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對科學研究的不斷重視,對科研和學術活動的投入不斷增加,學術活動中的行為規範日益顯現出其重要性,而近幾年來爆發出的一些學術不端醜聞使如何有效防治學術不端行為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問題。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在防治學術不端問題上已經有比較豐富的經驗,本課題希望通過對國外防治學術不端行為的措施進行研究,能從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借鑑。但本課題不討論涉及科學本身的倫理價值問題,只從科學研究的基本準則和管理入手探討如何防治學術不端行為。
一、關於學術不端行為的概念和界定
關於什麼是「學術不端行為」,中英文本身就有不同的翻譯,英文一般稱作「research misconduct」,中文大致有「科研不端行為」、「研究不端(不良)行為」及「學術不端行為」等譯法;至於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國內外更有諸多的界定。以美國為例,1989年美國公共衛生服務局(PHS)定義為「在計劃、完成或報告科研項目時偽造、弄虛作假、剽竊或其他嚴重背離科學界常規的做法。它不包括誠實的錯誤或者在資料解釋或判斷上的誠實的分歧」,1995年美國科研道德建設辦公室(ORI)組建的科研道德建設委員會給出的界定是,「科研不端行為是盜取他人的智慧財產權或成果、故意阻礙科研進展或者不顧有損科研記錄或危及科研誠信的風險等嚴重的不軌行為。這種行為在計劃、完成或報告科研項目,或評審他人的科研計劃和報告時,是不道德的和不能容忍的」。這兩個定義都引起了很大的爭議。直到2000年底,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OSTP)給出了一個「標準定義」,它保留了美國公共衛生服務局1989年定義中的「偽造」、「弄虛作假」和「剽竊」這三要素,刪除了「其他」的內容。【苗德歲譯.美國醫學科學院、美國科學三院國家科研委員會撰.科研道德倡導負責行為〔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7】從以後的相關條例看,美國各界基本認可了這個定義。
德國馬普學會於1997年通過、2000年修訂的《關於處理涉嫌學術不端行為的規定》中列出了「被視為學術不端行為方式的目錄」,指出,「如果在重大的科研領域內有意或因大意做出了錯誤的陳述、損害了他人的著作權或者以其他某種方式妨礙他人研究活動,即可認定為學術不端」。這個定義的一個特色是把行為人的疏忽大意的因素列了進去,不像美國的定義那樣主要強調行為人的主觀「犯意」。英國維康(Wellcome)基金會對學術不端行為的界定與馬普學會的大致相同。北歐四國對學術不端行為的定義分別是,瑞典:「有意捏造數據來修改研究進程的行為;剽竊其他研究者的原稿、申請書、出版物、數據、正文、猜想假說、方法等行為;用以上方法之外的方法修改研究進程的行為。」丹麥:「修改、捏造科學數據的行為;縱容不端行為的行為。」挪威:「在進行科學研究的申請、實行、報告時,明顯違反現行倫理規範的行為。」芬蘭:「有違科學研究良心,發表捏造、篡改或不正確處理研究結果的論文發表行為。」【楊艦,程遠遠,嚴凌納譯.(日)山崎茂明.科學家的不端行為——捏造·篡改·剽竊〔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100】
澳大利亞國家健康與藥品研究所和校長委員會1997年5月聯合發表的《關於科研行為的聯合聲明和規範》對不正當的科研行為也進行了定義:「指虛構、偽造、剽竊或其它有關的行為。這些行為從根本上偏離了科學界一致公認的科研項目的申請、實施和發表的準則。」該定義聲明參考了美國衛生與人類服務部的最新定義,並在美國定義的基礎上添加了將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認定為不正當的科研行為。
從以上對國外關於學術不端行為概念界定的介紹分析可以看出,在世界範圍內尚無統一的標準,即便是在一個國家裡,對其的界定也有一個不斷發展的歷程,除了「偽造「、「剽竊」、「弄虛作假」等公認的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要素外,各國對其他的表現形式互有取捨,但基本的目的和要件是大體一致的,反映了國際上在防治學術不端行為方面逐步取得共識。
我國科技部2006年發布了《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對科研不端行為進行了明確定義,不但包括提供虛假信息、抄襲、剽竊等,還包括涉及人體的研究中違反知情權以及違反實驗動物保護規定的內容,最後還有一個「餘地」和「空間」:「其他科研不端行為」。另外教育部、中科院學部、中國工程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等發布的相關規章制度中也有一些涉及學術不端行為的內容。
