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溢油汙染事故暴露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機制諸多漏洞

2021-01-15 網易財經



  2011年6月初發生的中海油渤海油田溢油事故將近年來我國海洋環境問題推向高峰,其中暴露出來的一些問題應當引發對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的深入思考。

  在我國,迄今為止對汙染案件的救濟主要停留在彌補個人或部分人群的損失(主要是財產損失)層面,沒有對大企業和一些享受特殊待遇的外資企業「上綱上線」。海洋溢油這類事故會造成嚴重的生態災難,損害國家大範圍的海洋國土功能,直接威脅國家環境安全,而當今世界上國家安全概念中環境安全已成為不可或缺的內容。

  把責任完全歸於海洋環境主管部門並不公正

  案件發生後,公眾對行政主管部門反應和處理的及時性頗有非議。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第7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溢油事件屬於突發環境汙染事件,事故發生後,行政主管機關應依法及時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我國多部法規對政府部門的信息公開範圍、程序以及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9條和第10條規定對於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和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11條也規定環保部門應主動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預報、發生和處置等情況。

  在該事件中,有關部門在事發一個月後才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於油汙對渤海生態環境的影響以及對當地漁業的危害並沒有及時作出認定,不僅損害了公眾的環境知情權,還使養殖戶失去了規避風險的機會,導致損失進一步擴大。隨著我國海洋石油勘探規模的迅速擴大,溢油風險也隨之提升,建立和完善我國海洋石油勘探環境風險防範和預警機制勢在必行,但是目前該機制建設相對滯後,行政主管部門只能根據《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籠統規定履行職責,並沒有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應急機制來解決複雜的海洋油汙事件。同時,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溢油企業的處罰力度不夠,沒有發揮法律應有的威懾力。如《海洋環境保護法》第85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汙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20萬元的罰款上限對於該事件所造成的損害程度來說微不足道,正因為如此,造成事故的公司態度一直漫不經心,對事件真相遮遮掩掩。大型國有企業在國家經濟領域中舉足輕重,在其創造社會財富的同時也應相應承擔更多的環境保護等社會責任。但是,我國一些大企業只重視經濟利益而忽視環保義務,濫用優勢地位,有關主管部門難以駕馭。因此對這類涉及大國企和外資企業的重大環境事故,如果把責任全部歸於職責有限的海洋環境主管部門是不公正的,應從更深層次的體制問題中尋找原因。

  環境公益訴訟面臨障礙

  本次事故呈現出管理失靈的跡象,在這種情況下,公眾寄希望於通過司法途徑維護個人權利。國外環境法治的經驗表明,環境訴訟是環境保護的有利工具。但是,在我國現階段無論是環境私益訴訟還是公益訴訟,在立法和司法實踐方面都存在著巨大的障礙。

  在立法方面,我國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了公民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受到損害後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但是環境公益訴訟仍沒有得到立法的支持,多數情況下都被法院以原告不適格等理由「拒之門外」。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之間信息不對稱,公民個人難以獲取有力證據,環境汙染損害具有空間廣泛性、汙染間接性、時間累積性等特點導致因果關係的確立非常困難。雖然我國已有環保機關和環保非政府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案例,但是法院如何處理,目前仍不明朗。

  行政和司法機制所暴露出來的問題,恰恰說明了發揮公眾參與的積極作用是監督和推動國家機關公正執法司法並最終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條件。因此,有必要建立行政、司法和公眾參與的互動機制。

  一是要建立健全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制度。要加強環境政務信息公開的廣度和深度,加強環保部門公開環境信息的能力建設,保障環境信息透明化,並使之制度化,實現公眾與政府部門間的信息互動。

  二要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從長遠來看,應在立法上擴大適合原告的範圍,賦予環保機關和環保組織獨立的法律地位與訴訟資格。在該事件中,國家海洋局應代表國家對康菲公司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同時應借鑑天津塔斯曼案件的經驗,加強公眾對法院審判的監督。在渤海溢油事件中,如果國家海洋局不提起公益訴訟,環保組織也可以承擔公益訴訟的重任。

  渤海溢油事件是我國環境問題的一個縮影,單純依靠現有的行政、司法機制已經不能適應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和新型環境問題的解決,必須通過行政、司法和公眾參與機制的互動,加強公眾對行政和司法的監督,才能使該事件得到公正解決。該事件應成為中國環境法制建設的裡程碑:第一,樹立國家環境安全的理念,在法律上確認國家生態損害賠償;第二,包括外國企業在內的大企業要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不得享有環境特權;第三,公眾在環境保護上起到更加重要的推動作用,促進我國生態社會運動的發展;第四,推動中國環境司法的完善,體現司法維護環境公平正義的實質。

