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4歲高齡的澳大利亞科學家大衛·古道爾(David Goodall),如願在安樂死機構「解脫」(Exit)的幫助下安然離世。他並未身患任何不治之症,但隨著視力和聽力的日益退化,他對個人生活質量已達到了難以容忍的程度)
納沙泰爾州要求用法律來規範安樂死組織和協助自殺服務。該倡議將同之前所有類似的嘗試一樣告吹。
納沙泰爾州提出動議,要求規範協助自殺的條件,並提出需制定相應法規,以規範安樂死組織。
納沙泰爾州提出動議的原因之一是,瑞士的安樂死組織不斷地擴大其服務對象。現在,就連並未身患絕症、僅僅只是老年病患者也可以得到安樂死服務。
法律框架不明確該動議不可能得到聯邦院的批准。目前,國民院正在討論此事。如果國民院通過這項動議,必然會讓日內瓦大學倫理學教授Samia Hurst-Majno大跌眼鏡。
這不是瑞士第一次討論規範協助自殺。儘管歐洲人權法院批評瑞士的相關法律不夠明確,但「每次討論的結果都是,現有法律已經足夠完備了。」
瑞士政府原本打算規範協助自殺,但是卻在2011年放棄了。在此之前,兩項要求在蘇黎世州禁止安樂死和叫停「死亡旅遊」-即外國公民來瑞士尋求協助自殺的公民動議,都因絕對多數選民的反對而流產。
琉森大學的法學教授Bernhard Rütsche認為,協助自殺的支持者擔心,法律規範將限制安樂死服務。支持者通常提出這樣的政治論點,「沒有必要制定新法,因為行業法已對安樂死進行了足夠的規範。」「另外,聯邦委員會還特別指出,如果國家立法規範安樂死,無異於頒發質量印章,而國家應該避免這樣的行為。」
瑞士的制度以信任為基礎Hurst-Majno認為,如果國家立法規定哪些特定疾病、多大程度的病痛才可以要求協助自殺,將會在很大程度上改變現有的制度。
「我們的制度以參與雙方的互相信任為基礎。參與的一方是安樂死協助者,另一方是有死亡意願的人。」目前,這完全是一種自願行為。有死亡願望的人沒有權利強制要求他人協助其死亡。「如果用法律規範協助自殺,將很有可能使要求協助自殺成為一種權利,」 Hurst-Majno解釋道。
Hurst-Majno認為,納沙泰爾州的動議還觸及了第二個痛點,這就是協助自殺機構。
最初,人們認為協助自殺是所謂的「最後的友情幫助」,並通過自由的法律框架為協助自殺開「綠燈」。當時,沒人能想像得到,專業機構會應運而生。「這是一個悖論,」 Hurst-Majno表示:「一方面,人們渴望能得到專業人士的幫助,另一方面,人們又希望最終提供幫助的是自己最好的朋友。」
Hurst-Majno認為,解決悖論的辦法就是協助自殺職業化。她深知,這一建議將引起巨大爭議。「如果可行,瑞士將成為全世界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對協助自殺進行專業培訓的國家。」
瑞士的協助自殺
在瑞士,如果是出於私利動機引導他人自殺或協助他人自殺,此人將受到法律的懲罰。相反,如果因為利他的動機而協助他人自殺,將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瑞士有多家機構提供有償的協助自殺服務。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裡,協助自殺收費是否屬於「自私的動機」在法律上一直屬於灰色地帶。不久之前,在一個樁史無先例的案件中,法庭駁回了針對瑞士著名的協助死亡機構Dignitas創始人「謀利」的指控。
原文連結:
https://www.swissinfo.ch/chi/swiss/448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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