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自然犯與法定犯
自然犯:在侵害或者威脅法益的同時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傳統型犯罪,例如例如故意殺人罪、搶劫、強姦等。這些行為因為違反了社會中的一般倫理道德,古往今來,不分東西,均規定為犯罪。即使不懂法,單憑一般生活經驗也能了解其社會危害性。
法定犯:沒有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現代型犯罪,主要是明顯違背了統治秩序。例如:非法出租槍枝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非法經營罪。
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區分具有相對性,即使是法定犯,經過長時間的立法的規定,人們心中法律意識的增強,會形成道德確信,逐步演變成自然犯。而有一些自然犯,隨著社會變化和公眾價值觀、道德觀的變化,也會出現自然犯的非犯罪化現象。
02隔隙犯與非隔隙犯
隔隙犯:在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時間的、場所的間隔的犯罪。可分為隔時犯與隔地犯兩種。例如,張三在李四的食物中投毒,李四吃過後,五個小時後才死亡。犯罪結果與死亡結果出現之間存在時間差。
非隔隙犯:實行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沒有時間、場所間隔的犯罪。
這樣劃分的意義何在?例如,對於隔隙犯,如果犯罪行為完成後,在犯罪結果出現之前可以實施中止行為防止既遂結果出現,進而成立犯罪中止。
03即成犯、狀態犯、繼續犯
即成犯:一旦發生法益侵害結果,犯罪便同時終了;犯罪一旦終了,法益便同時消滅的犯罪。——故意殺人罪。
狀態犯:犯罪行為終了後,危害結果繼續存在。——盜竊罪
繼續犯:犯罪行為和危害結果同時持續的存在。——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綁架罪、窩藏罪、非法持有槍枝罪。
凡是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拐賣婦女罪)、持有型犯罪(如持有假幣罪),都是繼續犯。在繼續犯中,只要犯罪行為沒有結束一直在繼續,中途加入進來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04身份犯與非身份犯
身份犯:是特殊身份作為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可以分為影響定罪的身份犯(真正身份)和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的身份(不真正身份)。真正的身份犯:貪汙罪;不真正身份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行為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一身份就是影響量刑的身份,是否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定罪沒有影響。
非身份犯:不以特殊身份作為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故意殺人罪
05基本犯、加重犯與減輕犯
基本犯: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減輕情節的犯罪。刑法分則規定的最簡單的罪狀。——故意殺人罪的一般規定
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出於基本構成要件的故意或者過失,在實施基本行為時,發生了超過基本構成要件結果的加重結果,因為導致刑罰加重的犯罪形態。結果加重犯必須以刑法的規定為標準,例如,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死亡)、搶劫罪的八種加重情節。
減輕犯:刑法分則條文以基本犯為基準規定了減輕情節與較輕法定刑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規定:「故意殺人的、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該條規定的前半段為故意殺人犯的基本犯,後半段為減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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