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面氣象觀測站:為開展長期連續的地面氣象觀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以及國務院其它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其它有關部門設立地面觀測場所。
(1)國家基準氣候站:根據國家氣候區劃,以及全球氣候觀測系統的要求,為獲取具有充分代表性的長期、連續資料而設置的地面氣象觀測站。氣象站址應保持50年不變。
(2)國家基本氣象站:根據全國氣候分析和天氣預報的需要而設置的地面氣象觀測站。氣象站址應保持30年不變。
(3)國家一般氣象站:按省(區、市)行政區域而設置的地面氣象觀測站。
(4)區域氣象觀測站:根據中小尺度災害性天氣預警、大中城市、特殊地區和專屬經濟區的氣象預報服務需求,以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布局的基礎上補充建設的地面氣象觀測站。
二、一些概念:(1)障礙物:觀測場外高於觀測場地平面1米以上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作物等物體。
(2)高度距離比:障礙物高出觀測場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與該高度點在觀測場地平面的投影點至觀測場圍欄最近點之間的距離之比。
(3)遮擋仰角:從觀測場圍欄距障礙物最近點的地面向障礙物最高點看去視線與觀測場場所在地平面的投影所形成的夾角。
三、觀測場最多風向的上風方5000m,其它方向2000m內不宜規劃工礦區,不宜建設產生煙幕等汙染大氣的設施;國家基準氣候站的觀測場上風方向5000m範圍內還不宜規劃人口總數超過5000人的居民區。
四、在觀測1000m範圍內不應實施爆破、鑽探、採石、挖沙、取土等危及地面觀測場安全的活動。
五、地面氣象觀測場四周障礙物控制區範圍:國家基準氣候站為觀測場圍欄向外延伸2000m,國家基本氣象站為觀測圍欄向外延伸1000m,國家一般氣象站位觀測場圍欄向外延伸800m。
六、國家基準氣候站和國家基本氣象站控制區內障礙物任一點的高度距離比小於1/10,國家一般氣象站小於1/8;國家基準氣候站和國家基本氣象站控制區內障礙物與觀測場的距離不小於50m,國家一般氣象站不小於30m。
七、國家基準氣候站和國家基本氣象站在日出和日落方向上(不受控制區限制)障礙物的遮擋仰角不大於5°,國家一般氣象站不大於7°。
八、國家基準氣候站距離觀測場圍欄200米範圍內不得有鐵路路基,50米範圍內不得有公路路基,100米範圍內不得有人工建造水體,500米範圍內不得有垃圾場、排汙口等其他影響源。
九、區域氣象觀測站總體要求:(1)觀測場周邊環境保持開闊,保證儀器的感應面通風和不受遮陰。(2)觀測場周邊10米範圍內不宜有障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