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理論以及實踐中,根據不同標準對刑事證據進行了不同劃分。其中,根據證據內容的穩定性與可靠性程度不同,可分為主觀性證據和客觀性證據。主觀性證據是指以人為證據內容載體的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均屬於主觀性證據;客觀性證據是指以人以外之物為證據內容載體的證據,比如物證、書證、鑑定意見和勘驗筆錄等。
主客觀性證據的分類方法對於考量證據的作用、解決證據之間的矛盾以及構建主客觀相一致的證據體系有著重要作用,因此在審查調查中可予以借鑑,從而指導審查調查實踐。
主觀性證據和客觀性證據的特點與作用
在證明待證事實方面,主觀性證據的優點是具有生動性、直觀性,如被審查調查人對案件事實的供述往往是連續的、完整的、情節豐富的,缺點是具有不穩定性、不確切性,不同的主體對同一事實的描述會因為看問題角度、知識水平、記憶差異以及自身利益問題而呈現不同的結果。比如被審查調查人與舉報人對於同一事實的描述可能存在較大差別。
就作用而言,主觀性證據在證明過程中往往可以單獨構建事實全貌,經過證實的主觀性證據通常成為待證事實的主線或骨架。與主觀性證據所不同的是,客觀性證據具有不連續性(孤立性)、穩定性。比如物證,一般而言它既不會隨時間、空間的變遷而改變,也不會隨著持有人的改變而改變自身的物理屬性。客觀性證據在證明過程中往往局部和片面地發揮作用,但有時也會起到引導取證方向的作用,如果客觀性證據具有較強的關聯性,也能幫助審查調查人推導出較為完整的事實。
客觀性證據優先原則適用時需注意的問題
所謂客觀性證據優先原則,主要是指在證據效力的認定中,應優先認定客觀性證據,進而指導取證工作。具體適用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客觀性證據的認定要經歷一個去偽存真的過程。筆者近期辦理的一起濫用職權案件中,有證據顯示被調查人某縣公安局長通過召開辦案人、有關局領導會議,錯誤地決定了一起刑事案件的定性而導致案發,多名參會人員證實了這一情況,並各自提供了工作日誌予以佐證。但被調查人在訊問中否認召開過上述會議,且不承認自己對前述案件的定性負有責任。為解決以上言詞證據間的矛盾,我們後續又開展深入調查,了解到在監察機關對該公安局長立案前幾天,前述幾名參會人進行了一次串供,並分別根據串供內容各自偽造了工作日誌。在此情況下,所謂的工作日誌已失去原有的客觀屬性,不應作為客觀性證據進行認定。因此,在適用客觀性證據優先原則時應秉持懷疑態度,認真辨別證據真偽。
第二,通過主客觀性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審查調查過程中有時我們先取得主觀性證據,再圍繞主觀性證據所確立的事件脈絡來收集客觀性證據。有時先取得客觀性證據,當客觀性證據累積到一定程度或者客觀性證據之間出現矛盾時,再調取主觀性證據。以上過程往往會交替出現,逐漸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比如,在辦理市直一部門某副調研員涉嫌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在主觀性證據匱乏的情況下,為實現「中心開花」的辦案效果,辦案人員收集了大量的客觀性證據,通過對這些客觀性證據的整理、分析、研判並運用辦案策略,在較短時間內獲取了被審查調查人的供述,進而在主觀性證據和客觀性證據的對比分析中釐清了案件事實,最終突破了案件。
第三,運用客觀性證據優先原則及時解決證據之間的矛盾。當主觀性證據之間出現矛盾時,應認定與客觀性證據相一致的主觀性證據;當主觀性證據與客觀性證據出現矛盾時,則應在保證客觀性證據真實性的基礎上,優先認定客觀性證據;當客觀性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時,則應排除不真實的證據或對矛盾予以合理解釋,並輔以主觀性證據進行認定。
第四,構建主客觀性證據相一致的證據體系,達到審查調查所需的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無論是主觀性證據還是客觀性證據都應圍繞待證事實,以排除合理懷疑為證明標準。在堅持客觀性證據優先原則的同時必須關注全局性問題,比如怎樣剔除那些無關痛癢的、矛盾的證據,怎樣圍繞法定構成要件收集和組織證據體系,怎樣將主觀性與客觀性證據按照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證據需要構建成統一的證據體系。凡此種種,需要我們在審查調查中努力思考、認真探索並逐漸完善。
(李大鵬 作者單位:河北省秦皇島市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