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科技的行政監管:以基因編輯嬰兒為例

2020-12-04 中國社會科學網

  【摘 要】 隨著賀建奎被科以刑責,基因編輯嬰兒的爭端,在法律上可以說是塵埃落定了。但賀建奎開展的「科學研究」與「技術試驗」所觸及的科學技術倫理問題,以及相關行動的行政監管問題,依然需要深入討論。這一方面是因為中國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讓人們不能不高度擔憂中國能否有效管控科技風險的問題;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科技人員的相關嘗試,似乎已經脫離了法律、行政與倫理的約束,變成一匹脫韁野馬。前者是預應性思考,後者是現實性考量。賀建奎事件給國人一個提醒:在一個無神論環境中,法律、行政與倫理對科技疾速發展的有力支持和有效約束,已經成為一個需要緊迫應對的重大問題。

  【關鍵詞】 生命科學;基因編輯;行政監管;科學倫理

  作者簡介:任劍濤(1962-),男(漢),四川蒼溪人,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政治學系教授,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哲學、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國政治以及當代中國政府與政治。

  當下,生命科學的發展迅速而有力地推動了生物醫學工程的進步。但是,隨之而來的巨大風險,促使人們進行應急性的探究,以求啟動法律、行政、社會和倫理的力量,有力支持並規範生命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的健康發展。其中,賀建奎事件可以說具有典型性。這不僅是因為賀建奎事件觸發了基因研究與基因剪輯技術的直接風險,暴露出行政部門對相關研究與技術風險監管的巨大漏洞,還折射出中國法律對相關行動懲治的條規缺失。在事件發生當時,由於事件的敏感性而無法深入討論。在賀建奎被刑事處罰以後,大致可以成為反思的事件。法律與倫理的責任,是賀建奎事件中的兩個重要論題。但筆者在此試圖集中於行政監管視角,對賀建奎及其相類行動的行政監管問題進行分析。這裡的行政監管,取的是廣義概念,即包括學校、企業與政府三類機構的行政監管,而不取狹義的政府行政管理定義。從這個視角對賀建奎事件的探究,自然不僅僅是針對塵埃落定的賀建奎事件本身,而更為廣泛地著意於當下高風險的前沿科技研究。

  一、賀建奎事件逆溯

  2019年12月30日,南方科技大學副教授賀建奎「基因編輯嬰兒」案,經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判處賀建奎三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00萬元。罪因是非法實施以生殖為目的的人類胚胎基因編輯和生殖醫療活動,歸罪為非法行醫罪。法院的判決指出:「被告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追名逐利,故意違反國家有關科研和醫療管理規定,逾越科研和醫學倫理道德底線,貿然將基因編輯技術應用於人類輔助生殖醫療,擾亂醫療管理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1]一年多前引起整個世界轟動的賀建奎基因編輯嬰兒事件,算是以法律的方式宣告了處理結果。

  回顧一年前的賀建奎基因編輯嬰兒事件是必要的。因為這樣才足以捋清整個事件的脈絡,並凸顯需要探討的那些緊迫而重大的問題。循著媒體報導提供的線索,我們可以重組起賀建奎事件的大致全貌。2018年11月26日,人民網發布了一條轟動性的新聞:南方科技大學的賀建奎副教授在第二屆國際人類基因組編輯峰會召開前一天宣布,一對名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編輯嬰兒已經誕生,這一試驗由他主導的研究團隊完成。這一宣布,是以頗為自豪的口吻展現給世人的。①網上言論一時也出現了中國生命科學又一次領先世界的自得評論。