  (周珂 李姍姍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本文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責任編輯: 王曉易_NE0011

相關焦點

  • 國土資源部:我國近5年發生海洋溢油汙染事故41起
    我國近5年發生海洋溢油汙染事故41起    新華社北京10月10日電(記者王立彬)國土資源部最新數據顯示,在最近的「十一五」期間,全國發生41起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溢油汙染事故,海洋石油勘探開發迅速發展對海洋環境保護帶來一定風險。
  • 康菲溢油案有望促海洋環境汙染事故處罰加重
    2016-08-29 18:03:21 | 來源:新華網 | 作者:崔靜 李惠子   針對康菲溢油案暴露的海洋環境汙染處罰上限過輕的問題
  • 我國海洋汙染事件每年成倍增長 環境法醫學鮮為人知
    1989年在美國阿拉斯加州威廉王子海峽發生的「EXXON VALDEZ」油輪溢油事故,是美國歷史上最大的一次,洩漏原油超過1100萬加侖,對海洋環境造成十分嚴重的汙染。這次溢油事故直接促成了「環境法醫學」的產生。而且其後很長一段時間內,環境法醫學都是以溢油鑑定和溯源研究為主。
  • 海洋汙染訴訟 溢油事故考驗中國環境法律
    海洋汙染因發生在渤海灣的漏油事件再次出現在了公眾的視線,夏軍律師以三個案例介紹了中國海洋汙染訴訟的歷程。編者按:近期,渤海溢油事故再次將海洋石油汙染問題擺在公眾面前。其間,海洋溢油汙染付諸法律訴訟的呼聲日漸強烈。
  • 中國海洋赤潮災害有所減輕 溢油等海洋突發事件風險加劇
    新華網北京6月25日電(顧瑞珍 高嘉晗)根據國家海洋局25日發布的《2011年中國海洋環境狀況公報
  • 保護海洋環境 用科技造福人類
    我國是一個海洋大國,擁有1.8萬公里海岸線、300萬平方公裡的海洋國土面積,6500多個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旳島嶼,如此浩瀚深邃、蘊藏無數資源寶藏和無數生物生活的海洋本應得到更好保護,但隨著人類活動的日益頻繁,我國的海洋環境汙染越來越嚴重,海洋的生命活力正因為人類的汙染行為而不斷減弱。  在此情況下,海洋環境與漁業保護工作越來越受到海洋學家的重視。
  • 中國首次發布渤海海洋環境公報 汙染令人擔憂
    中國日報網中國在線消息:中國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今日在此間發布《二00八年渤海海洋環境公報》,這是中國首次發布渤海海洋環境公報。渤海是中國唯一半封閉型內海,海域面積約七點七萬平方公裡,渤海海水交換能力差,海洋生態系統脆弱。
  • 渤海環境堪憂生態整治「箭在弦上」
    針對渤海生態環境的狀況、問題與治理措施,《中國海洋報》記者日前採訪了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主任關道明。    主持人:渤海目前生態環境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關道明:渤海是我國唯一的半封閉型內海,環境承載能力較弱,多年來,為支撐沿海經濟社會發展付出了較大的資源環境代價。
  • 我國近海環境赤潮3900多次 近海環境汙染堪憂
    海洋重要魚、蝦、貝、藻類的產卵場、索餌場、洄遊通道及自然保護區主要受到無機氮、活性磷酸鹽和石油類的汙染。無機氮汙染以東海區、黃渤海區部分漁業水域和珠江口漁業水域相對較重,活性磷酸鹽汙染以東海區、渤海及南海近岸部分漁業水域相對較重,石油類的汙染以東海部分漁業水域相對較重。近日據調查顯示,渤海幾乎快成「死海」。
  • 藍色「母親」不堪重負——世界海洋日談海洋汙染
    突發溢油大傷藍色「母親」元氣    溢油是近年來海洋環境主要汙染源之一,除了船舶正常航行產生的油汙滴漏和陸源工業汙染物外,重大突發性溢油事故則會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例如大型船舶碰撞沉沒、鑽井平臺和沿海煉油廠發生生產事故等。
  • 我國海洋狀況年度公報:溢油等突發事件風險加劇
    去年我國管轄海域環境狀況總體較好    為全面掌握我國管轄海域環境狀況,2011年,各級海洋環境監測機構共完成了全海域約8000個站位的監測工作,獲得各類海洋環境監測數據240餘萬個。海洋保護區環境狀況總體良好,主要保護對象或保護目標基本保持穩定。    大中型河口、海灣等近岸海域汙染嚴重     監測表明,我國近岸海域環境問題仍然突出。在近岸海域環境汙染方面,海水水質為劣四類的近岸海域面積約為4.4萬平方公裡,高於「十一五」期間3.2萬平方公裡的平均水平。
  • 曾志翔:親油疏水材料與溢油應急裝備研究取得突破性進展
    親油疏水材料與溢油應急裝備研究取得突破性進展  本報記者 馬愛平  近年來,隨著石油化工行業的迅速發展和石油產品的大量使用,由溢油引起的環境汙染日益嚴重。海上漏油事故頻頻發生,在給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之餘還會給生態環境帶來毀滅性的災難。