作為國內最高的國立科研機構,中國科學院2007年初制定的《關於加強科研行為規範建設的意見》對「科研不端行為」作了較為明確具體的界定,指「研究和學術領域內的各種編造、作假、剽竊和其他違背科學共同體公認道德的行為;濫用和騙取科研資源等科研活動過程中違背社會道德的行為。」並詳細列舉了7條認定標準,一是在研究和學術領域內有意做出虛假的陳述,二是損害他人著作權,三是違反職業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學術認識、假設、學說或者研究計劃,四是研究成果發表或出版中的科學不端行為,五是故意幹擾或妨礙他人的研究活動,六是在科研活動過程中違背社會道德,七是對於在研究計劃和實施過程中非有意的錯誤或不足,對評價方法或結果的解釋、判斷錯誤,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錯誤和失誤,與科研活動無關的錯誤等行為,不能認定為科學不端行為。前六條標準裡每條又分別列舉了各種不端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這個定義比較準確地闡明了科學不端行為的內涵,比較全面地涵蓋了其表現形式,是目前我們可以用來定義學術不端行為的重要依據。
二、國外防治學術不端行為的機構和措施
在國外,官方成立專門的防治學術不端行為管理機構的並不多,據了解,僅限於美國、丹麥、芬蘭、挪威和波蘭等國家,英國於2006年成立了由多個政府部門和各方機構共同支持組成的「科研誠信小組」,而德國、加拿大、法國、澳大利亞、日本和韓國等國家是由大的學術機構或基金會設立這方面的管理機構。
1. 美國。早在20世紀80年代,美國聯邦政府就在「廉潔與效益總統委員會」下設立了「科研不端行為工作組」;後來為貫徹落實《關於科研不端行為的聯邦政策》,白宮科技政策委員會成立了部門間的協調小組。鑑於生物醫學領域逐漸成為學術不端的重災區,美國於1992年成立「科研道德建設辦公室」(ORI),它是最重要的防治學術不端行為的官方機構,隸屬於衛生與人類服務部,由之前的兩個科學道德建設機構合併而來。同時,重要的科學機構如美國科學院、工程科學院、醫學科學院、美國科學促進會和大學等也大多設有內部管理機構負責科研誠信建設和防治學術不端行為。
在政策法規方面,目前聯邦政府關於防治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政策是2000年發布的《關於科研不端行為的聯邦政策》,它適用於聯邦機構開展的研究,通過合同形式為聯邦政府開展或管理的研究,或者由聯邦政府支持在研究機構(包括大學和產業界)所開展的研究。它對發現不正當研究行為的要求、聯邦機構和研究機構各自的責任、公正及時程序指南、聯邦機構行政措施、其他組織的作用進行了具體的規定。【王豔.美國的科研誠信:聯邦政府的作用〔J〕.科學對社會的影響.2007(1):11】在聯邦政府之下,23個涉及從事或支持研究的政府部門如交通部、勞工部、能源部、環保局、衛生與人類服務部、教育部、國家航天局及國家科學基金會等超過一半的機構也發布了相應的政策。由於美國聯邦政府對衛生、生物醫藥等方面研究的資金投入是僅次於國防投入的第二大項,因此這裡特別介紹衛生與人類服務部發布的政策。衛生與人類服務部於2004年4月在聯邦公報上發布了《公共衛生服務局關於科研不端行為的政策》的徵求意見稿,經過1年多的徵求意見和修改,於2005年5月17日發布並實施其最終政策,該政策的目的是執行法律和政策針對幾年來科研不端行為所發生的變化,包括由白宮科技政策委員會於2000年12月6日提出的針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聯邦政策和程序。該政策包括兩大塊,一是匯總的公眾意見,包括採納了哪些意見,沒有採納哪些意見,以及對沒有採納的原因都進行了詳述,使公眾能夠充分了解政策制定、修改的全過程;二是該政策的正文文本,包括概要、科研不端行為的定義、研究機構的責任、衛生服務部的責任、對ORI查處科研不端行為和HHS行政行為提出質疑的機會等。
2. 德國、英國等發達國家。德國向來以科學作風嚴謹著稱於世界,在科研領域,比較強調學術自治這一憲法權利,因此沒有成立專門的防治學術不端行為的行政機構,而主要是由學術機構或基金會自身來管理,目前在研究理事會、大學和研究機構層面已經建立了相應的機構,並出臺了相應的規定和措施。例如,作為國家主要研究資助機構的德意志研究聯合會(DFG)自上世紀90年代發生的赫爾曼論文造假醜聞後成立了包括外國知名專家參與、由12人組成的科學職業自律國際委員會,該委員會1997年提交了《關於保障良好科學實踐的建議》的報告。另一個著名的學會德國馬普學會在2000年出版發行了《科學研究中的道德規範》的報告,分五章對科學研究發展中的道德規範、出版和署名、如何培養接班人、研究項目和計劃以及利益衝突的處理等進行了詳細闡述,其附錄2《關於處理涉嫌學術不端的規定》為認定學術不端、具體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指引。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形成科學共同體並開展科研活動的國家,經過幾百年的發展,形成了良好的科研道德風尚和完備的關於研究行為的指南及對不端行為的處理規則,例如英國最高的學術組織團體英國研究理事會及其下屬的8個分會都有各自的關於防治不端行為的規定;英國出版道德委員會1999年公布了《良好出版行為指南》,就出版過程中涉及到的倫理和道德問題進行了規範。在國家層面上,2004年英國科技辦公室公布了《科學家通用倫理準則》。另外,2006年4月,英國新成立了一個由多家機構共同支持、旨在促進學術誠信的督導小組「英國科研誠信小組」,致力於消除大學中存在的學術不端行為。