  但好景不長。僅過了三個小時,自然科學界、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專家就發出強大的質疑聲音。一百多位專家發布了共同聲明,對賀建奎這一行為加以強烈譴責,並且要求對賀建奎本人及相關部門啟動追責程序。[2]專家聲明指出:「『CRISPR基因編輯技術準確性及其帶來的脫靶效應科學界內部爭議很大,在得到大家嚴格進一步檢驗之前直接進行人胚胎改造並試圖產生嬰兒的任何嘗試都存在巨大風險。而科學上此項技術早就可以做,沒有任何創新及科學價值,但是全球的生物醫學科學家們不去做、不敢做,就是因為脫靶的不確定性、其他巨大風險以及更重要的倫理及其長遠而深刻的社會影響。』上百名中國學者認為,該事件對於中國科學,尤其是生物醫學研究領域在全球的聲譽和發展都是巨大的打擊,對中國絕大多數勤勤懇懇科研創新又堅守科學家道德底線的學者們是極為不公平的。他們呼籲,相關監管部門及研究相關單位一定要迅速立法嚴格監管,並對此事件做出全面調查及處理,並及時對公眾公布後續信息。」[3]人民網迅速撤下相關報導。賀建奎供職單位南方科技大學跟著發表不知情聲明且對之進行譴責。明確指出:「一、此項研究工作為賀建奎副教授在校外開展,未向學校和所在生物系報告,學校和生物系對此不知情;二、對於賀建奎副教授將基因編輯技術用於人體胚胎研究,生物系學術委員會認為其嚴重違背了學術倫理和學術規範;三、南方科技大學嚴格要求科學研究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尊重和遵守國際學術倫理、學術規範。我校將立即聘請權威專家成立獨立委員會,進行深入調查,待調查之後公布相關信息。」[4]相關醫院也撇清關係。據報導,「涉事醫院深圳和美婦兒科醫院總經理程珍就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回應稱醫院懷疑賀建奎報告作假,醫院與賀建奎沒有任何聯繫,已經向警方報案」。[5]深圳市與廣東省也隨之啟動了調查程序。科技部、中國科協、中國科學院先後回應賀建奎基因編輯嬰兒事件,明確表示反對。[6]

  廣東方面的調查組迅速查明,「2016年6月開始,賀建奎私自組織包括境外人員參加的項目團隊,蓄意逃避監管,使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確切的技術,實施國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為目的的人類胚胎基因編輯活動。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賀建奎通過他人偽造倫理審查書,招募8對夫婦志願者(愛滋病病毒抗體男方陽性、女方陰性)參與試驗。為規避愛滋病病毒攜帶者不得實施輔助生殖的相關規定,策劃他人頂替志願者驗血,指使個別從業人員違規在人類胚胎上進行基因編輯並植入母體,最終有2名志願者懷孕,其中1名已生下雙胞胎女嬰『露露』『娜娜』,另1名在懷孕中。其餘6對志願者有1對中途退出試驗,另外5對均未受孕。該行為嚴重違背倫理道德和科研誠信,嚴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國內外造成惡劣影響」。[7]因此將依法依規對賀建奎等涉事人員進行嚴肅處理。賀建奎基因編輯嬰兒一事浮出水面,國人的興奮感尚未充分釋放,就被普遍的譴責聲音壓下去。這著實讓人心生一種乘坐過山車的巨大起伏感。如前所述,經一年餘的調查、審理,終於以賀建奎被處以刑事責任暫告一段落。

  基因編輯技術,是當代生命科學工程的前沿技術。「基因組編輯是對一個生物體完整的遺傳物質——基因進行精確添加、刪除和改變的強大新工具。」[8]只要是基因編輯技術,因為其嘗試改變生物體完整的遺傳物質,就是具有再大的利好,也同時必然存在對等的風險。賀建奎基因編輯嬰兒的技術就是一把雙刃劍:它有望讓該技術編輯過基因的孩子避免一些先天性的嚴重疾病——如賀建奎以基因編輯方式讓露露和娜娜免於愛滋病遺傳,但它也可能影響人類基因篩選機制,對人類發生不可預期的影響;同時,這一技術還可以用來創造「完美人類」「特殊人類」甚至「超級人類」。因此,在世界範圍內,基因編輯一直沒有直接運用到人的身上。而且,科學界認為,把基因編輯技術應用到人類,既必須改進相關技術,防止「脫靶」的出現,還必須經過嚴格的倫理審查。這是科學界對基因編輯嬰兒技術所上的雙保險,也是該技術更為先進的歐美國家尚未將該技術實際運用於人體的緣故。「臨床研究與基礎研究不同,涉及幹預人類對象。在美國和大多數具有健全監管體系的國家裡,潛在的臨床應用必須經歷監管的研究階段才能普遍用於醫療。針對個體細胞基因組編輯的臨床應用只影響到患者,類似於現有的使用基因治療手段來治療和預防疾病,不影響後代。相比之下,種系的幹預是旨在改變基因組的方式,這不僅將影響孩子,也可能會影響其中的一些後代。」[9]賀建奎所做的正是後者。經基因編輯的嬰兒,究竟會對後代、乃至於人類基因產生什麼影響,這是難以預測的。此事無疑是一個風險高企的「科學狂人」之舉。

