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汙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技術指南(徵求意見稿)

2021-01-11 北極星環保網

北極星環境修復網訊:日前,廣東省印發《廣東省汙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技術指南(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前  言

為加強汙染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範廣東省開展汙染地塊治理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關於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環發〔2012〕140號)、《關於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汙染防治》(環發〔2014〕66號)、《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號)、《廣東省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粵府〔2016〕145號)和《汙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第42號令)等有關法律和通知的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技術指南。

本技術指南規定了汙染地塊治理修復工程效果評估工作中的基本概念、工作程序、資料整理與現場踏勘、採樣布點要求、實驗室檢測、效果評估、報告編制要求等。

廣東省汙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技術指南

1 適用範圍

本指南規定了汙染地塊治理修復工程效果評估的內容、程序、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指南適用於汙染地塊範圍內的汙染土壤、地下水治理修復工程效果的評估。

本指南不適用於放射性物質、致病性生物的汙染地塊汙染治理修復工程效果評估。

本指南的使用對象包括汙染地塊治理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技術人員、責任主體、進行監督管理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等。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技術指南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指南。

HJ682 汙染場地術語

HJ 25.1 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

HJ 25.2 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

HJ 25.3 汙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

HJ 2.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

HJ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

HJ/T 20 工業固體廢物採樣制樣技術規範

HJ/T 91 地表水和汙水監測技術規範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HJ/T 194 環境空氣品質手工監測技術規範

HJ/T 55 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298 危險廢物鑑別技術規範

HJ 493 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GBT2589 綜合能耗計算通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汙染地塊 contaminated site

指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按照國家技術規範確認超過有關土壤環境標準的疑似汙染地塊。

3.2 可接受風險水平 acceptable risk level

對暴露人群不會產生不良或有害健康效應的風險水平,包括致癌物的可接受致癌風險水平和非致癌物的可接受危害商。

3.3 原位修復 in-situ remediation

不移動受汙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直接在地塊發生汙染的位置對其進行原地修復或處理。

3.4 異位修復 ex-situ remediation

將受汙染的土壤或地下水從場地發生汙染的原來位置挖掘或抽提出來,搬運或轉移到其他場所或位置進行治理修復。

3.5 關注汙染物 contaminants of concerns

根據場地汙染特徵和場地利益相關方意見,確定需要進行調查和風險評估的汙染物。

3.6 目標汙染物targeted contaminants

在場地環境中其數量或濃度已達到對生態系統和人體健康具有實際或潛在不利影響的,需要進行修復的關注汙染物。

3.7 修複目標 remediation target

由地塊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確定的目標汙染物對人體健康和生態受體不產生直接或潛在危害,或不具有環境風險的汙染修復終點。

3.8 治理修復工程 clean up and remediation project

採用工程、技術和政策等管理手段,將地塊汙染物移除、削減、固定或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活動。

3.9 土壤修復 soil remediation

採用物理、化學或生物的方法固定、轉移、吸收、降解或轉化場地土壤中的汙染物,使其含量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將有毒有害的汙染物轉化為無害物質的過程。

3.10 效果評估 site evaluation

根據治理修復工程實施後的情況,評估汙染地塊的現狀和汙染物削減、去除或風險管控的成效。

3.11 回顧性評估監測monitoring for retrospective assessment of contaminated site

在汙染場地治理修復工程效果評估完成後,特定時間範圍內,為評價治理修復後場地對地下水、地表水及環境空氣的環境影響所進行的監測,同時也包括針對場地長期原位治理修復工程措施效果開展的驗證性監測。

3.12 綠色可持續修復green and sustainable remediation

針對場地條件,使用特定的產品、方法、技術和規程,在平衡社會目標、經濟影響和純環境效應,同時減輕受體的環境風險。

4 工作程序

4.1 效果評估的工作程序

對於原位和異位治理修復效果評估包含資料整理與現場踏勘,明確評估對象、範圍和時間段,制定效果評估工作方案,現場布點採樣,實驗室檢測,效果評估報告編制及提出後期監測建議;風險管控工程效果評估包含資料整理與現場踏勘,明確評估對象、範圍和時間段,制定效果評估工作方案,工程實施效果評估,現場布點採樣,實驗室檢測,效果評估報告編制及提出後期監測建議。工作程序流程見圖4-1。同時符合兩種類型效果評估的地塊治理修復,應根據治理修復過程特點,對修復過程進行細分,並在各個修復階段選用適合的效果評估程序進行評估,在匯總各階段效果評估結果的基礎上,最終形成修復工程治理修復效果評估報告。

圖4-1 治理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程序

4.2 效果評估的範圍和對象

效果評估的範圍主要為汙染地塊中需治理修復的區域及修復過程中可能受擾動的區域,包括暫存、處置和修復過程中汙染物遷移涉及的區域。風險管控工程效果評估的範圍應當完全覆蓋關注汙染物濃度超過可接受風險值水平的區域及可能受影響的區域。對於涉及危險廢物清除的汙染地塊,應對清除後的區域進行採樣評估。