澳大利亞正在著手制定《澳大利亞負責人的科研行為規範》,加拿大國立的三個科學研究理事會1994年聯合發布了《三大理事會關於研究與學術誠信的政策》,法國國家科研中心1994年成立了專門的科研道德委員會。
3. 日本、韓國及印度等亞洲國家。一些亞洲國家近年來正成為違反科研誠信,發生重大學術不端事件的災區,日本的「舊石器發掘偽造事件」、「姐齒秀次抗震強度偽造事件」,韓國的「黃禹錫論文造假事件」以及中國的「漢芯造假事件」等都影響強烈。也正是在這樣日益嚴峻的形勢下,亞洲一些國家開始重視並相應採取了一些措施。日本學術會議2005年發表過一份《科學研究中不端行為的現狀與對策報告》,此後日本政府和學術界開始重視對學術不端行為的防治。2006年初,日本政府科學技術政策的最高決策機構——綜合科學技術會議發布了《關於切實應對科研不端行為的意見》,2006年2月,文部省在其科學技術與學術審議會中新設了防止「科研不端行為特別委員會」,由該委員會形成的《關於處理科研不端行為的指南》以文部省部門規章的形式發布。韓國自黃禹錫事件後,學術不端行為問題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視,2006年韓國科技部出臺了《關於國家研發事業中確保研究倫理及真實性的準則》,詳細規定了對學術腐敗查處的程序以及相關部門、機構的責任。雖然該準則的效力和內容還有待提高,畢竟是韓國在防治學術不端行為方面的第一部規則,標誌著韓國在這方面邁出了一大步。印度的學術界、大學在學術作風問題上向來比較混亂。由於科技人員和大學教授是國家公務員,因此政府對其的監管重點主要放在腐敗問題上,而對學術作風不是特別關注。儘管印度科技界也發生過一些學術不端事件,且大學作弊現象比較嚴重,但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見到有印度政府成立防治學術不端或加強科研誠信的機構以及出臺相關措施的報導。
三、 對我國防治學術不端行為的借鑑
通過以上對國外防治學術不端行為情況的介紹分析,本文認為國外在防治學術不端行為方面有許多成功的做法和好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鑑,比如美國在防治學術不端方面既有專門的機構、又有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還有學術機構本身的自律監管措施,從而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防治學術不端行為的體系;英國、德國等國家注重培養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減少了學術不端行為發生的內在因素。
防治學術不端行為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既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強有力的監管,也需要科研機構、大學和科學研究人員自身的共同努力。綜合國內外的情況,本文對我國防治學術不端行為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 加強防治學術不端行為的法規建設。科技部、教育部等相關政府部門在這方面已經出臺了一些政策措施,尤其是科技部2006年發布的《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是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發布的,是目前為止我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專門的防治學術不端行為的政策。但這畢竟只是部門規章,在法律的位階上不很高,立法上還應當進一步加強。另外我國新修訂後的科技進步法,增加了若干章節條款涉及加強科研人員的職業道德、科研誠信和懲處學術不端行為,這將為我國防治學術不端行為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據。從目前情況看,出臺專門的「防治學術不端行為」的法律的立法條件還不是非常成熟,這方面的法律規定主要散見於科技進步法、智慧財產權法等相關法律條文中,本文認為從實際情況出發,當前加強法規建設工作的努力應該著重考慮兩點,一是在制定過程中注意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和呼應,避免同位階的法律條文相互衝突矛盾、低位階的法律規定與高位階的法律規定相牴觸;二是要提高法律法規條文的科學性、相對穩定性和執行力,能夠為適用法律法規提供明確和有效的指引。