  根據報導,賀建奎的研究團隊著手進行基因編輯嬰兒的試驗,似乎手持相關醫院的倫理委員會批准的申請書,還有來自科創委的經費支持。但後續報導出現翻轉,事情變得撲朔迷離。有媒體追溯基因編輯技術在中國的疾速發展,發現相關高校與醫院此前就批准過相關研究項目,只不過都比賀建奎直接將基因編輯技術用於新生兒要顯得保守。但相關研究的批准,可能讓賀建奎感到鼓舞。尤其是此前有關研究主導者以人類胚胎基因編輯技術列入《自然》的年度十大人物,[10]無疑給賀建奎搶佔基因編輯嬰兒的人體試驗以巨大刺激。

  對賀建奎團隊的試驗,生命科學與醫學領域的倫理爭議將會持續。但如此具有爭議的試驗,之所以能夠開展起來,原因究竟何在?責任應該完全由賀建奎承擔嗎?還是有更複雜的責任機制需要揭示?進而是否有更為深層的道理需要探究?答案是再明顯不過的了。責任機制肯定是複雜的,更為深層的道理必須進行探究。但相對而言,在法律緊急補漏、倫理審查迅即跟進的同時,大學、企業、政府部門的行政監管必須迅速行動起來,明確肩負起自己的監管責任。這是科技迅猛發展的當下中國,必須及時補上的公共管理一課。需要指出的是,審視賀建奎事件還可以有一個宗教維度。如果在宗教機構普遍介入公共事務的國度,宗教信仰因素對規範生物醫學工程的作用,有目共睹。但因為中國的宗教機構甚少介入公共事務,而中國社會普遍被視為一個無神論社會,因此,宗教維度的審視就缺少現實支撐條件。在一個無神論環境中,法律、倫理、行政三個角度,便成為審度賀建奎事件的關聯視角。

  二、高風險科技的內部行政監管

  讓基因編輯嬰兒順利降生,賀建奎缺乏對風險性研究項目的倫理省思,應該是最直接的導因。這證明中國從事高風險的前沿科技研究的從業人員在科技倫理上的素質亟待提高。相對於科研人員的個人素質而言,法律、組織、社會、政府都需要提高對科技關注和管控的能力,以改變法律存在真空、組織責任不明、社會約束乏力、政府監管缺位的情況。從法律方面來看,賀建奎最後被以非法行醫罪科刑,就不是直接針對他犯險從事基因編輯嬰兒的「科學」研究的行動。而相關立法的跟進,似乎未見下文。這證明中國針對高風險科技研究的法治建設還需要加快步伐。從社會公眾的角度看,由於高風險的科學技術研究,公眾大都只能隔岸觀火,不具備專業判斷能力,只能寄希望於專業人士之間的信息披露與倫理審查。在這方面需要高度關注的一個問題是,由於中國公眾長期強烈期待自己國家科學技術研究上的重大突破,而且對科技的一些微突破都感到歡欣鼓舞甚至欣喜若狂,這無形中鼓勵了像賀建奎這樣的「科學狂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韙,從事風險尚不可控的科技活動。