原位修復地塊效果評估的對象包括評估範圍內的土壤、地下水等環境介質。

異位修復地塊效果評估的對象包括評估範圍內的土壤、地下水等,離場汙染土壤和固體廢物,以及修復過程中可能受到擾動區域的土壤、地下水等環境介質;若治理與修復過程涉及篩分,應對篩上物進行採樣檢測。

風險管控工程效果評估評估對象包括評估範圍內的土壤、地下水等,離場、暫存、處置的土壤、地下水等環境介質。

4.3 效果評估的項目

4.3.1 修復效果評估

修復效果評估主要包括汙染物殘餘濃度評估、環境風險水平評估、二次汙染防治的評估及其他。

(1)汙染物殘餘濃度

汙染物殘餘濃度指標指修複方案確定的汙染物濃度限值,評價標準為修複目標值或風險管控值,相應的數值應直接引用修複方案或風險管控方案中確定的修複目標值。修復過程涉及的篩上物效果評估指標應依據場地調查評估、治理修復環境監理報告等資料確定,效果評估標準值應根據其最終去向確定。

(2)環境風險水平評估

對於有效消除或減輕風險保護對象的暴露風險,根據風險管控方案或修複方案中提出的量化的管控目標限值,作為環境風險水平指標的標準。

(3)二次汙染防治的評估

土壤汙染治理修復工程的實施過程、治理修復工程完成後,應避免對環境造成二次汙染。在治理修復實施方案中應明確治理修復工程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或涉重植物體)等處理處置措施,在工程實施過程應嚴格執行,若實施過程中二次汙染防治措施有調整,應有合理的調整原因解釋,並對其處理處置措施情況評估;如修復工程可能導致二次汙染的,應評估二次汙染排放相關汙染物,二次汙染排放的汙染物執行相應的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

(4)其他

對於土壤阻隔填埋技術等工程控制措施效果評估指標還應考慮對應的工程指標,如阻隔層厚度數等。土壤固化/穩定化修復效果通常需要物理和化學兩類評價指標:物理指標包括無側限抗壓強度、滲透係數;化學指標為修複方案中確定的修復範圍內土壤中的指標。固化/穩定化后土壤,根據其不同再利用和處置方式,採用合適的浸出方法和效果評估標準值。此外,化學氧化/還原技術等技術還應考慮可能產生的有毒有害物質,對其進行檢測。化學氧化/還原技術等可能產生的有毒有害物質,效果評估標準值可參照相關的土壤篩選值標準執行。

4.3.2 綠色可持續修複評估

綠色可持續性修複評估是為了考查修復行為對環境、經濟及社會等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對修復項目實施產生的環境影響和環境效益進行的綜合評估,重點包括能耗、水量消耗、固體廢棄物產生量、廢氣排放量、修復時長、修復成本六個評估指標。該部分可作為推薦性評估,用於對汙染地塊治理修復工程項目的質量評定。

4.4 效果評估的採樣時間

4.4.1 土壤原位修復的採樣時間

應在修復完成後,且所有影響土壤與地下水狀態的臨時性措施取消後,方可開展效果評估的採樣。臨時性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熱脫附產生的土壤升溫效應、止水帷幕產生的地下水水位變化等。應考慮可能出現的拖尾、反彈或可逆現象、考慮平衡時間,判斷修復終點,確定土壤中汙染物濃度的統計特徵處於穩定狀態後的採樣檢測數據方可作為修復效果評估的依據。

考慮到原位修復的反彈效應,相應汙染區域的效果評估監測應持續足夠的時間。對於土壤原位修復,達到修複目標值或不存在殘餘風險,但未達到無限制使用要求,應提出後期監管建議,監管內容主要包括其去向、用途等。

4.4.2 土壤異位修復的採樣時間

基坑土壤應在汙染土壤挖掘之後、回填之前進行採樣。異位修復後的土壤和地下水,在其最終處置(如土壤外運或回填,地下水回灌或排放等)之前進行監測評估。必要時可開展分批次採樣,但各批次應相互獨立,對後續的修復不產生影響。基坑清理效果應綜合各批次採樣數據、場地修復過程監管等資料進行整體評估。按照批次開展修復的土壤,比如熱脫附等,可根據修復進程對修復后土壤開展分批次採樣工作,土壤修復效果應綜合分批次採樣結論確定。按照堆體模式進行修復的土壤,比如SVE、生物堆等,宜在堆體拆除之前進行採樣。若治理與修復過程涉及篩分,篩上物應在清洗後、外運或回填之前進行採樣。潛在二次汙染區域土壤應在此區域開發使用之前進行採樣。

4.4.3 地下水修復的採樣時間

地下水修復效果評估採樣工作開始前需確定地下水修復活動已經終止、並須判斷地下水處於穩定狀態。地下水穩定狀態後的採樣檢測數據方可作為修復效果評估的依據。地下水採樣頻率和採樣持續時間應根據具體場地的水流條件來確定,如水力梯度、滲透係數、季節變化和其他因素等,採樣頻次應確保有足夠的數據用於修復監測和達標監測評估,同時應避免採樣間隔過長。

4.4.4 風險管控的採樣時間

風險管控效果評估採樣工作應在工程措施實施完成且按風險管控方案進行定期監測結果達標後開展。

延伸閱讀:

廣東省汙染地塊修復后土壤再利用技術指南(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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