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分配是指地下經濟中存在的各種分配方式的統稱,地下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非正式(非正規)部分,是指官方控制不到的經濟活動,這類經濟活動不納入官方統計的國民生產總值之內,不向政府申報和納稅。各國對「地下經濟」的稱謂很多,如影子經濟、秘密經濟、第二經濟、潛在經濟、黑色經濟、灰色經濟、隱形經濟等等,一直到上世紀70年代後期,義大利經濟學家傑爾吉·弗阿提出「地下經濟」這一概念,國際上才逐步統一為這個稱呼。第四次分配方式最大的特點是「隱形」,即未納入政府正規統計體系、不向政府申報納稅。第四次分配中大部分都是違法犯罪行為,但也有一小部分屬於合法行為。可見,第四次分配的涵蓋範圍實際上就是地下經濟的活動範圍,目前大部分學者傾向於將地下經濟活動劃分為黑色經濟、未申報經濟和未統計經濟三種類型。
1、黑色經濟,是指法律禁止的各種經濟活動的總稱,它包括各類非法生產、非法消費、非法分配和非法交換活動。按照是否合理及是否對社會構成危害,將黑色經濟進一步分為兩類:一是其活動在社會具有合理的需求,但目前法律不允許;二是對社會有危,法律明令禁止。但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不同的經濟體制和不同的政策下,其涵蓋範圍並不一致。如大部分國家都將販毒、賣淫、賭博列為法律禁止的活動,但在有些國家它們卻是合法的。
2、未申報經濟,是指經濟主體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本身是合法的,但因為逃避稅收等原因,沒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將其經營活動向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沒有獲得相關手續並拒絕國家監管。如家庭補習教師、第二職業、其他私人性質的有償勞動為合法合理工作,但常因為逃避徵稅或其他原因未向政府申報有關生產,因此被列為地下經濟範疇。部分「新型經濟」如個人網店也屬於這一類型。
3、未統計經濟,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計機關沒有進行統計或遺漏統計的,以及由於錯報、假報等所導致的「統計錯位」,而沒有真實地反映在有關統計報表、統計年鑑上的經濟活動。典型代表是所謂的自給自足經濟,如農民自產自銷、鄰居幫忙、家政勞動、志願者組織的自願無償勞動以及個人社會福利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