  從公共管理的視角看,高風險的科技探索,行政監管責任更為直接和重要。現代公共管理,不單是指公共部門即政府的行政管理,也包括私營機構如公司、大學圍繞公正與效率目標實施的行政管理。①從賀建奎歸屬機構的視角看,他供職的大學機構、介入的公司行為,都需要從行政監管的視角加以審視,以明確其應擔負而未擔負的公司行政與大學行政的監管責任。這是前置的現代機構的行政管理問題。所謂前置,指的是這些機構的行政管理到位與否,直接決定機構從業人員和組織機構本身是否合法、合規的行為。而政府機構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相對而言則是後置的責任。因為政府機構並不可能直接且全方位監管所有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日常行為。政府機構更多依賴的是法律手段、行政規則和行政監察手段。儘管這些手段的直接性不如公司、大學機構的日常性。在賀建奎無視科學研究倫理從事基因編輯嬰兒試驗的過程中,大學實驗室、生物科技公司和醫院必須擔負相應的監管責任。但三類機構與相關政府行政監管部門的缺位,一定存在促使人們索問的監管盲點。在機構和政府監管責任方面,三個層次遞進的行政監管問題應該正視:一是具體機構的內部行政監管問題,這是一個取決於公司與大學機構自身管理機制到位與否的直接監管。二是政府具體機構即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問題,這是一個在機構與政府邊際上的監管機制。三是整個政府體系的行政監管問題,這是一個政府監管體制行使的監管職能安排。

  對此,可以先從直接涉事的三類機構的內部行政監管說起。南方科技大學的賀建奎實驗室是直接從事相關研究的機構,儘管他在直接進行基因編輯嬰兒試驗的時段中,辦理了停職手續,但除了特定時段之外,他都是以南方科技大學副教授的身份行事的。因此,賀建奎直接供職的南方科技大學生物系,負有不可推卸的行政監管與督導責任。這不是基因編輯嬰兒出生後由該校生物系學術委員會發一紙聲明就可以卸責的。與此相關,南方科技大學作為一家力圖佔據前沿科技舞臺的技術類大學,應當對大學相關研究的倫理風險有一個系統預估,並且採取有力的學校整體管理舉措,防止風險過大、至少是風險難以預期的研究項目陷入失控的狀態。從目前報導看,南方科技大學似乎並沒有預估校內院系風險性研究項目的行政管理舉措。結合相關研究項目的審批情況與研究進展來看,國內大學行政管理部門似乎對基因編輯技術運用於人體都明顯缺乏行政警覺。相反,大學行政主管部門倒是表現出一種鼓勵前沿研究的樂觀其成態度。毫無疑問,對基因編輯嬰兒的風險失察,大學行政監管部門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在中國大學萬馬爭過「一流」橋的當下,各個高校使出渾身解數,努力提升自身的科研實力,力求躋身世界前沿科研陣地。這是令人鼓舞的大學發展景象。但不可忽視出現的一些科研亂象。尤其在居於連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商業利用關鍵地位的生物技術領域,更是出現科學家一身三任的現象。這不在少數,不免讓人擔憂他們分身乏術可能引發的種種風險——在研究不到位的情況下就忙於運用,在技術不成熟的情況下就急於投融資進行商業推廣,完全將科學研究倫理、技術運用道德、大學社會責任拋在腦後。可見,大學行政監管部門不僅需要以高度清醒的理性精神審批核准機構的發展戰略,也需要審慎對待大學各部門,尤其是給社會帶來不可預期風險的技術院系的科學研究工作與技術推廣工作。在制度上,大學應當在院系兩個層面建立相互知情和制約的學術倫理審查機制,將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的風險控制在教室或實驗室內。尤其在中國缺乏深厚的科學傳統,近代以來又將科學技術視為國家復興的強有力工具[11]的背景下,這種極易將科學技術徹底工具化的氛圍,更加需要大學和科研機構審慎對待機構從業人員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如果說大學的行政管理髮揮著一般的監管作用,那麼,對大學內部的科學技術類系科、尤其是那些高風險的科技專業的系科,更需要強化監管相關基礎研究,嚴防技術開發的風險。