2. 加強防治學術不端行為機構的聯合與協調。從2006年開始,科技部等相關部門已經加強了這方面的工作。除發布規章外,科技部於2007年初成立了「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科技部還聯合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衛生部、解放軍總裝備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中國科協等部門,正式建立了科研誠信建設聯席會議制度。6月份,科技部科研誠信建設工作專家諮詢委員會成立,15位海內外專家學者受聘為委員。這項工作正在逐步深入,對我國開展科研誠信建設會有促進作用。建議由相關主管部門牽頭,進一步完善防治學術不端行為的溝通協調機制,例如在聯席會議的基礎上建立起日常的工作交流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橫向聯合,在調查研究、理論課題研究等方面集合各單位、各部門的優勢力量,減少重複工作。聯合有關部門、機構的力量,建立健全涵蓋科研人員基本信息、誠信檔案及對不端行為調查處理的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充分的資源共享。
3. 加強對科教等領域的科學教育活動的管理。良好的科學教育管理體制機制對於防治學術不端行為具有重要的意義,能夠有效減少不端行為發生的機會。在這方面,美國、德國、英國等國家的經驗很值得我國學習,他們大多有比較完善的科學教育活動管理體系以及相應的健全的制度機制。我國科技教育主管部門要在充分尊重科學研究規律的前提下加強對整個國家科學教育研究和科技創新的管理建設和制度機制建設,避免導致學術浮躁、急功近利等政策因素,建立起具有現代科學教育管理理念、有利於創新的導向機制。例如在科學教育資源配置上,應當建立起公平、公正的資源配置體制,保證科技投入和科技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建立正確的評價導向,完善科學教育評價體系,包括對人才和科研成果的評價。大學和科研機構要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包括行政管理水平和科研管理水平,讓科研人員和為科研活動服務的其他人員在工作中的基本行為都能得到明確和正確的指引,保證科學教育活動健康有序發展。
4.加強防治學術不端行為的宣傳教育。強化宣傳教育,提高科技工作者的學術道德意識和素質是防治學術不端行為的重要環節,其重要性和深遠意義毋庸置疑。科學研究的主體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學生,主要是本科生和研究生,二是科研人員和大學教師員工。目前的任務是應儘快研究建立防治學術不端行為的教育系統,包括基本理念、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內容構成和組織實施辦法等,探索如何針對科研主體中這兩大類不同的受眾,尋求更適應社會和形勢發展的新穎有效的宣傳教育方法。對於學生和科研教職員工來說,對其宣傳教育的方式方法不僅不宜相同,而且後者的難度顯然比前者要大得多。
5.加強對防治學術不端行為的研究。只有進行深入的研究,才能更深刻地了解學術不端行為產生的原因及其社會背景,才能總結探索出有效的解決途徑。目前這方面的研究工作已經開展了一些,但還是很不夠的。一方面,國家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防治學術不端行為研究的指導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建立專門的研究隊伍,大學要探索設立相應的專業學科。研究方法和內容上,既要加強理論研究,也要深入科研一線進行調查研究;既要立足於我國的國情和科研活動的實際情況進行研究,也要加強對國外這方面情況和工作的學習了解。
6. 加強防治學術不端行為的國內外交流。從已經搜集的資料看,無論是國內的交流還是和國外的交流都很不夠。2007年9月首屆世界科研誠信大會在葡萄牙裡斯本召開,我國有2位專家學者參加了此次大會。最近的一次關於這方面的國際交流是9月26日-28日在北京召開的由中國科協和美國科學促進會共同主辦的「中美科學家社會責任研討會」。隨著對防治學術不端行為工作的展開和研究的不斷深入,加強國內外的交流勢在必行,除了官方組織的交流,科學協會、大學、科研機構等相互之間的學習交流也應該積極開展起來。
(作者單位:中國科學院監察審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