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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你的各種「圈」是否也都充斥著教育機構的「教育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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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教育機構的「廣告」「安排」名師時,需要注意其中的法律風險哦……
A教育機構在其微信公眾號以及微博中發布標題為《名校直通車—NOIP暑期特訓營》的宣傳文章,此文在導師介紹部分使用了鄭某某的肖像及簡介,讓人誤以為鄭某某違反教委的規定,導致其在學校受到質疑並被約談。鄭某某以A教育機構侵害其姓名權、肖像權和名譽權為由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定,A教育機構為推廣經營業務,未經許可發布含有鄭某某肖像的圖片並標註其姓名及個人介紹的宣傳文章,捏造鄭某某在其處任職的事實,導致鄭某某的社會評價降低,構成對鄭某某姓名權、肖像權和名譽權的侵害。
目前,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案情回顧
原告鄭某某:A教育機構擅自將其肖像及簡介用於商業性宣傳,侵害其姓名權、肖像權和名譽權
鄭某某訴稱,自2019年6月起,發現A教育機構在百度、搜狐、今日頭條等渠道,擅自使用其照片及相關履歷介紹,作為該教育機構宣傳活動的配圖,意在將其描述為「Engeeker少兒編程學院」教育機構的導師,從而誤導學生及家長報名參加該機構開放的課程。鄭某某認為,作為一名教育系統編內人員,其一直以來都非常注重自己的個人健康形象,該教育機構未經允許,擅自將其肖像用於商業性宣傳,嚴重影響了鄭某某的教師形象及工作生活,給鄭某某帶來了非常大的輿論壓力、工作壓力及精神壓力,故以侵犯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A教育機構向鄭某某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0元、精神損失費10000元、維權成本等合理開支5000元。
被告A教育機構:涉案文章系公司前法人王某某個人行為且宣傳文章影響範圍小,未產生收益,未侵犯鄭某某名譽權
A教育機構辯稱,涉案微信公眾號、微博帳戶系該教育機構前法人王某某個人運營,並非公司帳戶,所發布內容與公司無關。該教育機構行為並不會影響鄭某某的教師形象及工作生活、亦不涉及侵犯其名譽權。宣傳時NOIP競賽已經暫停,該教育機構並未開展該培訓項目,未獲得收益。該教育機構微博帳號粉絲極少,影響範圍很小。請求法院駁回鄭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爭議焦點
一、 被訴侵權文章能否認定為系A教育機構發布。
二、 被訴侵權文章是否侵害鄭某某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
三、 A教育機構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定
一、被訴侵權文章可以認定為系A教育機構發布
經查,涉案微信公眾號顯示的認證主體為A教育機構,而新浪微博的認證主體顯示為A教育機構CEO,實際運營者為王某某。王某某曾系A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直至本案立案後才變更為李某。法院認為,在王某某作為A教育機構法定代表人期間,其通過微信公眾號及新浪微博中以A教育機構的名義進行業務宣傳,可以認定為系A教育機構實施的行為。
二、被訴侵權文章侵害了鄭某某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
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或許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有權通過授權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獲得報酬。肖像權,是指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本案中,根據鄭某某提交的證據可以印證被訴侵權文章中使用的圖片與鄭某某肖像具有同一性。A教育機構為推廣經營業務,發布含有鄭某某肖像的圖片並標註了鄭某某姓名及個人介紹用以宣傳。法院認為,被告未經合法授權使用鄭某某的肖像和姓名發布涉案文章,侵害了鄭某某的肖像權和姓名權。
自然人的名譽權,是指自然人對由其活動產生的社會評價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所謂名譽,是指社會對特定主體各項行為的綜合評價,包括能力、品德和信用等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鄭某某系中學教師,其應當遵守教育部對中學教師職業行為的相關規定,其中包括不得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同時,作為教育培訓機構,A教育機構理應對教育部的相關規定有所了解。本案中,A教育機構在推廣自身業務時捏造了鄭某某在A教育機構處任教的事實,使相關人員尤其是學校誤以為鄭某某違反教育部相關規定,導致鄭某某的社會評價降低。因此,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三、A教育機構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六)和(七)項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有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個人的肖像權、姓名權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關於賠禮道歉,賠禮道歉的方式與範圍應當與侵權行為方式及影響範圍相適應。鑑於被訴侵權文章系通過微信公眾號和新浪微博公開傳播,故應判定A教育機構在相應的微信公眾號和新浪微博中進行賠禮道歉,具體時間由法院予以酌定。
關於經濟損失,雖然現有證據無法確定鄭某某的實際損失或者A教育機構涉案侵權行為的獲利數額,但鑑於鄭某某在編程教學方面有一定的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A教育機構擅自使用必然會損害鄭某某的財產權益,法院綜合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的傳播範圍、A教育機構主觀惡意等因素,將經濟損失酌定為10000元。
關於合理開支,鄭某某為制止侵權進行了公證,但未提交相關支付憑證證明其實際支出費用,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人格權侵害導致的精神痛苦或損害本身難以量化,所以這種影響並不一定必須表現的非常明顯,通常情況下以發生了足以產生這種影響的行為來認定。本案中,A教育機構發布的內容侵害了鄭某某的姓名權、肖像權和名譽權,導致鄭某某遭受周圍不必要的非議,給其造成精神上較為嚴重的損害。故對於鄭某某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至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金額,由法院綜合考慮鄭某某的職業特殊性、被訴侵權文章的內容、A教育機構的過錯程度、傳播方式等情況酌情予以判定。
判決結果
被告A教育機構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其微信公眾號和新浪微博連續三日登載向原告鄭某某賠禮道歉的聲明,並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鄭某經濟損失10000元和精神撫慰金5000元。
法官說法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法官龔娉
自然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和名譽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教育機構未經許可發布含有名師肖像及簡介的廣告進行宣傳,不僅構成姓名權、肖像權的侵犯,還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法官提示,所有經營主體在生產、經營、宣傳活動中,應遵循誠信原則,切忌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進行不客觀的宣傳,以免承擔侵害他人姓名權、肖像權,乃至名譽權的訴訟風險。
審判團隊
審判員:龔娉
法官助理:李緒青
書記員:孫悅
供稿:龔娉、蘇媛
漫畫:吳昊
原標題:《e案e審 | 教育機構隨意使用他人肖像「打廣告」,這樣的「安排」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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