  就生物技術公司及其監管來看,賀建奎在大學供職之外,創辦了深圳市瀚海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據報他還是因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在賀建奎公布自己基因編輯嬰兒降生的新聞以後,無論是瀚海還是因合生物,都先後發表聲明稱自己與基因編輯嬰兒全無關係。①由此可知,賀建奎開辦的公司,根本就沒有約束他行為的相關行政規制。可以設想,他在南方科技大學停職期間,應當由其所在公司規範他的行為。只有當其行為不受公司行政規則的規範,他才可能違背科研倫理,從事基因編輯嬰兒的試驗。大學與公司失於監管,就讓賀建奎完全成為一個不受規則控制的自由人,於是他既不向大學的行政規制負責,也不受制於所在公司的行政規章。一個完全處在組織行政規制之外的人,可以放膽行事。賀建奎成為一個「科技狂人」,也就不意外了。

  就相關使用風險性技術的機構如醫院而言,賀建奎的基因編輯嬰兒是在深圳和美婦兒科醫院促成下出世的。這所醫院,理所當然應當建立有相對完整的醫院行政管理體系,否則就是一所應當取締的醫療機構。但恰恰就是這所促成了舉世第一例基因編輯嬰兒重大試驗的醫療機構,向人們證實了該院沒有嚴格的行政管理體制:醫院的倫理委員會是如何批准賀建奎試驗的,不僅缺乏理據,而且未向主管機構報備;醫院自身運行的專業技術流程與各個科室與醫院管理層的行政控制機制,似乎對賀建奎的試驗全無約束與規制效用。保守地說,和美婦兒科醫院的行政監管機制是不健全的;直接點講,和美婦兒科醫院的行政監管是形同虛設的。基因編輯嬰兒降生以後,和美婦兒科醫院堅決否認院方與賀建奎有任何合作,事件似乎墜入迷霧之中。但擴展開來說,不管基因編輯嬰兒在哪家醫院降生,前述對醫院行政監管的質疑,都可以成立。如果說在缺乏相關合作手續的情況下,深圳竟然可以為基因編輯嬰兒的降生提供醫院服務,那麼人們就有理由推定,深圳整個醫院系統的行政監管機制就是形同虛設。

  在以上從三類機構的內部行政監管問題,分別討論了基因編輯嬰兒降生的實操人員的機構監管責任及其機制缺失之後,我們還可以放寬視野,進一步審視更高層級的行政監管部門也就是政府主管部門的責任。這樣的審視,不是著意跟相關部門過意不去,而是旨在改善相關政府部門的監管,堵塞已經存在的監管漏洞,防止因監管漏洞引發更多的社會危機。這是在高度複雜的社會中,從社會機構與政府監管的邊際關係上必須進行的關聯審視。

  這一審視,首先落到上述三類機構的行政監管部門上。一是教育主管部門。賀建奎屬於南方科技大學的僱員,一方面僱員單位存在失察的情況,應予追責;另一方面,也應當上追教育主管部門的責任。對於教育主管部門、尤其是科研管理部門來講,對下轄學校的科研情況、尤其是具有不可預期的風險性科研項目,應當了如指掌,這樣才能進行富有針對性的教育行政管理:既給大學科研提供強有力的行政動力,也預防大學科研出現不可控的風險。以南方科技大學及其主管部門在賀建奎試驗中的監控缺位以及事後的卸責姿態來看,可以說教育主管部門是沒有盡到其應盡的行政管理責任的。二是醫院主管部門。深圳市與廣東省的衛健委是醫院的政府監管機構。在賀建奎試驗塵埃落定之後,省市衛健委迅速啟動調查程序,表現出一種事後及時處置事件的積極態度。國家衛健委也責成省市兩級相關部門進行深入調查,顯示出積極負責的態度。①人們也知悉,原國家衛計委制定了相關的行政法規,以規範相關試驗。2016年公布的《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明確規定:從事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的醫療衛生機構是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工作的管理責任主體,應當設立倫理委員會,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倫理委員會獨立開展倫理審查工作。醫療衛生機構未設立倫理委員會的,不得開展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工作。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倫理委員會設立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機構的執業登記機關備案,並在醫學研究登記備案信息系統登記。深圳也進行了細化規定,但據報給予賀建奎試驗以倫理審查過關的和美婦兒科醫院,並沒有向深圳市醫學倫理專家委員會備案。可見,相關行政法規成了一紙空文。之所以如此,就在於行政法規與具體的行政管理程序之間是脫鉤的。一個良好的監管機制,這兩個環節絕對不能有任何欠缺。與此同時,相關的懲戒措施也沒落實到位,如果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淪為一種社會呼籲,就難以剛性約束相關規則必須約束的對象的行為。一種有效的行政監管,一定是獎掖功能與懲罰手段相輔相成的機制,兩者之間缺一不可。前者在相關行為之先預應性地引導行為選擇,後者在相關行為負面後果呈現的情況下予以懲治。三是相關商業公司的主管部門。賀建奎建立了自己的生物技術公司,他必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合法運作。目前尚未見他的公司違法的報導。但他在學校與公司規則約束之外的基因編輯嬰兒試驗,表明政府對他公司的監管是缺位的。政府對企業的監管是多方面的,諸如法治監管、安全監管、環境監管、審計監管等等。其中,安全監管是重要的一環。在當代生物技術疾速發展的情況下,政府對極易誘發風險的生物技術公司的監管,是一項關乎公共安全與大眾福祉的重要任務。遺憾的是,公開報導鮮見相關政府部門有效監管生物技術公司的消息。這說明政府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的發揮還存在很大空間。

