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微評
李海楠
近日,教育部發文嚴厲打擊學位論文買賣、代寫行為,讓各界輿論重新聚焦大學生論文造假話題,更引申至對我國學術造假的再次深刻思考。
必須承認的是,我國學位論文造假由來已久,國家層面採取的措施不斷,也的確起到了積極成效。特別是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位授予單位和指導教師的共同努力下,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已經得到有效遏制,人才培養質量也由此得到明顯提升。
但不可否認的是,由於部分學位授予單位在學風建設、學術誠信養成、學位論文審查等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學位論文買賣、代寫行為仍時有發生,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網傳論文代寫催生的生意鏈中,本科碩士論文明碼標價,本科論文千字200元的現象,可謂赤裸裸地揭露了當前我國論文造假的現狀。
筆者以為,深糾論文造假乃至學術造假的原因,有必要從其具體定義入手,方可找到切中要害的解決之道。學術造假,即指剽竊、抄襲、佔有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偽造、修改研究數據等的學術腐敗行為。應該說,學術造假違背了學術道德和科學精神,其本質實際上是充斥於我國學術領域中的學風浮躁和急功近利作祟的產物。
顯然,整治包括論文造假在內的一系列學術造假行為刻不容緩,不僅要嚴打更要嚴格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此次教育部發文嚴打學位論文代寫、買賣也可視為對我國論文造假採取的具體措施,其效果值得期待。
教育部對此明確了包括切實提高認識、完善工作機制、嚴格責任落實、加強教育宣傳、強化監督檢查、嚴肅責任追究在內的六項具體要求,其中,在工作機制方面,要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與當地網信、市場監管、公安等有關部門協調配合,採取針對性措施予以整治,形成常態化的查處工作機制,學位授予單位要明確工作職責,健全考評體系,完善查處辦法,規範查處程序,加大懲戒力度。
在責任追究方面,教育部要求對不履行主體責任的學位授予單位和負責人要進行處罰和問責;對履職不力、所指導學生的學位論文存在買賣、代寫情形的指導教師,要追究其失職責任。對參與購買、代寫學位論文的學生要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已獲學歷證書、畢業證書要依法予以撤銷和註銷。
顯然,此次教育部意在從工作機制和強化處罰上下大力氣整治論文造假行為,但筆者認為,其中關鍵之處在於如何發現檢查出論文造假的行為且要有充分證據。教育部要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位授予單位要設置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舉報。要做好學位論文抽檢工作。學位授予單位要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學位論文原創性審查。
需要強調的是,對於社會監督舉報,一般意義而言,難免出現當事者自顧不暇,出現「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尷尬,因此,應該也必須發揮重要作用的是,校方乃至相關學位主管部門的監督職能,即要確保每一篇學位論文的原創性。
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實施審查是一方面,對論文創作的全過程監管更顯必要,比如從論文選題的申報、程序規範、參考資料的認定等,都需要加以審查,否則,一味地依靠所謂信息技術手段,難免會因「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而導致論文造假手段的升級,畢竟,學術造假根源於學風浮躁和急功近利,在嚴打學術造假的同時,不斷科學、豐富、完善人才評價機制或許才是應選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