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5 17:2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石屏法院——促進工作交流,提供便民服務,關注司法動態,弘揚法治文化
親戚喊幫忙借款,承諾所產生的一切債務由自己履行,且以保證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擔保。14年後,3萬元借款變成「天價借款」,本息合計156623.47元。然,此筆「天價借款」應該由誰買單?近日,石屏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金融借款糾紛案件。
案情:李某、楊某系夫妻,邱某系李某姐夫。2006年12月11日,邱某急需用錢,因自己借款額度受限,找到李某幫忙,請李某向A銀行借款供自己使用,並口頭承諾自願承擔借款產生的一切風險及賠款。李某出於對邱某的信任,遂與邱某一起前往A銀行,以自己為借款人、邱某為擔保人向銀行借款3萬元。事後,李某將借款足額交付邱某,並外出打工。借款到期後,邱某未如約足額歸還借款,A銀行多次找邱某、李某之妻楊某催要,李某還了銀行4000元本金,楊某在催收通知書借款人處籤字確認其餘欠款金額。2020年7月15日,A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某、楊某償還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130623.47元(算至2020年7月9日止),並支付自2020年7月10日至全部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約定計算),判令邱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時,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凍結了李某存款9萬餘元。
在審理過程中,李某、楊某認為,該筆借款系邱某使用,不應由其負責清償,且借款時A銀行已明確知曉擔保人與借款人之間的約定及借款用途情況,對於A銀行主張應由邱某來承擔。邱某辯稱,借款的事實、經過及借款用途A銀行都是明知的,借款也確實為自己所用,與李某、楊某沒有關係,現在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等以後有能力會履行還款義務。
該院認為,合同具有相對性。本案中,合同借款人是李某、擔保人是邱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之規定,該案李某、邱某與A銀行籤訂了借款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為有效合同,且A銀行按約定履行義務,李某不能以與邱某的約定對抗A銀行,也不能逃避清償債務。對於邱某在合同中的地位,屬於保證人,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若邱某履行了保證責任,其仍有權向李某追償,且對於李某與邱某的約定,與本案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法院無權在該案件中處理。另外,在借款合同中,李某、邱某並未與A銀行約定過複利,對於A銀行主張的高達74289.87元複利部分無法律依據,法院不應支持。經法官釋明合同約定及金融借款相關規定後,A銀行表示願意放棄主張的複利部分,李某、楊某表示願意履行歸還借款及利息義務,並積極配合A銀行從凍結存款中進行扣劃。至此,一件案情離奇的案件得以調解結案。
法官提示
在借貸關係中,合同具有相對性。在借貸關係中,可能存在「真假」借款人的時候,借貸雙方最好慎重對待自己的權利、義務,無論做出任何一種行為,都要做好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準備。對於借款合同,儘可能採用書面形式,若採用其他形式,請保留好轉帳、借款、聊天記錄等憑證,否則在訴訟過程中,舉證不能時,極有可能面臨敗訴風險。
通訊員:李福寶
編 輯:瞿凱旭
審 核:劉 斌
石屏縣人民法院
微信:spxrmfy2016
微博:spxrmfy
感謝閱讀,歡迎關注!
留言功能已開通,期待您的寶貴意見
原標題:《金融借款之「天價複利」誰來買單》
閱讀原文
特別聲明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並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