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法治視野之下,遵守憲法和法律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底線,這個底線一旦被突破,就有可能導致國家解決社會糾紛的正式機制的失靈或失效、導致依法治國形同空文,最終引起國家政治秩序和社會生活的紊亂。時下,中國處於急遽的社會轉型和利益格局調整時期。各種社會糾紛新舊交替、錯綜複雜,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呈高發、頻發、群發之態勢。日益嚴重的社會穩定問題成為影響我國改革與發展進程的一個重要因素。當前,在維護社會穩定的各項工作中,一項極其緊迫的現實任務就是澄清這樣一種錯誤認識,即:將維護社會穩定與加強法治權威對立起來,認為維穩與法治是一組悖論,要維穩就不能講法治,講法治就難以維穩。
近年來,社會穩定成為各級黨政的「第一責任」。「一票否決」使得地方的很多工作圍著維穩轉。「不惜代價、只求穩定」的巨大壓力,致使地方在維穩過程中,奉行「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以及「花錢買太平」的維穩邏輯。一些地方甚至常常超越現行法律規定,採取「圍堵」、「非法拘禁」、「遊街示眾」、「公審大會」、將訪民「勞動教養」或「被精神病」等非法治化的方式來解決社會矛盾。這些做法本意是大事化小、息事寧人,但實際上卻使得地方政府和官員嚴防死守、不堪重負。
大量的事實表明,這種基於短期利益考慮的維穩方式不僅促生了地方政府在維穩上的諸多非理性行為,而且助長了一些民眾「不鬧不解決」的心理預期。實際上,不管是打擊迫害、還是花錢擺平,都會誘發新一輪的上訪或維權等不穩定因素。在這種維穩模式之下,原有的社會矛盾雖得以一時化解,但新的矛盾將接踵而來。這些做法不僅大大增加了各地的維穩成本,還使得當前的維穩工作容易陷入一種「摁下葫蘆浮起瓢」的惡性循環和「越維越不穩」的怪圈。需要引起人們警惕的是,一些地方的維穩工作已經出現了「異化」的現象。即雖然各級政府投入維穩的人力、資金及精力越來越多,但是社會矛盾和衝突並沒有因此而明顯減少,社會穩定的形勢仍不容樂觀,維穩面臨的壓力也越來越大、維穩的邊際效應逐漸遞減。這主要表現為:
一是維穩理念的異化。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的維穩思維存在重大誤區,將維穩看作是純粹的政治任務,將社會穩定理解為絕對的「穩定太平」和表面的「風平浪靜」。因此,在處置社會矛盾的過程中,越是強調社會穩定、強化維穩工作,就越是不能容忍民眾的利益表達,常常將民眾正當的利益表達與社會穩定對立起來,將維權與維穩對立起來,甚至將人民內部矛盾上升為刑事化、意識形態化的政治問題。
二是維穩方法的異化。一些地方在維穩工作中偏離法治的軌道,習慣於用行政方式代替司法方式、以個人權威取代法治權威、以權代法,昭示權比法大。在黨政領導的強大壓力之下,一些地方軟硬兼施,或是強化警力、暴力壓制和「剛性維穩」,或是偏離法律政策的無原則、無底線地一味容忍、退讓。許多地方的維穩工作不計成本,形成一定意義的「天價維穩」之勢。而且,在化解社會矛盾過程中常常「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治標不治本,維穩工作呈現出「一刀切」、「一陣風」的「運動式」特點。這不僅嚴重增加了化解社會矛盾的成本,助長了民眾的機會主義心理,而且破壞了社會的是非觀、公正觀。
在實踐當中,維穩方法的異化還表現為處理社會矛盾的「去司法化」。在處置矛盾比較集中的農村徵地、城市拆遷、國企改制、職工下崗等重大問題時,一些地方明確排斥司法的介入,尋求「法外解決」。由此,就帶來了處理社會矛盾的「非規則性」和「非終局性」,社會爭端解決的終結機制難以建立。
三是維穩目的的異化。由於社會穩定「一票否決」壓力太大,幹部考核指標不盡科學,一些地方官員只顧保官帽而不管群眾疾苦,只管事後壓制而不顧事前化解。還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門將維穩當成「筐」,什麼都往裡裝,借維穩之名不作為或亂作為,甚至以「維穩大局為重」為由,向公眾隱瞞重大公共事件的真相。
事實表明,犧牲法治尊嚴、突破法律與政策底線的做法,可能會換來一時的「表面」穩定,但是久而久之,不僅會犧牲法治,連穩定也將最終失去。面對日益增多的社會矛盾和衝突,一些地方現有的將維穩與法治對立起來的維穩思路,以及與之相應的「非法治化」維穩方式難以從根本上加以化解。為此:
首先,必須堅決反對為了維穩而犧牲法治。反對某個地方為了眼前的息事寧人而將法律規定置於腦後,反對為了迎合暫時的民眾情緒、輿論形勢而衝破法治權威和政府權威的底線。當前,社會矛盾越是高發、易發和頻發,就越要珍惜改革開放以來法治建設來之不易的成果,努力增強社會成員對法治權威的認同,努力提高各級黨政幹部的法治意識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對於鬧事群眾的不法要求,不能以犧牲司法權威為代價過度承諾和遷就。
其次,既要反對法治浪漫主義,更要反對法律虛無主義。當前,正確認識法治在維穩中的地位與作用,必須反對法治浪漫主義和法律虛無主義兩種主要的錯誤傾向。所謂法治浪漫主義,也被稱為「法治萬能主義」,是指:第一,忽視法治自身的局限性,把法治當做是放之四海皆準的靈丹妙藥。認為有了法律,什麼社會矛盾都可以解決。第二,忽視當前法治建設的階段性、艱巨性和長期性,企圖畢其功於一役,表現為關於法治建設的「急性病」和「焦慮症」。所謂法律虛無主義,表達的是一種在維護社會穩定過程中輕視、忽視法治的作用,針對法治建設的悲觀主義情緒。虛無主義認為在封建傳統深厚、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落後、迷信個人權威、盛行關係哲學和人情世故的中國,缺乏實現依法治國的社會基礎,法治不足以擔當得了維護社會穩定的重任,甚至認為法律對於社會治理而言可有可無。
再次,法治的品格決定了它是維護社會穩定的最可靠的方式。必須明確的是,離開法治談穩定就會使穩定成為「空中樓閣」。離開穩定談法治也會使法治喪失其賴以生存的價值基礎,而不配稱為「法治」。一方面,社會穩定所依託的社會秩序,必須得到法治的確認和規範。法治最終也要表現為一種法律秩序。達到某種秩序,既是社會穩定的目標與結果,也是檢驗法治建設成效的重要指標。與其他社會控制手段相比,法治具有明確性、公正性、穩定性、科學性的優勢。只有當特定的社會關係和利益表達上升到法治層面,才能獲得最明確和最可靠的實現方式與方法,才能在受到損害時獲得法律的救濟。另一方面,法治能夠預防和消除各種不穩定因素的產生和發展。法治的精髓在於有效制約國家權力,防止公權力的失控和變異,此乃一個社會最深層的穩定因素。
最後,維穩需要法律與政策、道德等多種社會管理方式的有效整合。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沒有任何一種社會管理手段是完美無缺的。法治在維護社會穩定的過程中亦不是全能的、也不是唯一的。法治不可能將社會管理的全部活動納入自己的領域。因此,在進行社會管理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過程中,必須注重法律、政策、道德、宗教等多種形式的相輔相成與良性互動。法律重在規範人們的外在行為和事後糾錯,道德強調良心教化和事先預防;法律追求穩定與統一,政策講究及時和靈活;宗教能幫助把外在的法律規則轉化為社會成員的內心自覺。只有上述諸多社會管理手段的有效配合,才能構築社會穩定的堅固防線。當然,政策、道德等,只有在合乎法律規定的前提之下、並在法律所確定的領域之內才能發揮作用。
綜上所言,在當前的維穩工作中,必須摒除將維穩與法治對立起來的認識,正確處理維穩工作與法治建設之間的關係。在總結文革經驗的基礎上,鄧小平就特別強調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是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堅定不移的基本方針。今後也決不允許有任何動搖。」這昭示著我們,無論遇到什麼困難,都不能動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決心和信心,必須堅定不移地「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是我們應對和解決各種矛盾和危機、實現社會長治久安的必由之路。(新華網)
來源: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3/15/c_121188774.htm
(編輯:郭子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