  三、技術的政府監管

  現代社會是高度複雜的體系,現代政府也是極為複雜的建制。因應於社會的複雜化,政府機構也以日益龐大的機制來應對,以避免監管缺位,引發嚴重的社會後果。在縱橫分工的政府體系中,分類分層進行有效的行政管理是良政善治的一般制度安排。所謂政府行政管理的有效,就是明顯增進公共利益。「公共行政與私營部門管理的區別在於,政府有義務增進社會的公共福利。從道德和常識的角度看,公共行政必須服務於『更崇高的目的』,即使社會大眾對於公共利益的具體內容迭有爭議,但是其作為公共行政管理者的職責所在和其行為的指南,卻是毋庸置疑的。因此,當他們的行為未能符合公共利益要求時,便可能要受到把部門利益或個人私利置於公共利益之上的批評。公共行政面臨的核心問題在於,確保公共行政管理者能夠代表並回應民眾利益。」[12]現代政府不僅依據社會分工原則進行分類分層管理,而且在制定相關管理制度的時候,需要在總體上為政府行政管理確定宏觀架構、基本職能、資源配給與評價機制。因此,對賀建奎逾越科研倫理和管制機制的行為,在釐清機構責任、政府部門監管責任之後,需要人們再次放寬視野,去思考政府總體的監管體制機制及其改革問題。

  中國政府監管的總體責任是巨大的。這與中國政府定位於發展型政府是密切相關的。既然政府將國家發展的相關事務總攬於自身,政府也就需要承擔遠遠超出僅僅掌握執行權或行政權的政府應承擔的種種職能。這是一種特殊的政治定位所註定的狀態。一方面,「集中力量辦大事」是高度集中資源的政府體制的勢所必然。「舉國體制」也就成為廣義政府必須擔負舉國責任的體制機制緣由。另一方面,以強大的政治意志處置重要的行政管理事務是必然的行為舉措。因此,凡是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事務,都必須由政府擔起責任來。這樣的行政管理體制自具優勢:它在開創國家發展局面上具有一般國家難以比擬的長處,在完成超大型項目的建設上更是具有令人稱奇的效能。[13]