  • 關於遏止船舶油汙汙染,保護我省海洋生態的若干建議
    二、在防止海洋汙染方面存在問題   (一)未建立海洋油汙預防應急機制   在海南省國土資源廳就西海岸油汙事件作出的《關於海口西海岸油汙染事件調查情況的報告》中指出「據周圍群眾反映,每年冬天都有油汙侵襲的類似情況發生。」但多次發生油汙事故也沒有能夠催生我省相關應急機制的出現。應急機制不完善,責任不明確,油汙事故也無法得到及時、有效、合理地處理。
  • 新聞1+1:渤海汙染難治理歸根結底是法治問題
    27%的重點排汙口鄰近海域生態環境有所惡化。1/4以上的渤海海域海水環境受到不同程度汙染。一連串的數據似乎讓我們明白,康菲對渤海的汙染並非個案,由於渤海是中國半封閉內海,自淨能力差,周邊又都是工業發達城市,海水汙染非常嚴重。為了治理渤海,多年來國家海洋局一直在推動建立專門的保護渤海環境的立法,但是一直難以有實質性的進展。
  • 渤海海洋環境汙染:現狀、問題、成因、治理 | 構建政府—市場...
    黨的十九大報告專門闡釋了「加快水汙染防治,實施流域環境和近岸海域綜合治理」,對渤海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投入不斷加大。渤海地區的海洋環境雖有一定的改善,但總體情況依然不容樂觀。渤海海洋環境汙染治理問題既涉及到工程與技術層面的問題,同時也與治理模式密切相關。因此,對渤海海洋環境汙染治理模式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 海洋環境汙染生態公益訴訟分段審理探析
    《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權益範圍包括權利和利益兩個方面,其中,財產權和財產利益均可作為海洋汙染生態損害賠償範圍。對此,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漁業法》對權益保護範圍的規定僅做了細化,與《侵權責任法》比較,沒有擴大或縮小的特別規定。  2002年,天津海事法院審理了我國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第一案馬爾他籍「塔斯曼海」輪溢油汙染賠償案[5]。
  • 加大對汙染海洋環境行為處罰力度 讓汙染企業賠得心疼
    許振超委員注意到,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中,對我國現在尚未開發汙染的自然海岸線這一塊沒有涉及。   「現在看來,海洋環境保護很多情況是由於對海岸線過度或者過濫開發造成的,所以我建議海洋環境保護法應該明確我國現有的尚未開發和汙染的自然海岸線的總長度,以法律形式確定一個保護紅線,作為一個硬指標,對未來的海洋環境保護可能會起到一定的作用。」許振超表示。
  • 調查組專家解讀渤海溢油事故原因調查結論
    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聯合調查組專家解讀事故原因調查結論  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聯合調查組11日公布了事故原因調查結論,對此,事故聯合調查組有關專家就責任認定、油田開採技術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 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採取措施加強海洋環境保護
    中國網海洋訊 據遼寧省海洋與漁業廳辦公室消息,2月13日,國家海洋局黨組書記、局長劉賜貴一行到大連開展渤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調研,召開了座談會,並發表了重要講話,對渤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推進和深化海洋環境保護績效考評工作,繼續將陸源入海排汙口達標排放情況列入省政府對沿海市政府績效考評指標,一票否決。三、完善海洋生態功能規劃,推動渤海生態環境改善一是嚴格執行海洋功能區劃。新一輪《遼寧省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業經國務院批准,要認真組織實施。
  • 渤海石油開發違法排汙嚴重 海上溢油漂油事件頻發
    為了保護渤海海洋資源與環境,加強對渤海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的管理與服務,及時發現、處置各類海洋違法違規行為和突發海洋環境汙染損害事件,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正式啟動了渤海石油勘探開發定期巡航執法。目前,中國海監11號、21號搭載著執法監察人員正在渤海預定海域進行執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