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海洋生態修復令讓破壞者變修復者

2020-11-25 人民網

汽笛聲中,漁業執法船劃開海浪,三名男子和執法人員一道,將一尾尾魚苗投入海中。這是10月25日,發生在浙江省瑞安市飛雲江口海面的一幕,投放的梭魚苗總計三萬餘尾。三名男子都是當地漁民,因在休漁期捕魚,被瑞安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緩刑。法院在送達刑事判決書的同時,發出《海洋生態修復令》,要求三名被告人投放若干數量的魚苗至瑞安市淺海區域,用於海洋環境修復。這是國內正式執行的首個《海洋生態修復令》。(新京報10月28日)

首份「海洋生態修復令」,具有判例示範意義。像此次判例中的當事人這樣,無視地方禁漁、休漁等規定,破壞海洋等水域生態的,並不是個例。由於目前國內對於海洋環境生態修復的具體方式,尚未統一實施細則,以往對於這樣的違法違規,一般懲罰都是以罰款、判刑等為主,並不涉及海洋等生態破壞後直接修復等要求。瑞安的這一判例,不但對當事者進行了懲治,同時還限期當事者直接進行生態「補救」,不但豐富了司法懲治海洋生態破壞的形式和途徑,更是開了國內此類施法判決的先河,是一次司法實踐創新,對今後沿海沿江沿河等地區司法機關處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鑑。

首份「海洋生態修復令」,還折射出司法海洋生態保護的深化。在司法實踐中強化環境生態破壞懲治,維護生態環境,一直考驗著司法機關的智慧,也檢驗和折射著司法保護海洋等生態環境的成色。不管是刑事處罰還是經濟處罰,根本目的是為了生態環境。對於破壞環境資源類案件而言,如何修復環境成為必須解決的難題。修復受損的海洋生態環境,讓「破壞者」變成「修復者」,無疑增強了海洋生態修復直接實效性,是海洋生態保護司法實踐的升級和優化。

在海洋環境生態訴訟中採取「海洋生態修復令」,落實和凸顯了「綠色司法」要求。將環境法的相關原則運用於民事公益訴訟中,將綠色發展理念與守護生態文明緊密結合,同時也很好貫徹了環保法所確立的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

首份「海洋生態修復令」,對大氣汙染、水汙染等其它環境違法行為,在具體執行和違規成本方面,也起到了預防和警示作用。司法保護作為環境保護的最有力屏障,具有義不容辭、強力作為的義務和責任。這一司法實踐值得各地借鑑。(鞠實)

(責編:關喜豔、周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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