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在《盡心下》的末章中明確提出了儒家道統的承繼問題。在對這一章的註解中,朱熹說:「(孟子——引者注)此言,雖若不敢自謂已得其傳,而憂慮後世遂失其傳,然乃所以自見其有不得辭者,而有以見夫天理民彝不可泯滅,百世之下,必將有神會而心得之者耳。」朱熹將儒家的大道解讀為「天理民彝」,並認為此「不可泯滅」,結合朱熹的理學思想,不難看出,在朱熹的心中,自己就是那個「百世之下」「神會而心得之者」。朱熹在這裡並沒有像孟子一樣發出「如欲平治天下,當今之世,捨我其誰也?」(《公孫丑下》)的豪言壯語,而是以一種委婉謙虛的方式表達了自己「為往聖繼絕學」的情懷。在《孟子或問》中,朱熹就此章說:「至於章末二句,則孟子之致意深矣。觀其所謂『然而無有乎爾』,則雖若託於不居,而其自任之實可見。觀其所謂『則亦無有乎爾』,則雖若嘆其將絕,而所以啟夫萬世無窮之傳者,又未嘗不在於斯也。」
言辭之間,朱熹以孟子自況、以道統自任的胸懷得以流露。就《孟子集注》本身來看,一方面,朱熹借《孟子》詮釋來發揮自己的理學思想,使得二程所開創的理學體系更加精細、完備。另一方面,在《孟子集注》當中,朱熹多次發揮《孟子》的思想批判佛老之說,堅守並捍衛儒家的精神領地。從更廣闊的理論視野來看,朱熹對儒學重振所作的貢獻,較之二程,有過之而無不及。
因此《宋史·道學傳》評價說:「迄宋南渡,新安朱熹得程氏正傳,其學加親切焉。大抵以格物致知為先,明善誠身為要,凡《詩》《書》六藝之文,與夫孔孟之遺言,顛錯於秦火,支離於漢儒,幽沉於魏、晉、六朝者,至是皆煥然而大明,秩然而各得其所。此宋儒之學所以度諸子,而上接孟氏者歟。」這正是對朱熹對儒學貢獻的一個比較客觀的評價。總之,在《孟子集注》當中,朱熹自覺地以儒家道統的接續為使命,並以其超卓的天分和不懈的勤奮創造了精緻的理學體系,從而使得儒家思想達到了一個高峰,推動了儒學的更新。這正是本文的主體部分所要討論的主題。
《孟子》七篇,內容博大精深,它囊括了中國哲學所討論的心性論、工夫論、政治論、倫理學、教育論等諸方面內容。如果以這種區分的標準為維度,來審視《孟子集注》中朱熹通過對這些思想的詮釋所表達的理學思想,這就會因思想的交叉而導致論說條理的混亂。朱熹的理學思想致廣大而盡精微,是一個嚴密的邏輯系統,因此,本文的論述,以朱熹的理學思想為主線,試圖揭示朱熹的這些思想在《孟子集注》中的表達圖景。這樣一來,就能夠擺脫上述那種研究方式可能會導致的因思想的千頭萬緒而讓人無所適從的困境,從而通過《孟子集注》把朱熹的理學思想清晰地展現出來。
基於這種理解,筆者試圖從三個大的方面展開討論:一是《孟子集注》中的理氣之論,包括「理」概念辨、理一分殊和理氣二分思想;二是《孟子集注》中的理學心性之說,包括天命之性與氣質之性、心統性情、已發未發、仁義禮智思想;三是《孟子集注》中的知行之辨,包括格物窮理、主敬涵養、天理人慾思想。相對於以《孟子》文本中的思想內容為主線,筆者立論的視角只是轉移到了朱熹理學的基本觀念上,以期更加清晰地展現朱熹通過《孟子集注》所建構的理學體系。
「理」是朱熹哲學中的本體範疇,也是朱熹哲學體系的核心概念。正因為如此,朱熹的哲學才冠名以「理學」。在朱熹看來,理作為世界的本源,不是創生萬物的始基,而是宇宙萬物存在的終極依據和運行法則。理是宇宙產生的所以然之故,在宇宙產生之先,作為其產生根據的理在邏輯上是現在的;理是宇宙萬物生存發展的所當然之則,是世間萬物生生不息,變換流轉的內在的必然的本質的規律。朱熹就是從「理」出發來解釋宇宙和人生的。他的弟子黃幹曾評價說:「其(朱熹——引者注)為道也,有太極而陰陽分,有陰陽而五行具,稟陰陽五行之氣以生,則太極之理各具於其中。天所賦為命,人所受為性,感於物為情,統性情為心。根於性,則為仁、義、禮、智之德;發於情,則為惻隱、羞惡、辭遜、是非之端;形於身,則為手足、耳目、口鼻之用;見於事,則為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之常;求諸人,則人之理不異於己;參諸物,則物之理不異於人。貫徹古今,充塞宇宙,無一息之間斷,無一毫之空缺,莫不析之極其精而不亂,然後合之盡其大而無餘。」
按照黃幹對朱熹哲學的總結來看,朱熹把太極理解為陰陽所以生之理,二五之氣生化流行,萬物因之以生,太極之理也就賦予萬物之中了。這理就是天命,人得之以為性,性感物而動就產生了情,性情包在那心之中。性有四德,情有四端,四德四端都是本於理而生。這理賦予感官形體職能,規定人倫世變的規則。人人之間、人物之間所稟受於天之理是相同的。理能超越時間和空間,包攬萬物而又將其分辨地清楚明白。由此,可以說,朱熹的致廣大而盡精微的「理」概念,是其哲學體系的核心範疇以及邏輯起點。
在《孟子集注》當中,最能展現朱熹詮釋特色的就是「理」。《孟子集注》當中「理」概念的使用比較頻繁,其表現方式又是複雜的:在很多章節的詮釋中,朱熹直接使用了「理」字,但在一些章節中,朱熹使用「道」字來指代「理」,還有一些章節的詮釋,朱熹使用「天」「天命」來指代「理」。就「理」字和「道」字本身在《孟子集注》中的使用來說,其所表達的具體意義又有所差別,需要具體分析。因此,基於「理」概念的重要性和這一概念在《孟子集注》中使用情況的複雜性,對它進行辨析是首先要進行的理論工作。