  舉國體制下的國家行政管理體制也有一些內在限制。在資源配置的方式上,現代政府一般採用兩種機制,一是均衡性機制,二是傾斜性機制。這兩種機制只是相對劃分而已。均衡性機制是受構成現代國家諸要素的不可或缺性決定的,傾斜性機制是受現代國家資源有限性所決定的。但採取後一種機制不能以犧牲基本的均衡、即各領域與各層級都需要配給必須的行政資源為代價;反之亦然。採取前一種機制不能以眉毛鬍子一把抓的方式對一段時間、一定條件下的重點事務掉以輕心。如此,一個國家的行政監管機制才會真正有效。在中國,由於舉國體制的行政管理特點,決定了國家重大行政事務具有優厚的資源與監管部門的傾力相待,而相對不那麼重要的行政管理事務,就可能因為資源的缺乏與監管部門的消極性而受到冷落。至於那些零星的行政監管事務,有時就處於一種監管缺位、資源短缺與放任自流的狀態。像賀建奎進行的相關試驗,處在兩種監管狀態之間:就其研究的前沿性和矚目度來講,國家行政監管部門是樂見其成的;但就國家配給的資源與對之的監管,與國家重大事務,尤其是國家重大政治事務相比,顯然相形見絀。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愈來愈重視科學技術的地位與作用。這與鄧小平長期提倡的「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有著直接的關係。而且,科技在中國政府極為重視的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上,佔比也越來越高。但是,除了國家政策不遺餘力支持的重大科技攻關項目之外,即便是處在科技前沿的研究或開發項目,也較難引起國家層面的重視和資源的支持。有的研究與開發主要依賴大學或公司機構的資源投入,因此常游離在行政監管之外。除非研究與開發的成果呱呱墜地,引起世人關注時,行政監管部門才予以獎掖,抑或在世人發出普遍譴責時予以追懲。賀建奎這種受到倫理譴責、紀律處分、法律追究的高風險技術開發,恰好屬於後一種情況。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國,國家對前沿科研的投入與監管,無論是力度還是效用,相比於過往,都有了顯著的提高。但由於在監管的布局上、資源的配置上、責任的落實上、社會的互動上,都存在諸多制度缺失,因此行政監管滯後於迅猛發展的產學研一體化需求。在監管布局上,法律的供給亟須強化。相應地,行政監管的具體負責部門及其監管渠道、監管方式、常規手段需要改革完善。在資源配置上,由於人員與資金的數量短缺,監管常常依賴文獻性的法規。立法與政府部門主要進行文獻性立法、行政性立規,至於法律規條的實施,普遍處在鬆弛的狀態。因此,針對高風險的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必須落實法律與行政監管。在責任的落實上,由於條條塊塊的行政機制還沒有調整到條塊互動、無行政管理疏漏的狀態,因此監管部門間對監管對象的監管難以做到無縫對接,導致被監管者有很多空子可鑽。賀建奎在大學、公司與醫院的區隔地帶活動自如,三類機構卻又不約而同卸責,責任自然就輕而易舉地流失了。在社會的互動上,由於碎片化社會機制的制約,社會並沒有形成相互制衡以促使人們奉公守法、敬重綱紀的氛圍,一些鋌而走險的人如「科學狂人」賀建奎,也就以自己對法律條規、社會規則和倫理規範的輕慢,做出一些驚世之舉。可見,賀建奎事件註定成為促使中國改革行政管理體制的上佳案例。

  在中國科學技術迅速發展的當下,人們期望政府方面能夠發揮有效監管的作用。對一個發展型國家來講,政府的主要資源與精力都投向了經濟總量的增長,極易輕忽一些政府本應投入大量資源和精力去加以監管的事務。因此,在中國的進一步發展進程中,政府形態必須做出結構性調整:除了政府運作基本目的必須脫離單純的經濟中心以外,在政府行政監管方面,政府必須對那些具有重大公共影響的事務加強監管。在兜底方面,保證不對社會造成危害;在此基礎上,致力保障這類事務的處置發揮出提升公共福利的積極作用。這就涉及政府自身的結構性改革問題。換言之,只有在對政府自身的監管到位的情況下,政府對公共事務的監管才會到位。必須指出,在中國,對可能愈來愈多的賀建奎事件進行有效的行政監管,不能僅依賴政府部門。如果沒有制度機制的保證,那麼賀建奎事件還會出現,對公共利益的危害會越來越嚴重。

