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了,有一條引起巨大爭議的法規,那就是女婿可以拒絕贍養嶽父母,引起爭議的原因就是他們沒讀懂,下面我就來講一講。
01
女婿可以拒絕贍養嶽父嶽母,兒媳婦也可以拒絕贍養公公婆婆,並且受到法律保護。
這一條一出幾乎炸了鍋,因為相關聯的規定是,子女並非父母遺產的唯一繼承人,如果子女不贍養父母養老送終的話,父母可以把遺產給其他給自己養老送終的人。
也就是說如果女婿或是兒媳婦,沒有獲得相關老人的遺產,是可以拒絕贍養老人的。乍一看感覺很沒有人情味,但這就是現實。
因為面對80後包括90後獨生子女給父母養老的問題,一個40歲的人,要養家,養孩子,還要贍養雙方4個老人,幾乎已經壓得喘不過氣。那麼他父母或是嶽父嶽母可以選擇讓別人來養老送終,並把遺產留給這個人。
義務和權利相對應,沒有盡贍養的責任,就拿不到遺產,同樣的,沒有拿到遺產,也可以選擇拒絕贍養老人。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每個人的義務,現在寫進了民法典裡,雖然是冷冰冰的文字條款,但也體現了社會的現實。一個獨生子女要養4個老人,的確是幾乎不可能的一件事。
02
同時《民法典》還有以下幾條內容:
夫妻一方自己偷摸賣房子,如果賣家並非惡意購買房屋,那夫妻中的另一方不能要求房屋買賣無效。
也就是說,如果買房子的人,事先並不知道房子是夫妻共有財產,其中男方自己偷摸賣了這個房子,那女方不能要求買房子的人退房。
所以,房證上寫夫妻雙方的名字是多麼重要的一件事。
03
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是約定雙方所有或是某一方所有,必須要經過過戶,或是財產公證,以防另一方反悔。口說無憑,立字為據。財產合理合法財產受到法律應有的保護。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一方,另一方可以在婚後提出撤銷婚姻,並且必須在知曉真實情況的一年之內提出。這樣的話,婚姻撤銷後,在戶口本上體現的還是未婚,而不是離異。
女方懷孕後,可以自行決定生還是不生,並不違法,男方不得因此索要賠償。
《民法典》中還有很多與生活密切相關的條款,涵蓋了婚喪嫁娶、生老病死等等,人的一生所有可能遇到的事都寫進去了,是每個人手邊必備的一本工具書,誰一輩子還不遇到點事啊,學會保護好自己的權益很重要。一本書沒多少錢,一杯咖啡錢而已,有備無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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