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動物是指故意以殘酷的手段、方式給動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傷害,或者以殘酷的手段、方式殺害動物。
所以,禁止虐待動物不是禁止殺死動物,兩者之間不存在必然性,要正確的理解「虐待」二字就需要理解「故意」、「殘酷」、「不必要」這幾個詞。
1.故意
故意的意思就是有意而為之,所有的過失或無心造成的結果都不能視為虐待。
2.殘酷
其實殘酷這個詞一直無法精準定義,在刑訊逼供中也是定義「殘酷的方式」,但是,什麼是殘酷,沒有進一步的定義。
我認為,其實任何一個正常人,都是能直觀的感受出「殘酷」的含義的,殘酷其實就是超出正常肉體或精神的承受範圍,一個正常人看了覺得「受不了」,這就是殘酷!
舉例說明:以前著名的虐貓事件,女子用高跟鞋把小貓一個一個踩死!
還有前段時間有人用開水把懷孕的母貓活活燙死!
但凡是正常人,都覺得很殘酷!如果覺得很正常,一點都不殘酷的人,就需要去看心理醫生了。
3.「不必要」
不必要在虐待動物裡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概念!以吃魚舉例,為了吃魚而殺魚是必須的,那麼殺魚就是一個必要的動作,所以這裡用刀子殺魚看起來很殘忍,但是是一個必要行為。
然而,有些地方為了保證魚肉的新鮮,用「水煮活魚」,這裡的活煮的方式是必要的嗎?我認為這就是不必要的。
在有些發達國家明文規定屠宰豬時必須使用高壓電將豬擊暈後再進行無痛宰殺,這種好處主要是:豬有豐富的感官功能,看到同類被宰殺或知道自己被屠宰會有恐懼感,而巨大的恐懼之下會使得其肉質分泌應激激素,某些激素對人類是有害的。而使其昏迷後再屠宰,可以避免豬產生恐懼感,也人道很多。
那麼在歐美發達國家如果使用其他令豬恐懼的屠宰方式,那就會被判定為「不必要」的,屬於虐待。
但是,考慮到我國屬於發展中國家,很多地區經濟落後,並不具備以人道方式殺豬,那麼傳統的宰殺方式就不能被認定為「不必要」的。
所以,如何理解「不必要」,是要根據具體的語境來判斷的,最直觀的判斷方式就是:如果有更為人道的方式殺死動物,就不得選擇其他殘酷的方式。
反虐待動物法所稱的遺棄,是指故意丟棄不應當或者不適合棄置於自然的動物的行為。遺棄動物按照虐待動物論處。
放生指的是將本來就屬於大自然的動物放回大自然,而遺棄是指將不適合放置自然的動物丟棄。一般這類動物的屬性為寵物,最常見的是貓和狗。
這裡需要說明一點,遺棄貓狗的人絕大多數是貓狗的主人,但還有部分貓狗是屬於被人偷走後玩了幾天又覺得不好玩再遺棄的。所以還不能把流浪動物的責任全部歸咎為養狗者。
為什麼會有遺棄貓狗的現象?因為很多人是沒有責任心的,也不是真正的愛狗者,他們只是把貓狗當成玩具一樣,無聊的時候可以玩一玩,但是又不願意承擔其照顧貓狗的責任。
以養狗舉例,買回家就得做一次全面的體檢,再得打各種疫苗(三聯),尤其是狂犬病疫苗是必打的!然後再得上狗證,植入晶片,各種交費,每天得牽著狗繩遛狗,狗生了病還得去看病。所以說養狗意味著責任和付出,如果對狗沒有愛心和耐心,是絕對堅持不下來的。
總體而言,遺棄狗的人佔比是非常少的,大部分有責任和有愛心的人如果因客觀原因無法繼續養狗,一般也會找到一個好人家把狗送人。我在北京也養過狗,後來因為工作繁忙,前女友又出國了,所以就想找一個好人家收養。可北京沒有信得過的人,最後是驅車1000多公裡把狗送到前女友的老家,這才放心。而且我們時不時的還會打電話問狗的近況,後來還專門去看了一次。
所以說但凡能對狗做出遺棄行為的人,一定不是愛狗的人,他們是不配稱「愛狗」的。現在網上有很多人把流浪動物的現象跟愛狗者聯繫在一起,這就屬於典型的「潑汙水」了,很簡單的道理,能幹出遺棄行為的人一定是不愛狗的。有個別落後的地方由於重男輕女思想,父母生下女兒會直接把女兒遺棄,這種父母配稱「愛子女」嗎?女兒如果僥倖成活長大,會認為父母是愛她的嗎?
根據《反虐待動物法》草案,遺棄動物行為也屬於虐待動物行為。
遺棄動物的,終身禁止養動物,如遺棄動物擾亂社會治安,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公安部門應當處以行政拘留。
另外,故意遺棄動物,數量較多,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威脅公共安全等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能做出遺棄動物行為的人必然不是愛動物的人,所以說,造成流浪貓和流浪狗的現象不能怪罪於"愛狗人士」,恰恰是這些備受指責的「愛狗人士」和「愛貓人士」在義務收留這些流浪動物,再為其尋找有責任心和有愛心的人家。
所以,請不要再把「流浪動物是『愛狗人士』和『愛貓人士』造成的」髒水亂潑了,更不要覺得愛護動物的人害怕懲罰遺棄動物的行為,恰恰相反,愛護動物的人更加希望出臺法律懲罰遺棄動物的人,而且是舉雙手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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