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防治成為城市管理難題 修法正當其時

2020-12-02 中國新聞網

商海春繪(新華社發)

  噪聲防治成為城市管理中的難題

  噪聲汙染「無人能管」嗎(法眼)

  本報記者 彭 波

  窗外建築工地轟轟的施工聲、隔壁鄰居家嗡嗡的裝修電鑽聲、樓下店鋪嘹亮的大喇叭、廣場上歡快的舞曲聲……城市生活中,無處不在的噪聲似乎成了人們無法擺脫的苦惱,因為噪聲而引發的民間矛盾也頻頻見諸媒體。

  很多人都在思考:噪聲,這個城市管理中的難題,該如何破解?

  投 訴

  麻煩、傷感情不說,還未必能解決問題

  甘肅省蘭州市的張先生國慶節搬進了新家,滿懷希望開始新的生活,卻被不絕於耳的噪聲擊得粉碎。「隔壁鄰居家裝修的電鑽聲、敲牆聲從早上6點就開始響個不停,一直響到凌晨1點多才罷休。我本來就有神經衰弱的毛病,被鬧得幾乎整晚都睡不著。我曾交涉過幾次,也找過小區物業,但人家根本不當回事,說裝修就是這樣。」熬了一個多月,本以為苦日子就要熬出頭的張先生卻沒有料到,隔壁家裝修接近尾聲了,但樓上的裝修又要開始了……

  張先生的遭遇並不是孤例。筆者對周圍近100位親朋好友做了一個小型調查,結果發現,雖然調查對象來自不同地區、有著截然不同的生活環境,但幾乎都遭遇過噪聲的困擾。其中,有30%左右的人曾經或正在噪聲中生活超過兩個月時間,直至「習以為常」。由此可見,噪聲,作為城市生活的附屬品,正在「廣泛而持久」地影響著人們的生活。

  什麼是噪聲汙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的規定,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而環境噪聲汙染,則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並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按照我國的城市環境噪聲標準,居民區一般為白天55分貝、夜間45分貝,這相當於人們一般交談時的音量。而在裝修中,最主要的噪音是電鋸和電鑽所產生的高頻音,最高在80至90分貝以上,即使經過牆壁的隔音仍能達到60分貝以上。長期呆在這種環境下,不僅會使人心情煩躁,損害聽力,而且還會導致心理疾病。

  然而,面對噪聲,公眾卻往往只能「乾瞪眼」。「大家裝修不可能不用電鑽、電鋸,我家裝修也得用這些東西。所以只好自己調整,儘量降低噪聲的影響。實在覺得受不了了,我才會去找鄰居說說。」重慶市沙坪垻區被裝修噪聲困擾了一個多月的陳女士說,「一般碰到這種事情,要麼跟鄰居協商,要麼就找物業公司幫忙協調。這麼點小事,又是隔壁鄰居,實在犯不上找政府部門投訴,麻煩、傷感情不說,還未必能解決問題。」

  處 罰

  檢測數據複雜,不足以作為證據

  社會公眾在遭遇噪聲困擾的時候,要麼選擇默默忍受,要麼選擇私下協商,很少有人知道我國針對噪聲汙染還專門出臺了一部法律——1996年通過、1997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按照法律規定,環保部門承擔著對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然而,在實際生活中,噪聲往往被細分為工業噪聲、交通運輸噪聲、建築施工噪聲、社會生活噪聲等。因此,在具體實踐中,還需要城市規劃、文化、工商、城管、公安甚至港務等多個部門的協調配合。

  事實上,各地對於噪聲汙染防治的管理部門規定不盡相同。比如,以商家使用高音喇叭為例,重慶市將這種行為交由公安機關進行查處;湖北武漢市則將查處權力賦予了城市綜合管理主管部門。既要明白噪音汙染的具體種類,又要知道負責管理該類噪聲的政府主管部門,這顯然增加了社會公眾投訴的難度。「由於在法律上並沒有建立環保、城管、公安等各部門之間的權力協調機制,也沒有明確各部門間權力運行的界限,因此,老百姓很難搞清楚哪個部門應當對哪種噪聲汙染負責,出了問題該向誰投訴、找誰解決。一旦發生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或者工作懈怠,也很難追究責任,容易出現選擇執法、扭曲執法、越權執法、懈怠執法等現象。」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呂忠梅表示。

  面對噪聲汙染,公眾投訴無門,而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也是阻礙重重。「我們接到對商家高音喇叭擾民的投訴後,到了現場,他們二話不說就把聲音關小了。可等我們走了,聲音又開大了。有時候一個地方,我們要反反覆覆跑上好幾趟。」湖南省長沙市一名派出所民警說,按照規定,如果要對商家實行處罰,就必須有準確的噪音分貝值,但是檢測出來的數據往往還包括交通、人群等生活噪音,不足以作為處罰的依據,也就無法採取具體的處罰措施。

  此外,執法部門缺乏對環境噪聲汙染的強制執法權,也是造成噪聲汙染難以根治的重要原因。按照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的規定,對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文化娛樂場所的處罰,須由縣級以上政府的環保部門出具;而對企業、公司等採取責令停業、搬遷、關閉等強制處罰措施的,也必須由縣級以上政府決定。

  對 策

  修法正當其時,地方經驗值得借鑑

  公眾投訴難、政府執法難、法院訴訟難,噪聲汙染治理就像是城市管理中的哥德巴赫猜想一樣,陷入了「無人能管」的困境。一些專家學者建議,面對噪聲汙染這一城市頑症,應該採取多管齊下的方法解決,其中首要的任務,就是抓緊修改現行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近年來,要求修改這部法律的呼聲一直不絕於耳。2011年,徐景龍等31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議案,要求修改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建議完善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體制;2012年的全國人代會上,四川省環保廳廳長姜曉亭等39位代表也在議案中提出,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由於頒布時間較長,很多規定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如法律對排汙主體、排汙領域規定覆蓋不全、違法行為定義不科學、法律責任不對應、個別規定不符合實際以及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建議修改相應規定。據了解,目前,環境保護部已經啟動了對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修改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

  還有學者建議,在執法環節上進行必要的調整,明確部門執法權限,將執法權進行有效的配置和整合,以解決目前存在的噪音汙染監管多頭執法難題。同時,還要健全和完善噪聲監測、管理和執法手段,提高執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各地相關噪聲汙染監管機構也應當及時公布及完善投訴方式,簡化此類糾紛的處理程序,為公眾維權提供便捷途徑和法律保障。

  在一些地方出臺的地方性法規中,也有一些新的亮點值得關注。深圳市在其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中就明確規定:「居民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環保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加強聲環境管理,組織開展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和環境噪聲糾紛調解工作」,同時也強調了媒體、業主、物業等在環境噪音汙染治理中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形成有序、有效的公眾參與,對於從源頭上控制噪聲汙染十分必要。這比單純依靠政府的強制行政手段要更加有效。」呂忠梅表示。

  上海市則嘗試建立3個層次的噪聲糾紛解決體系:一是充分發揮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在噪聲糾紛中的協調與調解功能,明確居委會、村委會等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鄰裡之間噪聲糾紛調解工作;二是提升行政處罰效率,通過規定禁止行為、明確排放標準以及設定噪聲汙染認定方式等,提升行政處罰可操作性;三是提示公眾,民事侵權責任除了行政救濟途徑外,當事人還可以通過民事方式解決糾紛,比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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