活動,這個在驢友眼裡看起來再普通不過的一個自發性質的AA活動,卻被法院以「未能舉證證明活動無盈餘」為由,被認定為「盈利」活動。
此判決為絕大多數驢友所批判,但我們應該反思:為什麼我們認為理所當然的事,會被權威的法律機構否認?
不是自我認為非盈利便是非盈利,AA的潛規則也不一定有效,法律講的是「證據」,你得有證據證明自己是「非盈利」!
個人認為,最基本的一條,AA活動的組織者(或召集人、發起人),不應接觸活動經費。
建議,AA活動經費的收集、支出、記帳、結算等關鍵過程,應由與活動發起人無關的人員來操作,並公示。
這既是保障經費不被泛用,也是保護組織者(或召集人、發起人),不被「嫌疑」的重要手段。
問題1:自助AA活動,該如何避免被認為帶有盈利性?
問題2:戶外店等商業機構出面組織的AA性質的活動,很難不被「嫌疑」,如果真的是無盈利活動,他們該怎樣避免嫌疑?
3.生存共同體
南寧79事件,其他隊員也被判定承擔責任,這與戶外界普遍的「責任自擔」規則相牴觸。
現在,先讓我們跳出戶外圈,看看其他事件:
79判決後不久,央視「經濟與法」正好播出了一起普通安全事故,可以供大家對比:
ABCD四朋友在飯館打牌至深夜,飯館打烊後門被反鎖,A試圖借電線從二樓脫離,不慎跌下,頭觸地死亡。A妻將BCD及飯館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BCD作了無過錯辯護:
B對A的行為作了勸解,自認為盡到義務,自身無過錯
C對A的行為作了反對,自認為盡到義務,自身無過錯
D也反對,並且不知道A的具體行為,自認為盡到義務,自身無過錯
最終,法院判決,A、BCD、飯館,按4:4:2比例承擔責任。
法律專家解讀,此判決最重要的依據就是,他們四人是「生存共同體」,有相互關照、幫助的義務。
遭遇危險時,不但不是「責任自負」,甚至自認為已盡到義務,但不夠得力,也仍然「有罪」!
被暫時關在一間小房子裡尚且如此,在環境惡劣的戶外,同行的隊友們,又豈能只求自己苟安,不對隊友承擔責任?
問題:戶外活動,特別是自助型活動,在活動的整個過程中我們該盡到什麼義務?在發生事故後,我們該怎麼做?
4.保險
戶外活動是高風險活動,買保險,並且是適用於戶外活動的保險,應該是每次活動必備的。
個人認為,沒有保險,對於無組織自助活動,應是大家共同承擔風險。
對於有組織的活動,沒有保險,參與者出現事故,可以向活動組織者索賠,組織者將承擔極大的風險。
而現在,即便商業機構,又有幾個承擔得起這樣的風險?
是否購買保險,很大程度上是由組織者來決定,從這我們也可以看出,為什麼法律對組織者的責任要求如此之高。
問題:保險,你真的買了嗎?
79南寧事件一審判決後,被告方已經上訴,我們期望能有一個更公平的判決,但更希望這樣的事件不再發生,無論是事故,還是官司。要避免事故,我們需要學習戶外知識,要避免官司,我們需要學習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