  可見,對賀建奎事件有效的行政監管是有預設條件的,那就是組織責任與政府責任都得到精準的落實。什麼是精準落實的組織責任與政府責任?就目前中國的組織狀態來看,首先必須進行組織革命,讓各種社會組織回歸組織的理性定位,免除其負擔過多的社會政治責任,從而真正讓各類組織的社會分工與效能釋放出來,讓它們的組織規則與管理規則真正挺立起來。簡而言之,公司必須按照公司章程管理,公司章程乃是公司運作的基本憲章,它為公司從業人員立定精神宗旨與行為規範。而大學必須按照大學章程運行,真正將學術自由交給大學教授行使,將科學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權、評價權與自律權交到學者手中,同時將大學的行政權、學術權與管理權連環激活,避免大學出現瞎摸亂撞的無序運行、「科學狂人」的犯險作為。醫院系統自然也需要按照醫院章程運轉,一方面防止醫院的從業人員與管理者彼此隔絕、相互疏離,從而保證治病救人的機構不致於成為傷害人類身心健康的場所;另一方面保證醫院系統嚴格按照醫學倫理管理,避免醫院出現挑戰人類倫理道德的「創舉」。至於政府部門的行政監管,更需要在政府的依法行政機制確立下來的前提下,形成一個積極作為的政府行政監管機制,這需要廣義的政府部門嚴格杜絕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做派。相對而言,後者即政府部門的工作作風,依賴於政府部門的依法行政機制的建構。但缺乏前者提供的制度基礎,後者就無從解決。

  對賀建奎之類事件的失於監管,問題真正地出現在監管者責任的不落實。這種不落實,主要不是因為監管者的個人責任意識,而是因為所有組織機構都存在組織職能空洞。不管組織成員怎麼具有責任感和積極性,都無法完全堵住責任的漏洞。加之組織成員中總會有人出現機械履行責任的疲勞,以及出現難以防避的失誤,因此,任何監管都難以徹底杜絕風險。在涉及高風險科技研究與開發的監管上,賀建奎事件出現的追懲特性,並不是偶發性的表現,而是長期失於有效監管必然呈現出來的特徵。

  那麼,是不是說我們對高科技研究與開發的風險就完全無法防控了呢?當然不是。只要如前所述,有效強化四大類組織(大學、公司、醫院與政府機構)的組織合理性與運行有效性,問題不說是徹底解決,但起碼能做到有效遏制。僅就政府部門來看,必須彌補制度化與行為方式上的四項基本缺失,[14]才足以真正落實有效的行政監管。一是互動缺失。這是因為政府內監管者之間的互動關係,僅限於特定監管家族,因此顯出領地分割、組織散亂的特點。監管缺乏邏輯連貫性和一致性就實屬必然。為此,需要解決監管部門內的跨部門配合問題,推動個人的積極作為,甚至重新劃分監管部門界限以促成交流和互動。二是競爭缺失。這是政府內監管者常常以競爭機制對人不對己或少對己導致的。嚴重的職能重疊、監管者之間傾向於合作而不是競爭,導致監管績效低下。因此「以提高競爭性為導向的深化措施是使政府內監管更系統地接受『日落條款』檢驗和市場檢驗,其目的是使監管者面臨更大的壓力以保持精簡和實現目標」。[15]甚至可以賦予被監管者選擇監管者的權力,來驅動監管者的積極性與效能性。三是監督缺失。監管者缺少監管,歷來是政府監管績效低下的重要導因。監管者缺少監管,導致政府責任的流失。為此,需要建立「一套適用於政府內監管者的通行規則,其中包括系統記錄合規成本、政府內監管投入的連貫性原則、對外部監督與自我監督之間是否平衡的評估」,[16]如此既防止監督監管者的無限循環,又保證監管者受到有效監督。四是隨機性缺失。這是政府監管藉助於事先安排視察或偶爾突擊檢查來實現監管目的導致的。隨機機制較少在政府監管中使用。因此,有必要採取隨機選擇監管單位進行檢查、向被監管者隨機指派監管者,以及設計一整套績效指標的方式來對治。這四種方式各有針對性和效用,需要隨政治和社會環境的變化而變化,但宗旨不會改變,就是對監管者保持有效的制度監督。試想,如果政府部門的監管能夠在法治健全的情況下,在運作制度上杜絕這四個缺失,那麼賀建奎事件大概率就不會出現在政府眼皮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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